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周诺 管理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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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 10 )

  1. 小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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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问题之前已经有了:如何看待杭州一炒货店宣称“最优秀”,违反新广告法面临20万元罚单这件事? – 法律,不少答主是支持处罚决定的,这里表达一下反对意见。

    执法部门适用法律错误,店主的行为不属于《广告法》第九条规定的行为。

    执法部门的处罚,以及认为执法部门处罚合法的看法,最大的问题在于,他们的目光集中在个别的法条文字上,没有对《广告法》进行体系解释。

    一、《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罚的是什么?

    我们先来看《广告法》:

    《广告法》第五章规定了19条罚则,其中处罚力度有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等等;而在罚款方面,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也有不同,最低的可以到第六十三条规定的5000-30000元一档。本案中适用的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罚款数额是20万至100万,这一罚则的处罚力度在整部法律里面基本上是最重的一档,仅次于五十五条和五十六条规定的“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情况下的100万至200万。换句话说,在不考虑加重情节的情况下,五十七条规定的罚款力度是整部法律里最重的

    最重的处罚一定是有原因的,不然为什么有的行为罚100万,有的行为就只罚5000呢。那么我们再来看五十七条规定的处罚情形,涉及的是《广告法》第9、10、15、20、22、37、40(1)条。他们分别是什么呢?

    第十条: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十五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第二十条: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第37条是关于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法律禁止的广告的,不涉及广告本身内容。)

    第四十条第1款: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可见,上述规定都是保护婴儿、未成年人、残疾人这些最弱势群体的利益,以及关于药品、有毒制品、烟草这些对人们健康有重大影响的产品。

    刚才没有提到第九条,那么现在再把第9条拉出来看: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那么第九条保护的是什么呢?把这10项浏览一遍,已经非常清楚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以及个人基本权利

    《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罚则所这对的,是侵犯这些最根本的利益的行为。

    二、《广告法》第九条第3项中“最”的解释

    本案中店主被罚,是因为广告中带“最”字。那么是否只要带了类似的字词,都属于《广告法》第九条第3项的内容呢?

    某店广告:全国最优秀的XX。是不是?大概是。

    那“浙江省最优秀的XX”呢?也有可能。

    “杭州市最优秀”呢?要不要琢磨琢磨?

    “西湖区最优秀”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88号最优秀的XX”呢?(这个门牌号底下开了3家店,我是最优秀的)

    这些句子里面都带“最”字,是不是都属于《广告法》第九条第3项“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呢?显然不可能。那么这里就必然有一个判断标准,这也就是前面所说的,体系解释,看《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九条到底保护的是什么,看这些条文里面的用词。

    那么我们就可以看到,第九条说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旗”“国徽”“国家机关”这个级别的,第3项针对的是“国家级”这种宣传,那么后面的“最高级”、“最佳”起码是在国家,至少是准国家这个层面上。只有这样解释,才符合《广告法》第9条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以及个人基本权利的定位,也才能让“国家级”、“最高级”、“最佳”这同一条文中的三个用语具有前后一致性。

    因此,“杭州最优秀”并不属于《广告法》第9条第3项规定的情形

    三、是否违法以及应当怎样处罚

    那么这样的广告词就合法了吗?并不是。“杭州最优秀”和“中国最优秀”在性质上并无区别,只是在程度上不同。但由于《广告法》第九条只能严格针对最具危害的行为,不能过分推广,因此我们需要对类似本店店主这样的行为找其他的处罚依据。

    这里提供两个可能的选择:

    第一个:

    《广告法》第八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本案中店主的行为属于广告中对商品质量的表示不够准确、清楚、明白。依《广告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应当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个: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店主的行为属于虚假广告,依《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即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的看法,普通情况下用第一个,执法部门有证据证明系虚假广告的,用第二个。

  2. 甄昊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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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问题已经在知乎回答过了。把两面的看法集中出来给你看:

    先说违法这块:

    摘录一段1994年第一版的广告法如下:

    第二章 广告准则

    第七条 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再给您看一段1993年版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这不是什么新规定。这不是什么新规定。这不是什么新规定。

    做企业不仅仅要对产品质量负责,对你的宣传文字一样要完全负责。

    创建于 2016-01-18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再谈小贩这面的问题:

