为什么雷军连续三年在两会上提案修改《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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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军在 2016 年两会上的议案是修改《公司法》。他在 2014、2015 两年的两会上,也建议要修改公司法。为什么雷军对公司法如此关注?2016 年,雷军两会提案:《公司法》应回归自由约定具体建议:允许人力资本作为出资形式;允许优先股;允许股权比例与出资比例脱钩;将公司章程核准制改成备案制。2015 年,雷军两会提案:继续修订《公司法》改善创业环境。具体建议:允许人力资本作为出资形式;允许股权比例与出资比例脱钩;允许股东自由约定清算权利;允许公司持有自身股权;允许公司成立后回购股权。2014 年,雷军两会建议:规划大数据 修改《公司法》具体建议:允许优先股;允许股东自由约定清算权利。

2017年10月4日 10 条回复 1062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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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邓永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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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纵观雷军三年来公司法修改议案的内容,可以很明显看出来,雷军的双重身份:高科技企业创业者+风险投资人。雷军正是基于他的这双重身份来提出公司法立法建议的。所以,雷军的议案里,突出体现了高科技企业创业者和风险投资人这两个群体,对现行公司法的不满。

    一、高科技企业创业者眼中的公司法

    高科技行业,意味着这个领域的企业,最核心的竞争力是高科技,高级、科学、技术!传统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什么呢,是土地、是厂房、是机器设备、是矿产资源、是流动资金。

    高科技领域的新技术涌现的速度非常快,别说止步不前、哪怕是稍微慢半拍,就很很容易被淘汰(想想十年前诺基亚和摩托罗拉的雄风,想想5年就发展起来的小米手机)。所以,“高科技”这种核心竞争力,其实也就是不断开发出更新技术的能力。这个能力,显然只能在高科技人才身上才会有。

    所以,高科技行业,真正的竞争力是“人”!

    现在这一波的创业潮,更多的是在科技创新领域,互联网、O2O、智能硬件设计软件blabla。对于这些企业来说,资金和实物资产很重要,但是更重要的是人的能力,科研能力、市场开拓能力、专业技术能力、各种人脉资源等。简单的说,这样的企业,人如果不再是那帮人,即使钱还是那笔钱,企业也是做不起来的。所以,提供最有价值的劳动力的人才,应该得到股权。

    但是,中国现行的公司法,并没有反映这个趋势。公司法及配套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表示劳务,也就是人的工作能力,不能作为出资。人力,还没有成为资本。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法律不允许人力作为资本,但是在实践中早已被人们当作了公司的资本。很多公司,都会拉来一些在技术上、人脉上、工作经验上有优势的人来做股东。这些人肯为公司出力,就已经能为公司创造出巨大的价值,哪怕他们不掏一分钱,其他股东也很愿意给他股份。

    所以,现在很多公司,已经把股东们的各种贡献,比如技术、人脉、经验、现金、房产、设备都视为同样的“出资”,综合考察它们对公司的价值和之间的比例,然后再根据这个比例决定股东之间的股权比例。大家已经不再是只根据出钱、出资的比例,来确定股权比例。

    不过,就像刚刚说的,现在的公司法并不允许大家这么做。没关系,大家开始想各种办法。

    一种做法是赠送股份,出资的股东把一部分股权赠送给出力的股东。缺点是,出力的股东,在中国的税法上,是“无偿”获赠,所以搞不好还要交所得税。

    另一种是注册资本金认缴制之后出现的做法,大家按商量好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出力的股东可以暂时实际不出资。缺点是,出力的股东将来可能会按他认缴的出资金额承担责任,这可不太妙。

    总之,大家在想各种辙绕来绕去,那就意味着现行的公司法本身已经不够用了。所以,雷军作为中国最大的科技创业企业小米的创业者,提出这样的议案也就可以理解了。

    二、风险投资人眼中的公司法

    风险投资也是从高科技领域里出现的投资方式。

    说风险投资,需要从“公司”这个东西开始说起。最初的公司,是英国和荷兰的东印度公司,它们的出现是为了给殖民活动融资。蒸汽机发明之后,在美国为了筹集大规模修建铁路所需要的资金,公司这种模式一步得到了发展。好吧,可以叫“股权众筹殖民”、“股权众筹铁路”。

