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韩国斗寅房地产 初入职场

专门为中国顾客设立的房地产公司。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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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韩国斗寅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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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外商企业流程

    外商在韩国成立当地法人时,程序一般同于国内法人的成立程序。但,法人成立前,必须完成外商投资申报,同时成立后须务实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

    1. 当地法人的成立程序

    当地法人的设立程序分为外商投资申报、法人设立登记、营业注册、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四个阶段。下面详细说明设立当地法人时重要的法人设立登记和营业注册程序。

    2. 股份公司的成立程序

    《商法》中规定的公司形态有合股、合资、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等五种,但由于绝大多数为股份公司,所以以下将着重说明成立股份公司的程序。

    股份公司的成立类型

    首先,股份公司的成立方式包括包股创办和招股创办。包股创办是指在成立公司时发行的股票总数全部由创办人接管而成立公司的方式;招股创办是在成立公司时发生的股票总数中,创办人只接管部分股票,剩余部分通过召集股东来建立公司。

    股份公司的成立注册

    在股份公司成立注册方面,若为包股创办,则需在成立过程调查结束之日起两周内完成;若为招股创办,则需在成立大会结束之日起两周内完成。 在注册前需对创办人组成和商号进行研究。另外,为在首尔特别市、广域市和市/郡内进行统一经营活动,不能使用他人已经注册的商号,因此必须事前在大法院的注册所网站上确认是否有重复商号。

    法人成立注册附件

    1.股份公司成立注册申请书

    2.章程(公证后的章程,但若创办资本金低于10亿韩元的公司,可免除公证义务)

    3.证明接管股票的书面材料

    4.认股证(若为招股创办)

    5.股票发行事项同意书

    6.创立大会召集时间缩短同意书(时间缩短时)

    7.创立大会会议记录或发起人会议记录(经过公证的会议记录,但创办资本金低于10亿韩元的公司免除公证义务)

    8.理事会理事录(同于章程)

    9.股金交纳保管证明书或余额证明书

    10.理事、监事或监事会的调查报告

    11.财产移交证(实物出资)

    12.公证人的变态设立事项报告书

    13.公认鉴定人的鉴定书

    14.检查员调查报告书副本

    15.外商投资申报讫证

    16.高层就职批准书

    ①韩国人:印鉴盖章后,附印鉴证明和居民登录本副本

    ②外国人: 附上签名进行公证的原件、护照复印件

    17.印鉴申报单(签名公证) *

    18.居民登记证副本(住址证明资料) *

    19.翻译件(高管就职同意书等必需资料为外语时)*

    20.注册税收讫确认书(总公司所在地的区政府、税务局发放的通知书)

    21.大法院税收印花

    22.授权书(代理人申请时)

    23.法人印鉴图章

    24. 法人印鉴卡发放申请书(成立注册后)

    * 第11、12、13、14项在实物出资等变相设立的情况下需要

    * 原则上,第16、17、18项需进行海牙公证(Apostille公证)。但尚未签订海牙协约的国家,需在当地进行公证后获得领事馆公证。

    – 外国投资商需要准备的材料 投资商在海外需要准备的材料根据投资商是个人或法人而异,日本和台湾地区投资商所需材料同于韩国个人或法人。

    <个人投资商需要准备的材料>

    法人印鉴申报书

    在法人印鉴申报书的个人盖章栏上盖上被成立法人的代表理事个人印鉴章或签字,然后进行公证(印鉴证明制度没有的情况下)

    就职批准书

    印鉴证明书

    就任成立法人的所有高层

    – 韩国/日本/台湾:在就任批准书上盖上印鉴后,附加印鉴证明书

    – 没有印鉴证明制度的其他国家:就任批准书上签字后公证

    居民登记草本或住所证明书

    (代表理事)

    就任批准书外的附件材料

    – 韩国/日本/台湾:居民登记本副本、印鉴证明

    – 其他国家:相关国家的住所证明书或公证过的住所证明书

    (但,不是代表理事的理事、监管人员不需要)