    看不出店主诚意。这是一手打悲情牌一手藐视法律。

    店主要做的就是寻求庭外和解的机会,申诉自己的招牌和包装袋产生的广告影响有限,初犯无知,愿意立即销毁违法物品、愿意接受比较小的处罚,也愿意公开致歉。

    法条很明确,处罚于法有依,执法机关态度也算平和。店主要上纲上线最终就把彼此拖到不可调和。

    过去户外广告有审查,现在不知道杭州有无审查。如果未审查,执法机关也会提前有告知行为,并要求拆除之类。现在是过了这么长时间店主毫无拆除和毁掉违法物品的表示,只涂改了一个字。这绝对不仅仅是因为穷,这是要吸引眼球求对抗。

    店主快要把自己的路堵死了。

    国家对广告法执法其实一直比较松,但是一旦被媒体公示或者上法庭往往处罚较重。不要以为小店是弱势群体,相对消费者来说,店铺就是强势了。广告法原则是保护消费者的,沿上限处理你都没得商量,一旦咬定你夸大事实欺骗消费者,哪会有人同情你?

    律师应该做的是抓紧搜集证据,证明这几块户外影响有限、包装袋传播能力有限。这样炒货店从中获利或者经济规模有限,然后按照实际发生的这些计算一个影响标准,认缴一个比较低比较贴近炒货店的罚款。

    现在律师大谈什么法律滞后于现实,这是屁话啊!这是找死的节奏,要跟法律系统对着干。国家法律在正式生效之前都会有一个公开的周期,广告法不准许最高级之类的内容也都不是一天两天,而是整整21年了。所谓新规只不过是罚款额度的新规罢了。你不能说罚款额度我们以前不知道所以我们就要犯法。你也不能说我不知道杀人强奸犯罪我就免遭刑法,这是一个道理。

    律师这手还都是为自己博名气,根本不顾小店主的死活。反正输了律师没损失,赢了就成名律师。这种勾当啊!

    创建于 2016-02-03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此外,你我可能都不在杭州,对方林富是什么样的店大概不了解。新闻或者公关文都称之为小贩,但实际上他还是在杭州有三间店的。刚刚看到知乎名人@闻佳 的一篇旧文,也截图贴过来,方林富不仅仅号称杭州最好:

  3. 雷阵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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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是一不小心就违法了,

    两千多年的中国祖先都知道不应该“不教而诛”,却是没想到这后人越活越不如。

  4. 孙颂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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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从公序良俗的角度来说

    正常人都不会觉得一家卖卖炒货的小店, 吆喝下自己的东西最好吃会有什么不良影响

    其实中国几千年来的小商小贩都是这么做生意的.

    其次, 即使你找了由头要罚款, 对这样一个无意的失误, 罚款20w是否符合正常人的感情?

    ————————————-

    如果要拿法律的严谨来说事, 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我也是支持的, 那我们来看看条款倒底是怎么写的?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这个小贩用了”最好吃”, 以处罚20w这种锱铢必较的精神, 他到底违反了哪条?

    最好吃<>最佳吧? 你说这个包含在 “等” 里面了, 那这个 “等”究竟应该怎么解读呢?

    “最”高法院要不要罚?

  5. 第一关bo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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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一下,国家工商局废止了绝对化用于的三个答复,就是说明确的绝对化用语,只有法定的三个了。

    再更一下,国家局废除这三个的意思并非只剩下三个绝对化用语,而是实际情况复杂,很多情形都属于绝对化用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所以不是绝对化用语的范围窄了,而是宽了。

    ==============

    泻药。

    个人是不赞成这个处罚的。

    主要原因是:不公平。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近几年修改的法律,如商标、广告、消法、食品法都大幅提高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但是对违法行为的描述不精确,打击范围模糊这个问题还是没改变。

    老版广告法制定时明显是按照“广告主委托广告发布者制作发布广告”这个设定来设计和规定的违法行为,而对应的处罚都是依据广告费来计算的。而设计所考虑的对象大都是互联网门户、电视广播杂志、展板牌子公交车身等等比较传统的媒介。这显然不适应广告业的实际发展,各种自设广告、网页广告没有费用,违法行为就干脆无法处罚。

    新法修改的时候,并没有仔细地梳理违法行为描述的精确性和打击面,而是简单粗暴地加了一句“没有广告费用或者广告费用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罚款。”

    征求意见时我们也对这一条吐了嘈,但人家征求意见就是走个形式。

    再说绝对化用语。这一条自打有了广告法,就争议不断。到底什么范围,什么情形,适用绝对化用语,法没规定清楚,执法就没法明确标准,于是各地工商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就不断请示国家局,先后得到了“第一品牌”“顶级”“极品”三个词属于绝对化用语的答复。算上法内原版的“国家级”“最高级”“最佳”

    一共六个词。

    所以我们(北京海淀)通常执法就这六个词,源于某位领导的等内不等外。

    广告法里面那个“等”字不过多展开。

    明显,不属于立法本意。

    但是如果展开,展到什么程度,到底画立一个怎样的范围,实在不好抉择。

    于是就等内不等外吧。

    而且,在实际运用中,还要考虑语境。

    比如:争做xx行业第一品牌。

    我们认为不宜认定为绝对化用语。

    再有我们使用了顶级xxx材料。

    形容质量的顶级,不宜认定。

    也只是一家之言。

    放到全国各地,又各有不同的解释。

    这么乱,继续问国家局 不就得了?