    公司最初产生,就是为了融资。换句话说,公司产生的年代,钱、资本是最重要、最稀缺资源。谁掌握这种稀缺资源,谁就有资格要求获得股权。至于出力的,只是公司的职员而已。

    接着,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有部分职员,主要是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发展中发挥的作用相对比较重要,这些人的人力相对比较核心了,所以在公司股权结构上也有了一些反映。这就是管理层持股。

    然后,到了高科技行业,特别是IT行业风起云涌的时代,公司核心的技术和管理人才,在公司的价值已经更加凸显,而出钱的股东反而显得不是那么重要了。于是,出钱的股东地位开始逐渐弱化,成了小股东;不出钱的创业者,反而成了大股东。

    出钱的小股东们发现,如果让那些真正为公司干活、为公司创造价值的创业者做大股东,这些创业者的积极性会非常高,能把公司的市值做到非常大。虽然,出钱只拿到小股份,但是这些小股份升值的几率会相当高,投资回报比自己控股经营要高得多。

    于是,出钱的小股东们就开始接受“出大钱、拿小股”的做法。这些出钱的小股东们,就是风险投资人。风险投资开始出现。

    但是,出了大部分钱的人拿小股,不怎么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那些不出钱的大股东,如果只顾中饱私囊、圈钱走人、消极怠工,那怎么办?

    所以,出钱的股东觉得,我的有一些特别的权利,来保护我自己。这就是优先权。风险投资协议里那一大堆的优先权,比如优先清算权、股权回购权、优先购买权、共同出售权、反稀释以及其他保护性条款,都是因风险投资人的这种地位而产生的。

    但是,这些优先权,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里股东的优先权,在现行公司法上并没有明确的体现。

    现行公司法虽然允许公司自己设计公司内部的股东治理结构,做出一些个性化的约定,这些约定只要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就可以对股东有约束力。但是,写满这些个性化条款的公司章程,却往往在工商局办不了备案。

    工商局为企业提供了公司章程范本,我估计本意是帮助、引导企业起草更好的章程。但是在实践操作中,这个范本却成了必须遵照执行的标准文本。如果不按这个范本起草章程,工商局办事人员很可能不给做备案登记。

    因为工商局的这个做法,导致许多关于优先权的约定,进不了公司章程,往往只是股东内部的协议,其效力也低了很多,容易引发纠纷。

    这也意味着,现行的公司法和工商局的工作方式,已经不适应高科技企业融资和融资的需求了。雷军作为投了大量项目的著名天使投资人、风险投资人,当然关心自己的优先权能不能得到保护,所以,提出这样的议案也就可以理解了。

    总的来说,雷军关于公司法的议案,反映了高科技企业创业者和风险投资人对公司法的典型需求。现在中国正在提倡万众创业、科技创新,创业者和投资者是其中最核心的参与者。中国公司法在修改中,确有必要考虑这些问题,并以中国公司法语境下的立法技术来加以解决。

    内容来源:《股泉周刊》-专注股权纠纷;微信号:股泉周刊

  2. 黄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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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一个创业者,我知道这些议案的意义在哪里。

    很多人没意识到,随着这几年科技的进步,一场新的工业革命即将到来。

    在过去的十年里,人类在人工智能、机器人、基因等领域的进展已经突飞猛进。这些进步在未来的十年将逐渐被应用到商业领域,这意味着人类的生产和生活将被大大改变。

    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在过去30年的经济增长,很大程度是挖掘了庞大人口和土地的潜能——成本比发达国家低、素质比其他发展中国家好,还有大块的地皮和现成的低廉原料。所以我们能够成为“世界工厂”。

    在这场变化里,最直接的改变是制造业:人力会再一次大面积被机器取代,变得越来越不重要。这件事情在前几次工业革命里已经发生过了。

    那么我们将面临一个状况:一方面发达国家的机器将替代我们的人力;另一方面人力更廉价的国家将夺取原本属于我们的订单。那么未来我们的国民创造价值的领域究竟在哪里?别告诉我你们可以把房子5万一平卖给美国人。囧。

    或者说,我们的弟弟妹妹、儿子女儿未来的工作是干什么?只有等国家再砸4万亿然后他们全部去修房子?

    我们不是说雷军的议案吗?扯这个干什么?

