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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支现金没有及时报账该如何处理?
是这样的:我受原单位指派,于2011年2月开始,继续到某县某乡进行驻村工作。按照省委相关部门政策,省级下派指导员由下派单位安排落实工作经费(不是项目经费或专项经费)人民币2万元整,财务处遂以预借现金的形式交给我现金两万元整,并让我填了预借现金的单据。下派工作的一年中,工作经费按照新农村建设部门的要求,均已有效使用,我本人也因为工作出色获得驻地市委、市政府的表彰。2012年3月份,我完成下派工作回到原单位,财务处一直未要求我报账,一直到2014年4月,我由于个人原因,跨省调离原系统回到老家工作,财务处依然未要求我报账,并财务处在办理调离手续时给我盖了的章证明我已财务办结(就像大学毕业办离校手续一样要到处盖章,单位各相关部门盖章后人事部门才可为我办理调转手续)。自我2014年5月到新单位工作至2016年5月,也未曾提起报账事宜。2016年6月份,似乎是来了审计组,财务处忽然让我的原单位联系我,并催促我报账。我将下派工作期间工作经费的使用发票交由原单位委托他们代理我的报账事宜,财务处却称要先归还现金,然后根据单据情况决定可以报销多少经费,并且不接受我的发票报账,否则要让监察室(归属上级纪委而非本系统)调查我,要给我现在的工作单位发文查办(具体内容不得而知),并且要走法律程序。而我并没有2万元现金可以给财务处。这件事中的几方分别承担什么责任?我作为个人会面临何种问题?后面会经历什么过程?可能会被如何处分?有何对我个人比较有利的处理建议?谢谢大家!
回复 ( 2 )
财务处在办理调离手续时给我盖了的章证明我已财务办结(这个保存好)
发票保存好,时间地点需对应,三公经费支出要有其他证明人,最后给你的支出分类下
查阅下你原工作地政府、财政部门出台的一些财务规范性文件
请问楼主预支借款单的借款人名称是你本人名字吗? 员工向单位借款,到归还期时(归还期以单位职工借款办法为准)员工是有义务主动报销还款或者现金还款的,财务部门虽有义务催缴,但一般不会强制你还(单位另有规定除外),有些单位借款归还期一到甚至从工资扣缴。楼主2011年2月借的款,2012年3月完成下派工作后,12年末前应该将所有的票据报销完,而且是当年取得的发票应当在当年报销完,大多数企业报销票据超过当年期限,次年不再给予报销。也就是说2011年取得的票据,2012年不再给予报销,现在已经2016年了,楼主应该审视下这个问题。 楼主2012年4月调离工作岗位,也应当在调离岗位前办妥一切调离手续,包括借款,以免后患啊。虽然当时财务没有查到你有借款就给你办了财务办结,但是事后查起来发现还是会找到你的,不要带有侥幸心理。 当然了,财务也要负一定的疏忽责任。
如果没来审计组,估计财务得好久才发现你没还啊,这下好了,审计组正好来了,审计组发现财务账不对啊,有笔借款挂了好久一直没还啊,财务赶紧拿来一对,对来对去就对出来了。站在财务的角度,由于你离职了,而且没有主动还款,很容易让人认为你是有意不还款的。我觉得事情没有那么严重,发文查办没那么严重吧。问题是,你的报销票据得通过财务审核,才能报销,给不给报销也可能要一番周折,毕竟已经过了五年了,只要报销手续完整,通过财务审核就没什么问题了,大不了就还2万现金,但是呢,你的合理解释一定是要的,找回原单位沟通沟通,跟原单位的领导说明事情原委,写份证明。调查什么的也太过了吧,是不是楼主你跟原单位沟通的时候没沟通好呢。最后这个责任归属也还得看相关的财务文件规定,楼主可以咨询下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