    立法的弄这么个闹心的锅,国家局才不背呢。

    除了上面答复过的三个词,后面就不答复了,你们看着整吧。

    上面说了,个人认为广告法设计时没怎么考虑小的广告行为,处罚和认定都是根据传统媒体传统广告设计的。那一个卖栗子的招牌和网店内容怎么适用?

    他们改得简单粗暴,适用自然也简繁粗暴。

    且不论最好吃三个字定为绝对化用语是否合适,这玩意各有各的观点,但是这种较高的处罚,在面对一个并非广告法的原始设计对象时,没有一个责令改正的的缓冲环节。

    而直接就是二十万起步。

    有同样境遇的,不光是这个卖栗子的,还有无数小规模电商。

    各种花式违反广告法,被职业打假人举报。

    你赔不赔吧,不赔就告你,二十万罚款。

    (栗子君也是这个剧情。)

    违法就应当接受惩处,但是

    广告法的宣传到位了么?

    不知者无罪,起码应该先应该让他们知道吧。

    刚知道这个违法,又知道这是一个二十万。

    这是一种怎样的体验?

    再进一步,无论程序到法律适用,很难挑出杭州这个处罚的毛病,但也不是无懈可击。

    其他的你敢都这么罚么?

    淘宝和天猫的管辖权是被杭州揽过去的,

    现在管不了了正往外推。

    你把淘宝天猫上的违法广告随便挑二百个罚罚看?

    都罚了,就都闭嘴了。

    做得到不?

    近期办案也面对类似的问题,罚一个两个高额容易,不过就是砸几个人的饭碗而已。但你能都这么干么,如果做不到一视同仁,法律的公平性何在?

    法律从来都不代表正义,而是应该代表公平。

    ——————————————————————

    换了我,我怎么处理?

    我们是等内不等外的。

    就算是打假人举报,也是这么处理。

    你看他法院敢随便判么。

    你行你上,不行别bb。

    结果多半是:各地法院,尊重各地的处理意见。

    没太多的发挥。

  6. 望天门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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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开天猫唯品会,很多违禁词大店都在用,而小品牌避之不及。

    我怀疑相关部门的眼睛是自带滤镜。

  7. 程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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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法盲,不过支持依法治国。既然有关部门说有法可依,那就是肯定合法了。

    不过有个问题也想请教大家,杭州政府宣传的最美西湖啊,最美杭州人啊。还有那种天下第一关,天下第一峡之类的景点名称是否触犯了广告法?还有最强大脑这种节目名称是否也触犯了广告法?

    如果都不行的话,我看长沙街头有天下第一臭豆腐的,我学着杭州的两位职业打假人去跟他们私了要一千块钱违法吗?

  8. 姚诵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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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修改成坠吼吃的,这样就不会违反广告法了。

  9. 霓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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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表示强烈反对!

    1、从法律意义上来解答,我认为这个处罚的确是找不到问题的,是对的。

    2、但是我要反对,原因是,广告法在立法的时候,流程显然并不合法,(至于为什么立法不合法,说多了要被抄水表人家怕怕)起码,征求意见的时候出现很多反对的声音而人家只是走走过场。既然过程不合法,结果自然不合法。当然,量刑也是不合法的,20w的起点实在是太太太高,联想起今日的疫苗事件,最后的处罚?我继续呵呵。

    3、宣传是否到位?广告法颁布的时候电商平台如临大敌,时至今日仍有很多极限用语的案子正在进行中,其中也不乏敲诈勒索之徒,但是对于市井小饭,广告法的宣传就真的到位了吗?是否这部法律还只是在线上流行一下,线下根本不知道?(问了身边一些做小本生意的朋友,表示听说了20w的事情才知道,问了电商朋友,表示当天就熬夜改页面了)也就是说,当地的执法部门并没有好好的宣传广告法。

    4、其实一开始我认为广告法的出台只是电商段子手的狂欢,后面我知道错了,这同时也是一个增加财政收入的好办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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