    别着急,我再说几件最近的事情:

    第一件事情,去年年底SpaceX发射了Falcon 9并且成功收回了一级火箭。

    SpaceX按中国的标准,是一家民营企业,他们只有很短的历史,却造出了比中国还便宜的商用火箭。创始人Elon Musk的故事无需赘述。

    第二件事情是这几天的热门:AlphaGo赢了人类。

    而创造AlphaGo的DeepMind是由Demis Hassabis、Shane Legg与Mustafa Suleyman三个人于2010年在伦敦创立的公司。一个小公司改变了人类对吗?

    不是的,还有很多和他们一样的小公司,在孜孜不倦地研究人工智能,他们不是国企,但他们干得比谁都好。

    第三件事,最近最热门的游戏《Clash Royale》的用户过亿了。

    而制作这款游戏的Supercell这家位于芬兰的公司只有180人。

    同样的,还有大量和他们一样的“小”公司,正在创造各种与众不同的游戏,一起共享着这个巨大的新兴市场。

    以上,都可以管窥到发达国家前进的真谛:给予国民良好的商业环境,给予创新者基本的制度和法律保障。他们之中一定能诞生出可以持续发展的企业。芬兰诺基亚没落了,还有Supercell。

    我们一直相信国家办大事。没错,国家在金字塔的顶端,高高在上,以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的名义舞动着自己的特权,捍卫者自己神圣不可侵犯的领域。但是,我们会发现,在这个新的时代里,真正能够带给普通人未来的,是优秀的企业。因为只有优秀的企业可以给予普通人有价值、有尊严、有成就感的工作

    30年多前,一个老人在南方画了一个圈。带来的结果是一帮饥渴已久的人艰苦创业,让中国成为世界工厂。如果没有他们,内地的农民连打工的地方都没有,只能守着家里贫瘠的土地,过着自给自足的生活,生活的落后可想而知。他们夸党的政策好,没有夸错,只要党不拦着,好好保护想创业想劳动的人,这些早已习惯了hard模式的人总能创造一些超出预期的奇迹,有人做企业、有人打工,优秀的打工者也可以出来做企业。

    如果没有好的环境去鼓励和保护这些企业。一旦第一段描述的事情来临,我们将手足无措。一夜回到旧工业社会。因为我们除了体力,什么都没有。

    我们曾经嘲笑经济增长停滞的日本,但是事实上,日本的企业这20年一直在蛰伏中探索未来的出路。所以最近两年我们可以看到日本无论是大企业,还是新的小企业,都逐渐拿出了自己的成果:科技、科技、还是科技。——显然我们也需要从现在做起。不要被钢铁水泥的繁荣迷惑。

    雷军的议案一直在很务实地解决目前企业(特别是科技企业)在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我国的法律不允许人力作为资本本身就是极其过时的。一个企业的孵化和成长其实就是两个因素:人和钱。人是种子、钱是土地和肥料。资本家为了更多的利益愿意付出钱,而这个社会又不缺愿意做事情的人。公司法就是要保障这两种人在企业的孵化和成长过程里可以很好地相互利用对方的所有,获取共同的利益,这些也是早已证明过可行的。但最重要的人力不能直接作为入股的资产,而优秀的人才手里本可以出资的钱可能都给了开发商……你要他们如何开始呢?

    一旦这些实际问题可以解决,意味着我们国家可以更顺利地产生更多有创造力的企业。这些企业会带动更多的周边产业。雷军的小米本身就是这样的企业,小米做好了,可以带动一堆做智能家居的企业,还有一群人从小米身上得到启示,去奋力追赶小米。中国人最善于模仿,也最勤奋,一旦多几家顶尖的企业,必然会诞生一大批同样优秀的顶尖企业。优秀企业可以对外提供有价值的工作。

    我们在科技专利和制造业的短板,我相信只要有足够的时间,这些赌上一切的民营企业家总会去解决一切。

    是的,解决一切。党,你别拦着,别搞我,保护我。

    每一个领域的人站在这个领域的顶端的时候,必然能看到全貌,知道问题在哪里,然后也有足够的气魄去直面根本的问题,拿出正确的议案。如果我有选票,我也会给这些人。两会上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立场,这没有问题

    我相信雷军这些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家,会一直从自己最熟悉的角度提出改善商业环境的议案。一旦有大量优秀的企业诞生,受益的必然是未来每一个普通的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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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些说雷军为企业家代言的人,没有意识到在现在这个商业社会,其实每个人随时都可以变成企业家:你上班不开心了,去开个饭馆、淘宝店,瞬间变成“企业家”、“资本家”。把企业家当一个特殊群体的、搞阶级划分那套,真过时了。别丢人了。

