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一个区的地级市,市和区是怎么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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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个地级市分成好多区,如果区多,还容易分工管理,比如市政府管大的,区政府管小的,但是如果,一个市只有一个区,比如湖北咸宁市只有咸安区,也就是说,咸宁市区的范围就是咸安区范围,那么他们怎么分权,是不是会管理重复?比如市教育局和区教育局,分别管什么?市城管局和区城管局,市旅游局和区旅游局?感觉管理的内容都一样,有必要设置2级政府吗?

2017年4月28日 1 条回复 1253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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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慕容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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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区分权不是题主那么理解的。

    以广东省委、市府、区府为例,省府、市府都是在越秀区辖区,同时省府、越秀区府都是在广卫街道辖区,市府在洪桥街道辖区。省府不会直接管理所在街道、所在区、所在市的基本工作,同理,市府也一样。

    其实来说,每一级政府部门的职能都有相关的“三定”方案核定。

    还是以广东为例

    省教育厅职能;(广东省教育厅)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有关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战略研究,会同有关部门规划、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布局调整,负责教育事业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负责省级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教育收费的政策,监督、统计各地教育财政拨款的投入、执行和使用情况,指导学校的基本建设和财务管理工作。

    (四)综合管理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民族教育,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五)负责职业技术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承担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相关管理工作,指导全省成人文化教育、社区教育、职工教育和农民文化技术教育工作。

    (六)综合管理高等教育,指导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审核高等学校设置、更名、撤销和调整,组织实施国家学位管理的有关规定。

    (七)负责教育系统科学研究的规划、指导工作,指导高等学校各类科技工作,指导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及科研创新平台建设,指导产学研结合和相关科技产业工作,指导学校开展奖学、助学和勤工俭学工作,指导学校后勤工作和校办产业工作。

    (八)牵头负责监督检查各地和各级各类学校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负责督政、督学工作,依法组织教育执法,督导、检查各地履行教育职责和巩固提高“两基”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督导检查和验收工作,负责教育评估工作,对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进行检查、监测。

    (九)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指导各类学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规划、指导教育信息化工作,指导学校电化教育、教育技术装备、实验室和图书馆建设,组织审定教材和教学用书及资料,负责教育系统政府采购监管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组织实施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指导教育考试招生工作和各类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参与拟订有关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和计划,指导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和已办理暂缓就业手续的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工作。

    (十一)主管全省教师工作,指导实施各级各类教师资格制度,规划、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指导教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等工作。

    (十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管理各级各类民办教育,规范民办教育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十三)规划、指导、组织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本省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有关工作,指导来粤留学管理工作。

    (十四)规划、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文字规范工作。

    (十五)规划、指导高等学校党建工作,协助省委管理高等学校领导干部,指导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和统战工作。

    (十六)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教育、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和宣传工作,指导学校的安全、稳定和保卫工作,指导教育系统审计工作。

    (十七)承办省委、省政府和教育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教育局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战略研究,会同有关部门规划、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布局结构调整,负责教育事业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负责市级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检查区、县级市教育财政拨款的投入、执行和使用情况;指导学校的基本建设和财务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市教育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对局属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四)负责学前教育、基础教育(含特殊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高等教育事业与发展的统筹管理工作;指导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办学体制、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指导学校进行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指导本市成人文化教育、社区教育、职工教育和农民文化技术教育工作;指导本市教育招生考试工作。

      (五)规划、指导和协调教育系统的科研、科普工作;组织、指导教研机构和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组织、指导市属高等学校的重点学科及科研创新平台建设,指导产学研结合和相关科技产业工作;指导学校开展奖学、助学和勤工俭学工作;指导学校后勤工作和校办产业工作。

      (六)负责督政、督学工作,承担教育执法的相关工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以及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评估和监督,对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进行检查、监测。

      (七)规划、协调教育信息化工作,指导学校电化教育、教育技术装备、实验室和图书馆建设,组织指导教材和教学用书及资料的选用工作,负责教育系统政府采购的监管工作。

      (八)指导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德育工作、团队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和宣传工作;组织、指导本市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含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指导学校的安全、稳定和保卫工作。

      (九)参与拟订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和计划,指导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和已办理暂缓就业手续的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十)负责本市教师工作,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规划、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校长、教师、教育行政干部和专家队伍建设工作,规划、指导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推进学校人事制度改革。

      (十一)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管理各级各类民办教育,规范民办教育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十二)指导、管理教育系统与国际和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与合作办学;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文字规范工作。

      (十三)赋予市教育局党委负责本系统的党建、统战和干部管理工作职责。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教育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局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规划、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布局结构调整,负责教育事业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负责区级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检查教育财政拨款的投入、执行和使用情况;统筹、指导区教育系统的基本建设工作;指导区教育系统的财务管理工作;对区教育系统的经济活动实施内部审计。

    (四)负责本区学前教育、基础教育(含特殊教育)、成人教育、职业教育和社区教育事业与发展的统筹管理工作;指导学校(幼儿园)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办学体制、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指导学校(幼儿园)进行课程建设;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本区教育招生考试工作。

    (五)规划、指导和协调区教育系统的科研、科普工作;组织、指导教研机构和学校(幼儿园)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指导学校开展奖学、助学和勤工俭学工作;规划、指导全区学校(幼儿园)后勤工作。

    (六)负责督政、督学工作,承担教育执法的相关工作,督导检查本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对区辖内相关学校(幼儿园)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评估和监督,对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进行检查和监测。

    (七)规划、协调教育信息化工作,指导学校电化教育、教育技术装备、实验室和图书馆建设,组织指导教材和教学用书及资料的征订工作,负责区教育系统政府采购的监管工作。

    (八)指导学校(幼儿园)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德育工作、团队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和宣传工作;组织、指导区属高中阶段学校(含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指导学校(幼儿园)的安全、稳定和保卫工作。

    (九)负责本区教师工作,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规划、指导区教育系统校长(园长)、教师、教育行政干部和专家队伍建设工作,规划、指导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推进学校人事制度改革。

    (十)综合协调和管理民办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学校,规范民办教育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十一)指导、管理区教育系统与国际和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与合作;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文字规范工作。

    (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教育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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