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近似商标的商标转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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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在25类,某公司申请有注册成功的 T-O-O-E-A 和T-O-O-E-Z 两个英文商标(不包含-,把-去掉),如果转让其中一个(都有商标证),能不能顺利转让?谢谢。

2018年1月13日 6 条回复 823 次浏览

回复 ( 6 )

  1. 知识产权石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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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邀~

    我来进行一次靠谱的回答(言语会不大严谨,以使大家清楚为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转让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在此规定中,需要一并转让的,应具有以下几个要件:

    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的注册人应为“同一人”。

    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的指定使用商品应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3.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

    就第一个要件而言,这个比较简单,就是说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是由一家公司(或自然人)持有。

    就第二个要件而言,判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的指定使用商品是不是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这里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具有两层意思,第一层很简单,是指“同一种”商品,这个指商品的名称一样~~没啥可说的。

    而“类似商品”则是指在《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中被划分为“类似”的商品。《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是一本商标领域的工具书,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写。这本书把人们生活中所碰到的所有商品或服务划分成了45个大类,每个大类又有非常多的小群组。一般而言,每个小群组里面的商品是属于“类似商品”的。

    就第三个要件而言,“相同或近似商标”也包括两层意思,第一层“相同商标”也很简单,就是说这些商标完全相同。而第二层“近似商标”就需要很高的专业度了,有些商标从业人员,做了三五年了,还是判断不好“商标是否近似”。就“商标近似”问题,商标局曾颁布过一部3万多字的《商标审查标准》(虽然出了近似还阐述了其他问题,但是商标近似阐述的最多),用来评判如何判定两个商标是否构成近似。

    我从朴素的角度阐述一下近似问题,可以自己设定成一个一般的消费者,如果把两个商标同时使用在相同的商品的,那么作为一般的消费者的你,是否会认为标有这两个商标的商品的生产者是同一家企业或存在某种内在联系?

    拿本案举例,有两个商标,一个叫TOOEA ,另一个叫TOOEZ。这俩商标设计风格几乎相同,并且同时使用在“服装”商品上,那么作为一般的消费者,基本会认为标有TOOEA的服装与标有TOOEZ的服装的生产者存在某种特定联系。

    同时依照《商标审查标准》“外文商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也应当将TOOEA与TOOEZ判定为近似。

    但是,这个题目的题主问的不是很严谨,虽然都是25类的,但是也有可能小群组不一样,导致两商标的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我也清楚知道题主的想要表达的意思是想说两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是“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应当一并转让。

    具体的。。。这个法条的立法根本,我就不再说了,不然太长了。。。

    BY知识产权石磊

  2. 麦知网商标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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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可以两个一起转让或者买断

  3. 武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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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法实施条列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转让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也就是说如果只转一部分商标,商标局会下发通知书,将近似商标一并转让,如果没有改正的,不予受理或不予核准。

  4. 尹纪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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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真的是同一或类似商品的话,两个你认为相似的分属于不同商标权人的商标依然注册成功的话,说明,商标局并不认为他们相似。所以,我转让我的注册商标,跟别人有什么关系?他是可以向我提起异议呢,还是向我提出无效?

    那么问题来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他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无效。

    所以,题主你的问题一开始就有一个很大的埋伏,就是当两个分属于不同权利人的相似商标在同一或类似产品上注册成功的时候,不管你是许可呢,还是转让呢,还是继承呢,他都会存在一个无法回避的隐患,那就是他俩太~~~~相~~~~似~~~~了!到底谁才是真货,这个最终解释权在北京高院手中~

    同时,根据商标法第45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先权利人需要在诉争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无效申请哦,否则无效申请权利丧失,在先权利人永远失去成为“唯一”的可能!

    我嘴巴很零碎,这样讲不知道讲明白了吗?

  5. 李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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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必须一并转让。如果是联合商标更要一并转让。

  6. 求知欲爆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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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某专业人士很委婉的要求

    决定删除答案

    可是我还想说

    我只是个孩子

    干嘛说的那么直白

    就不能照顾一下我的玻璃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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