    关于提什么案比较好的,还可以看看这篇,算扫盲吧: 《文明之光》之美国大选:第五讲 利益集团 – 文明之光 – 知乎专栏

    上面那些说人力资源不可以量化的,也许你们根本不了解现代科技企业的运作。早就是既定事实的事情,还在谈无法量化,这是很无知的事情。

  3. 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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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咦看了下问题日志,13号提问,9号我雷的一个记者采访了几个律师,还写过这个文章《为何雷军连续4年在两会上提出要修改公司法?》,我还跟他讨论了一下我觉得题目起的不好。附上文章讲解部分,原作者六爷,转自雷锋网,原链:为何雷军连续4年在两会上提出要修改《公司法》?

    从建议来看,这与他创业公司老板的身份高度契合。另外,也有业内人士表示这将利好于广大的中国创业者。

    在雷军的提案中,针对《公司法》他分别提了四点修订意见:

    一、允许人力资本的自由约定;

    二、全面开放优先股,允许股东权利自由约定 ;

    三、解除股权比例约定的限制,允许股东自主约定股权比例 ;

    四、推行公司章程工商备案制,解除自由约定的程序限制 。

    这些建议无疑都是雷军在创业过程中的切身体会,关于第一点,他在三年前接受采访时就举过一个例子:“我是天使投资人,你有一个好的创业想法,我投100万元,只要10%的股权,你出点子出技术,占股90%。这种做法听起来没什么问题,实际上却很可能操作不了,因为注册公司对‘注册资本’有要求。”

    资深律师方玲告诉雷锋网记者,雷军口中的“要求”便是指在现行《公司法》中,对出资的方式限定为“能在会计上可以衡量价格的”(既货币、实物、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以及土地使用权)。

    因此,若想让拥有人力资本的人持股,得让股东以低价(如1元)转让股权给他。或像雷军自己描述的那样,“我投资100万元,先给你90万元,然后我拿10万元,占股10%。”但这需要投资人去冒的风险是,“如果公司开张第二天便不做了,那100万元就变成10万元。”

    正如雷军和律师所说的那样,由于没有法律明文做后盾,很多商业行为便无法直接实现。所以在广州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李修蛟看来:“雷军提出的股权结构问题不只是考虑如何更有利于公司发展,更多是其提案所涉及到的灵活管理的问题。”

    而在雷军的提案中,李修蛟认为最值得关注的是“优先股”,因为“虽说法无禁止即自由,但公司法主要是针对市场主体本身立法。所以说没有规定优先股,实际上就没法设立优先股。”而如果投资人同样采取一些“迂回手段”来实现的话,风险也是共存的。

    根据《公司法》第187条:

    •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可见,其中主要强调了两点:债权优先于股权;剩余财产按出资(或股份)比例分配。并没有表示“优先股应该优先受偿”。这样的话,“自由协定便会存在一定的风险。”李修蛟表示。

    实际上,关于优先股的问题,方玲和李修蛟均告诉雷锋网记者:“在2014年3月21,证监会就发布过一个《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但因为与《公司法》不配套,其实际效果并不理想。

    另外,在雷军的提案中,让几位律师均表示不解的是第三条和第四条。

    一方面,现行《公司法》对“股东之间股权比例约定”是允许的。“比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约定股东出资比例与股权享有比例不一致,这是公司股东内部的权利义务约定,并不影响公司对外承担的民事责任。”

    另一方面,雷军在提案中表示:“由于我国对公司设立和变更实行核准制,因此公司章程必须接受工商局的备案和实质性审查。基于审核压力,为了提高效率,很多工商机关要求企业使用简单的标准模板,客观上造成了公司章程修改的难度和低效率。实践操作中大量存在不把股东权利的特别约定写到公司章程中去情况,因此使得股东权利的特别约定出现瑕疵和法律风险。”

    结合自身经验,方玲告诉雷锋网记者:“在上海没遇到过工商局要求使用章程模板的情况。这里面不涉及利益,也不涉及责任,工商局没必要要求使用模板。”另外,“这是实际操作的问题,法律本来就是规定章程备案制。既然法律规定没有问题,那么要求修改法律就没有意义。