    委任状

    委任外商投资申报业务的情况

    – 日本/台湾: 盖上印鉴的委任状并附加印鉴证明书

    – 没有印鉴证明制度的其他国家:就任批准书上签字后公证

    护照复印件

    所有外国人

    <法人投资商需要准备的材料>

    法人注册簿副本 (投资商为法人)

    台湾/日本法人: 法人注册簿副本 1份

    其他国家:公证过的相关国家的法人证明书或能证明法人存在的材料

    法人印鉴申报书 (被成立的法人)

    在法人印鉴申报书的个人盖章栏上盖上被成立法人的代表理事个人印鉴章或签字,然后进行公证(印鉴证明制度没有的情况下)

    就职批准书

    印鉴证明书

    就任成立法人的所有高层

    – 韩国/日本/台湾:在就任批准书上盖上印鉴后,附加印鉴证明书

    – 没有印鉴证明制度的其他国家:就任批准书上签字后公证

    居民登记草本或 住所证明书

    (代表理事)

    就任批准书的附加材料

    – 韩国/日本/台湾:居民登记本副本、印鉴证明

    – 其他国家:相关国家的住所证明书或公证过的住所证明书

    (但,不是代表理事的理事、监管人员不需要)

    委任状

    委任外商投资申报业务的情况

    – 日本/台湾: 盖上印鉴的委任状并附加印鉴证明书

    – 其他国家:投资法人代表历史在委任状上签字后公证

    护照复印件

    所有外国人

    股份公司成立费用

    成立股份公司时所需费用包括注册税、地方教育税、注册申请手续费等。

    <公司成立费用示例(以投资1亿韩元为准,首都圈过密遏制区域)>

    项目

    明细

    费用

    注册税

    资本金的0.4%, 在首都圈过密遏制区内成立时为3倍

    1,200,000韩元

    地方教育税

    注册税的20%

    240,000 韩元

    大法院收入凭证

    注册申请手续费

    30,000 韩元

    公证费

    章程等(成立低于10亿韩元(包括10亿韩元)的包股创办公司时减免)

    约1,000,000韩元

    总计

    约2,470,000韩元

    法人成立申报与公司注册

    公司注册可在税务所(总部管辖区域的或其他任何税务所)或KOTRA投资综合咨询室进行,且公司注册需在开始营业之日起20日内进行。

    所需材料

    法人设立申报及营业注册申请书

    法人登记簿副本

    章程复印件

    股东或出资人明细表

    租赁合同书复印件(营业场所为租赁时)

    外商投资申报单复印件、外汇购买证明书 (或外币存款证明书) 复印件

    属于相应范围时,需追加附上的材料

    – 通过代理人进行申请时,授权书及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通常不驻在于韩国时,纳税管理人设定申报单

    – 国家批准事业需提交营业执照、注册、申报讫证复印件

    若外国投资商以实物出资的形式成立法人,现物投资标的在通关时,为获得退还的附加值税,需要出示营业注册证, 因此在进口投资标的时需完成营业注册。

    先完成公司注册时(实物出资)所需材料

    公司注册申请书

    所有创办人的居民登记本副本

    事业许可申请书(认可、许可事业)

    事业计划书

    * 在申请公司注册时,如不提交法人注册簿藤本, 那么在公司成立后,需提交所有材料。

    外国企业成立国内分公司

    成立当地法人和个体工商户注册根据《外商投资促进法》被认定为外商投资,与此不同,设立国内分分支不能被认定为外商投资,须遵守《外汇交易法》。

    1. 外国法人设立国内分支的类型

    国内分支包括分公司(Branch)和办事处(Liaison Office)两种类型,分公司实施盈利的经营活动,而办事处则不从事获利型的经营活动,只是负责业务联络、市场调查、研究开发活动等非经营性工作,在这一点上两者存在差异。办事处主要从事质量管理、市场调查、广告等具有准备、附带性质的业务,因此不允许为直售或代售而保存产品的行为,从这一点上来看活动范围受到限制。

