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使投资人以增资方式进入,多出来的钱放到资本公积,资本公积再转注册资本要缴税吗? 举报 理由 举报 取消 例:原注册资本20万,天使投资人投了500万占20%,注册资本增加到25万,495万放到资本公积,公司在商务合作中需要提高注册资本到100万,可以从资本公积转75万倒注册资本吗?天使投资人和原股东需要缴税吗?感谢各位回答,貌似都说要缴税……但创始人确实比较穷,有木有其他方式可以不交税也能提高注册资本的呢?公司是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29日 5 条回复 1549 次浏览 天使,投资,投资人,注册资本,账务处理,资本公积
回复 ( 5 )
需要缴税。个人股东所获转增部分视同股息所得,缴纳20%个人所得税。参见国税总局2015 80号公告 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目前对于某些性质的企业有减免政策,可以参照财税2015 116号文 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我觉得其它答案都好奇怪……
不知道是不是表达不清,但我看完其它答案我觉得都有问题
如果错了请指正
相关性:税务局工作人员、有做过税务登记变更经历
实务操作是这样:
1、第一步是先转让20%的股权给天使投资人,这一步谁的份额少了,按个人所得税缴纳个税,跑不掉的。这里对税务局而言不存在增发概念,税务局是看比例的。
2、第二步是转让后增资,由于是股东投入,这阶段不会有税,想增多少都可,但是要保持持股比例不变。一二步如果倒过来,税会变多,所以一般没人倒着来。
3、应该用不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问题吧?关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如果没记错的话,领导说如果能证明资本公积来源是原所有者投入的、不是经营所得的,转增不交税,其它答案提到的资本公积,都属于经营所致(和未分配利润一样),实务中遵循投资者自己投入的钱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个概念。
不知道我说清楚了没有?
应该是天使投资不纳税,原投资人按分配投资收益60万纳税,个人所得税是12万吧。(^_^)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二、关于转增股本
(一)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可以5年分期的文件是这样规定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三、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
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5.本通知所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归纳现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第一,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二,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具体政策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三个文件);第三,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该政策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推广至示范地区进而推广至全国范围);第四,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为什么要这样呢?有限公司同股不同权即可,vc直接注资500万,分红权表决权只有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