    因此,就整体而言,律师们虽然均肯定了雷军的提案言之有物,但现实意义并不是很大。方玲更是调侃道:“如果他提议上市制度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那就影响大了。”因为在美国,公司上市被认为是应该由投资者自己去考察的,所以公司只需提交各种规定的资料,不需要被实际审核公司的具体内容。

    而在国内,政府整体上是以一种家长的姿态,认为大众是小孩,对小孩的能力不信任,所以就自己揽大权为大众做决定。当然,“权力越大,权力寻租和牟利的空间也就更大”方玲补充道。

    回到最初的问题:为何雷军要对修订《公司法》一事如此执着呢?律师们显然无法给出答案。不过这倒让雷锋网记者想起某小米生态链公司创始人曾提过的一个问题:“既然去美国上市有诸多不便,那为什么互联网公司还都要往那跑呢?”结合最近雷军首度松口,表示小米不排斥IPO,这似乎让人明白了什么。

  4. Ho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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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国内的公司法真的很坑爹,满足不了互联网创业的合伙协定。

    工商不承认“干股”一说,只认投资额。

    比如A投资100万,和B一起搞公司,B一分钱不掏,但是B有他的长处,然后A给B10%干股。

    现在的做法是,A真的给B卡里打10万,然后A拿着90万,B拿着10万去验资。

    这种情况大家都OK还好,如果不OK,就有很多麻烦。

  5. 魂斗罗罗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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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资本自由,创业才会真的自由

    雷军的提议对国内中小企业很有现实意义,尤其是高科技的中小企业。

    基于历史原因,公司法作为我国一部非常重要的商业基础法律,对公司的设立、存续做了很多限制。比如股东出资设立公司最开始是比较困难的,但是后来慢慢放开,从出资比例到出资方式、审批权限等,体现了经商环境的改善。

    但是,限制依然很多,和时代脱节了。

    比如同股同权、股东退股非常困难等,实际已经不适应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特点,尤其是中小企业发展的需求,即投资和经营管理分开,以及在投资和经营管理相分离的前提下如何保障出资者的权益。以我接触的案例为例,尽管投资前投资方通常是强势的一方,比如和企业谈入股价格、金额、企业的业绩等,但是一旦入资完毕,由于企业实际受内部人即经营管理者控制,投资者的权益难于得到真正保护。比如如果和经营管理者产生矛盾,想要退股?对不起,现在的公司法退股条件非常苛刻。想约定清算时股权优先被清偿?现在的公司法也不支持。

    对于投资者来说,看中的无非是如何进入、如何参与治理、如何退出,经过投资圈的不断实践,进入解决了,但是治理和退出在现行的公司法框架下依然是难题。治理不解决,投资者无法在公司治理中取得话语权,无法影响公司重大决策,反过来说给投资者两个选择:要么成为公司大股东,一劳永逸控制公司,让管理层成为打工者;要么老老实实做一个小股东,原有股东干什么就跟着听。又是小股东又想有话语权很难。其实对企业融资是不利的,投资者的可选项少了,股权投资方式受到限制,对企业自然也就更加挑剔,原来很多可能的投资意向最后都成不了现实。退出不解决,投资者,尤其是基金的参与度会大幅降低。现有的退出路径不过是上市、新三板挂牌、被并购,能满足这些条件的企业还是少数。

    综上,雷军的提案,在中国现在的经济背景下很有现实意义。

  6. 刘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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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占坑,大概点一句:

    股东权(包括优先权)在大陆法体系中带有身份权的属性,而身份权是不可以出借转让的。这有点类似于著作权能否继承的梗。

  7. 匿名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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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少他是从全行业出发的,不像马化腾,李彦宏的提案完全是从自己的角度出发。

  8. 黄勇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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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邀。

    这类需求一般是通过多种企业组合实现的,这种组合集群不仅仅包括公司,也包括合伙企业、合作社企业、非企业单位。通过组合就可以实现不同权利分配。

    雷军明显是使用了错误的模型,过度使用公司这单一模式了。

    就像用筷子、勺子、刀子组合吃的一桌子菜,他买了一抽屉的勺子。

    吃得不顺,就开始嫌弃勺子的设计不好。

    创业者都是从不懂到懂,逐步升级过来的。

    有的人发现问题就立即学习,有的就会一直埋怨别人对他不够好。

  9. 火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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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雷总才是真的让情怀落地的男人。

  10. 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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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雷军厌倦了反向操作。

    第二这几条都带着血

    第三雷军希望资本活性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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