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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公告[2008]41号,《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
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东,可以经保荐人保荐,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 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
二、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人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剩下的规定不一一列举。PE是否符合条件,看这些规定就知道了。
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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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公告[2008]41号,《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
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东,可以经保荐人保荐,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 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
二、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人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剩下的规定不一一列举。PE是否符合条件,看这些规定就知道了。
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