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的问题? 举报 理由 举报 取消 假如几人出资5万成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然后再成为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这个有限合伙企业拿出49%的股权寻找有限合伙人,每1%股权筹集10万,就相当于490万。然后这490万亏了,这个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可以直接破产规避吗?这样岂不是能无成本骗取投资人的资金? 2017年4月27日 4 条回复 2043 次浏览 众筹,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律,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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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有限合伙不叫股权,叫合伙份额。
其次,你说对了,现在的所有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就是为了达到实际上的有限责任的目的。
再次,在这种结构设计下,普通合伙人的股东通常会再成立一个主体去做有限合伙人,与其他有限合伙人风险共担的。投资人不是傻子。(当然,不请律师设计结构的傻子也是有的,那就被骗呗)。
破产也是有要求的,当然按照你说的肯定是涉嫌诈骗了!
也觉得这个有问题,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公司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不就是违反公司法15条的规定吗?
为什么现实里,可以注册这么多企业都是用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呢?
1、这个有限责任公司对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各股东还是在出资范围内对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2、有限合伙人应该努力了解风险、控制风险,清楚的事情不能算骗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