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买农村的一片土地(应该是使用权吧,但是可以用来贷款和买卖)是否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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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主的父母打算在老家买一块地(应该是使用权吧)将近一亩地大约10万块钱,想要问下各位大神,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已经可以自由流转了吗?那么期限是多少年啊?农村土地可以流转之后是不是一定会升值?现在买入合适吗?(地点在河南安阳的农村)

2017年7月7日 1 条回复 764 次浏览

发起人:知羽 初入职场

法学专业 热爱历史,篮球与秦时明月

回复 ( 1 )

  1. stillluc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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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不可随意流转。

    2、不一定升值。

    3、风险不可控更不可估。

    随便转一个案例: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典型案例

    三水区西南街道洲边村民委员会四村村民小组

    及其负责人李焕开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

    2007年2月15日,三水区西南街道洲边村民委员会四村村民小组在没有向有关部门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通过竞投的方式,将该村民小组的面积为4144.13平方米的“对撑头”鱼塘以人民币3198853元的价格转让给本村村民李志崇使用,将该村民小组的面积为3517.5平方米的“横冲”荒地以人民币2333333元的价格转让给本村村民李永可使用。被告人李焕开代表被告单位四村民小组与李志崇、李永可签订了土地转让合同,所得土地转让款用于村民股份分红、村的建设和村民小组的日常开支。同年7月5日,被告人李焕开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截至案发,李志崇、李永可尚未对转让的土地进行开发使用。

    三水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洲边村民委员会四村村民小组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告人李焕开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焕开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单位三水区西南街道洲边村民委员会四村村民小组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二、被告人李焕开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分析:对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四)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四)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显然,本案的情节属于特别严重,更值得关注的是,本案既对村民小组,也对村民小组负责人作出了刑事处罚,且本案发生在佛山市,应引起我区农村基层组织及有关负责人的警醒。近期我区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整治行动,其中一个原则是“既查事、又查人”,也是给我区农村基层党组织及其负责人敲响了警钟,切莫顶风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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