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必要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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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谢各位知友的热心回复!有两位知友说我没责任,这个…有点惊讶。补充说明一些细节:1、我家露台上的那个下水口没有安装地漏(交房就这样,并非我破坏)露天的的一个大孔,客观上导致杂物容易进入。听物业说掏出的堵塞物至少包括一个啤酒易拉罐和一根洗衣机水管。我分析易拉罐应该是从我露台上下去的(作为朋友聚会的一个据点,露台上有许多啤酒瓶和易拉罐),但洗衣机水管应该不是从这里下去的,我家洗衣机在南面阳台上,就一根水管还接在洗衣机上。推测可能是其他楼层住户掉进去的。2、雨水管道底部应该是部分堵塞而没有完全堵死,所以如果我家露台如果没有堵住并积水,水流以较小的水量进入管道可能不会倒灌进入二楼客厅。3、露台落水口堵塞原因是我露台上的一块装修剩余料被冲个过去,这个我捞起来看了。所以,难道在这种情况下我也无责吗?……………………………………………………………………………………原问题今年夏天某日大雨,中午回家发现露台积水,原来是雨水管堵塞,冒雨通开,没想到雨水管底部堵塞导致雨水倒灌至二楼客厅内,泡坏了二楼住户地板(部分裂开)。约一月后我去看了现场(之前事件两三天后物业给我打过电话,不过我没在意,她说的不严重,只是嘱咐以后注意),和住户协商后愿意赔偿他一千元。他要求是全部更换新的,造价大约要4000元,我说这事不能全赖我,物业也有责任,因为雨水管是他们管理的,他们有义务确保通畅。后来就没协商好,昨天给我来电话通知要起诉我了(先礼后兵,打个招呼),所以不得已准备应诉。之前物业问我的时候我也痛快承认了是我放的水,但估计他们是没有录音的,和二楼住户也谈了一次,估计他也是没有录音的。想问一下在法庭上能否否认我曾放过水,毕竟他们谁也没有证据,这样的话他败诉的可能性有多大?在民事案件中被告人出于正直或道义的考量有必要自承其责任吗?

2017年4月28日 5 条回复 1440 次浏览

发起人:齐东野人 初入职场

绝信弃乎

回复 ( 5 )

  1. 曼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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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必要。

    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没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并无自证对其不利的事实的义务。

  2. 王若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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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了你补充的细节,首先感到你是个好人,善良人,能主动承担自己的责任。其次,从事实角度出发,你确实存在一定责任,不会是全部责任,也就是说,4000元的地板钱,你不能全部承担。

    从案件角度,假如你是我的委托人,我是你的律师,我会从免责角度看问题:

    1、易拉罐是不是我的委托人无意中落入管内呢,需要对方提供证据来支持,我方不认可这个易拉罐是属于我的委托人的;

    2、装饰材料,同上;

    3、即使以上两点均成立,它们进入落水管的原因也不是我的委托人主观故意行为,而是因为房屋的建设方和管理方没有配备了齐全的设施所致,我建议追加开发商和物业作为第二被告,由三方共同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 以下是原答案 ###########

    建议找律师。

    你在这件事里没责任。

    你疏通你家外面的管道,是为了避免雨水灌进自己家,这没错。

    但你或任何人都不可能预知落水管堵塞的不只一个地方(下方还有一处堵塞)然后造成二楼被灌。这不是你的责任。

    落水管本来就应该是可以流过水的,如果你这里没堵塞,只是底部堵塞了,二楼一样会被灌,那时候他不能找你,只能找物业了。现在你只是疏通了一下,是正常行为。二楼被淹不是你造成的,而是底部堵塞造成的,你一开始就不应承认任何责任。

    只管去起诉物业好了。他免不了责。

  3. 诛心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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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见过几个律师,在庭上对我方提交的证据一律否认,包括双方的合同原件,我觉得这太没技术含量,近似于无赖行为,拉低了律师形象。法庭应当对这种无理否定证据的行为进行训诫,因为不利于法庭秩序和查明案件事实。

    但是对于不利于己方的事实最好不要自认,民事案件就是谁主张谁举证!

  4. M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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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找律师。

  5. 西西红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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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你的案情描述,我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你对于该户主的损害无过错,是不必承担责任的。如果该户主坚持以你作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法院是不会受理的。因此,你说有必要承认自己的事实这个问题,是根本不必考虑的。(在民事诉讼中,一般奉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规则,假设你作为被告对以上侵害事实也是没有举证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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