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订单是合同还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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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发现英文订单和中文订单模板有不同,中文通常抬头有买卖双方的基本信息,最后有双方签字盖章栏。而英文订单,我发现抬头通常只有对方信息,落款是我方信息,这样对方没有可以签章的区域,不知是不是因为两个法系的区别,英文订单不需要双方在上面签章?英文订单是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效力如何?

2017年7月13日 1 条回复 828 次浏览

回复 ( 1 )

  1. 真名实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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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那我来简单讲两句

    首先说明一点,英文订单并不一定就是英国/美国公司的订单,更不必然适用英美法。英文是跨境贸易的通用语言,所以不能用订单使用的语言来简单划分法系。

    第二是格式问题,公司的订单格式取决于很多因素,最关键的就是它的文件模板是从哪儿抄来的。。。法律效果可能这些公司在制定模板的时候压根没考虑过(当然以后吃亏了就开始考虑了)

    第三是内容问题,很多公司的订单会用蝇头小字写上密密麻麻的标准条款,并且上面会写你给我发货就视为同意这些条款;然后更狠的还会写你如果收到我的订单没有明确拒绝就视为你接受了。在这样的订单设计者眼中,留不留对方签章栏意义不大(当然设计者的目的能否实现另说)。

    最后才是法律适用的问题,跨境贸易有条约和公约的适用条约和公约(比方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没有条约和公约/条约或者公约没有涵盖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适用双方约定的法律;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则适用法院地的法律适用法(很好理解,看你去哪里起诉了)来判断应当适用什么法律。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要约和承诺的问题是这么写的

    第十四条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2)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做出发价,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

    第十八条

      (1)被发价人声明或做出其它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价,即是接受,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

      (2)接受发价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生效。如果表示同意的通知在发价人所规定的时间内,如未规定时间,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未曾送达发价人,接受就成为无效,但须适当地考虑到交易的情况,包括发价人所使用的通讯方法的迅速程序。对口头发价必须立即接受,但情况有别者不在此限。

      (3)但是,如果根据该项发价或依照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作法和惯例,被发价人可以做出某种行为,例如与发运货物或支付价款有关的行为,来表示同意,而无须向发价人发出通知,则接受于该项行为做出时生效,但该项行为必须在上一款所规定的期间内做出。

      第十九条

      (1)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它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价,并构成还价

      (2)但是,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除发价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果发价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价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

      (3)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

    中国法下要约和承诺的规定类似,请查阅合同法第二章。在此不赘。

    美国法下判断要约和要约邀请的问题,其实我觉得答到这里已经没必要讲,我可以说一句无可奉告。。。但是题主肯定不高兴,所以还是说一下个人理解。对于货物买卖,美国通常适用统一商法典(UCC);对于UCC没有规定的,适用普通法规则。简单讲,要约(offer)的要件有二:对外意思表示(outward manifestation)和一旦收到承诺即成约的意思(willingness to conclude the deal upon receiving acceptance)。缺少第二个要件的,就可能构成要约邀请(invitation for an offer)。你提到的订单显然属于要约;相反,如果是询价,那么对方的报价不合适你当然有可能拒绝购买,这就说明你没有“一旦收到承诺即成约的意思”,这就不叫要约。比较特殊的有,商业广告一般属于要约邀请;此外在拍卖中,一般认为举牌出价的人是发出要约。

    UCC

    § 2-206. Offer and Acceptance in Formation of Contract.

    (1) Unless otherwise unambiguously indicated by the language or circumstances

    • (a) an offer to make a contract shall be construed as inviting acceptance in any manner and by any medium reasonable in the circumstances;
    • (b) an order or other offer to buy goods for prompt or current shipment shall be construed as inviting acceptance either by a prompt promise to ship or by the prompt or current shipment of conforming or non-conforming goods, but such a shipment of non-conforming goods does not constitute an acceptance if the seller seasonably notifies the buyer that the shipment is offered only as an accommodation to the buyer.

    (2) Where the beginning of a requested performance is a reasonable mode of acceptance an offeror who is not notified of acceptance within a reasonable time may treat the offer as having lapsed before acceptance.

    最后强调一遍,要想知道订单的法律性质,先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再谈实体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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