    2. 外国法人设立国内分支的程序

    分支设立申报

    若外国企业希望在国内设立分支,必须向指定交易的外汇银行行长进行申报。

    所需材料

    外国企业国内分支设立申报书

    韩国分公司总经理任命书

    根据其它法令,要求获得设置批准等时,需要证明该项批准事实的材料复印件

    证明总公司外国法人的名称、所在地和主要经营业务内容的材料(属于复印件时,需要在总公司所在地公证)

    含有在韩国设立分公司或联系办事处的内容和选任韩国代表等内容的理事会理事录。

    在国内计划经营的业务内容和范围的相关明细

    向非分公司总经理的他人委托分公司设立业务时,提交授权书(需要在总公司所在地公证)

    但若属于下列情况,无论是分公司还是办事处均必须向企划财政部长官进行申报。

    资金的融资、海外金融的斡旋与中介、卡业务、分期金融等银行业务以外的金融相关业务

    证券与保险等相关业务

    根据《外商投资促进法》等其它法令,不被允许的的业务

    分设设立登记

    根据韩国《商法》规定,属于分公司时,就有义务设置营业场所并登记。联络办事处不能从事营业活动,只能进行日常信息交换等活动,因此无需进行登记。

    进行营业场所登记时,在外国公司的营业场所设立登记申请书基础上,附上以下各项材料。

    外国企业国内分公司的成立申报书

    证明总公司外国法人的名称、所在地和主要经营业务内容的材料(是复印件时,需要在总公司所在地公证)

    根据其它法令,要求获得相关事实批准等时,必须具备可证明该事实的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总公司章程

    含有在韩国设立分公司或联系办事处和选任韩国代表等内容的理事会的理事录

    有关希望在国内从事业务的内容和范围的明细

    委任其他人办理分公司成立业务时,需要委托书(必须在总公司所在地区公证)

    外国公司韩国营业所代表的印鉴证明书(为方便代表执行法律行为的任意事项)

    分公司代表的就职同意书、签名公证、住址证明

    上述各项材料须获得外国公司的本国管辖机构的认证。

    若外国公司的本国属于《要求废止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协约》即“海牙协约”的成员国,对于本国管辖机构的认证文件,该外国公司可以针对该文件进行海牙认证并提交。

    但外国公司的本国尚未加入海牙协约时,须进行普通公证后,再获得领事馆公证。

    关闭及回收清算预付款

    根据相关规定,被批准设立的人员若要在关闭国内分公司后处理、回收国内拥有的财产并汇出国,必须向指定的外汇银行行长进行申报。这时,对于回收金额规定了一定的限度,只限营业投资资金、利润盈余及其它公积金的合计金额(若出现亏损,则扣除亏损金额)。

    关闭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外国企业韩国分公司关闭申报单: 选任申请人时,必须以清算人的名义申请

    关闭证明材料(总公司发行)

    外国企业韩国分公司设立申报单原件

    回收预付款时所需材料

    外国企业韩国分公司关闭申报单复印件

    公认会计师核讫清算报告(包括关闭日及清算结束日当前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完税证明(国税和地方税, 管辖税务局局长颁发)

    营业资金引进金额、利润盈余及其它公积金明细表

    存款余额证明(应与清算报告上的汇款限额一致)

    若为进行营业活动的分公司,须清算完毕注册簿藤本

    若无法提交清算完毕注册簿藤本,需提交下列材料

    – 停业申报事实证明(管辖税务所发放)

    – 可证明清算人选任的材料

    – 债权最高通告事实的证明材料(报纸公告复印件)

    – 对韩国人劳动者有无拖欠款项的确认书(管辖劳动事务所长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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