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评价冯轲把所有财产转到张靓颖名下这一回复? 举报 理由 举报 取消 他这样说,确定会这样做吗?他这样做会没有退路吗? 2017年4月22日 6 条回复 1045 次浏览 法律,法律咨询,法律常识,继承,遗产,靓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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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轲多么机智的人啊,哪里会不给自己留后路。
针对张妈妈提出的“罪状”,冯轲的回应有“抖机灵”的嫌疑,面对关键的一些问题,他都回避了。
他是这么回应的:
1、婚讯没告诉任何人,亲朋好友都是通过媒体知道的。
2、离婚手续确实是跟张靓颖交往后才办好的,但在跟张靓颖认识的时候就已经跟前妻分居并且没有任何来往。
3、股权变更是根据股东建议,为了公司发展需要才变的。
生活作风问题冯轲没有回应,但提出了一些别的东西。
一是财产,冯轲出示了“律师见证书”,表示自己的婚前婚后财产全部归两人共同所有;二是遗嘱,如果冯轲意外身亡,名下所有遗产归张靓颖。
冯轲的回应乍看之下诚意满满,连命都拿出来做担保了,但实际上他说的所有都经不起推敲。
我们来一条一条分析:
1、结婚不通知女方家长这事,对错一目了然了吧。跟张靓颖在一起十三年了,却还没有搞定丈母娘,真是细思恐极。
张妈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了,户口本还在她手上,所以冯轲如果还不尽快解决这件事,11月的婚礼恐怕是要落空。
2、跟前妻离婚的问题,张妈妈晒出了一张冯轲前妻的离婚承诺书,上面只写的是2006年1月内办理离婚手续,所以这婚具体是什么时候离的,不得而知。
张妈妈表示,除了这份“承诺书”,冯轲并没有拿出其他的关于离婚的手续和证明。
而这份承诺书上的“中达律师行”,张妈妈竟然在冯轲的车上找到了公章。
冯轲为什么有公章?这份承诺书是冯轲伪造的吗?他和前妻到底有没有离婚?是什么时候离的婚?
简直疑点重重。
3、再就是很重要的【股权变更问题】,张妈妈这次手撕冯轲的重点也在这里,她不能眼睁睁地看着女儿的钱财落入她不信任的人手里。
根据张妈妈的叙述,北京少城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创立之初的股权占比是张妈妈20%、冯轲10%、张靓颖70%;中途有一次变更,比例变成张妈妈5%、张靓颖35%、冯轲60%。
到2014年,张妈妈不再持有股份,张靓颖占股40%,冯轲60%。
这个数字一直维持到现在。
公司的股权真的可以在张妈妈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变更吗?
咨询了两位律师,得到的结论是,不行。
冯轲要完成这些股权变更,必须持有:
<1>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2>张妈妈和张靓颖的授权(同意)书,
才能去工商局完成股权变更。
而张妈妈的授权需要有她的签名。
如果张妈妈真的不知情而冯轲又实际上完成了股权变更,那只有一种可能,张妈妈的签名是伪造的。
所以这样就构成违法了啊!
难怪张妈妈在9月30号已经去起诉了冯轲,目前法院已立案。
4、接下来我们看冯轲出示的律师财产见证。
已经有律师对这份见证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为冯轲进行见证的律师的从业资格也存在问题。
5、最后是遗嘱。
看冯轲原文是这么说的:
早在我们做这份财产公证前,我多年前亲笔撰写的一份《意外身故遗嘱》上明确规定:如果冯轲遭遇意外,身故后名下所有遗产,均归属张靓颖。这份遗嘱原本是属于绝密文件,但靓颖妈妈于2014年夏天在我的保险柜里看到这份文件,靓颖本人当时共同见证。此份文件我今天也正式向公众宣布:依然有效。
但律师指出,冯轲所立的遗嘱可以随时进行撤销和更改,难怪他在最后要加一句【依然有效】。
所以别看冯轲说了那么多,其实全都有空子可以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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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k打得算盘不是结婚后五五分么…婚前婚后都共同…………细思极恐
都做了婚前婚后财产共有的公正,转不转到靓颖一个人名下,有什么差?
笔者意欲通过分析冯轲公开的财产协议书,为有书写婚前协议、婚内协议约定夫妻财产归属之准备的知友做一些参考。
一、约定抽象,范围不明。
通篇阅读财产协议书,相信即便非专业人士也很容易发现该协议对于二人“婚前财产范围”的约定非常抽象,并未清楚载明婚前财产包括几套房产,多少股权等详细细节。
大家可能有这样的疑惑:婚前或婚内协议一定要列明所有财产吗?笔者答曰:不一定,但不列明未来可能导致损失重大。
首先,我们都知道男女双方签署财产协议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日后万一感情破裂分崩离析,在确认双方名下财产归属问题时少些纷争,对于已知的财产确实很容易分割,然后实践中最易出现纠纷的是一方不知道另一方有哪些财产?若张靓颖或冯轲将来按本协议向法院主张离婚并分割财产,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方需就被告方名下财产承担举证责任,比如提交房产证、股权出资证明、证券基金账户、银行账户、车辆登记证等证明材料。当然,如果原告方确实无法提供这些财产的书面证明材料,诉讼中可以委托律师或向法院申请调取。但司法实践中,调取房产资料至少要求提供具体地址,调取股权登记信息需要提供公司详细名称,向法院申请调取证券基金或银行账户流水需要提供具体账号。然而,据张妈透露,“张靓颖入行十年只有一张信用卡,钱都在冯轲手里”,虽然这样说有些夸张,但也间接反映了双方财务基本都是由男方冯轲掌握,若冯轲有意隐瞒,即便有一纸这样的协议,张靓颖若是对财产详细情况掌握不清,则可能面临“有权无利”被架空的局面。
其次,很多朋友会说,财产多少是他们的隐私,肯定不愿意对公众披露呀。但笔者一直有个疑问,本财产协议签署日为2015年11月25日,显然是在张靓颖母亲手撕冯轲事件发生之前,难道签署协议时二人就想到将来要向公众披露他们的婚前协议以示爱情坚贞,所以才不写清楚财产,以免隐私泄露?若如此,不得不说太有先见之明了!
二、见证不同于公证。
笔者要提醒各位知友,“公证”与“见证”虽一字之差,然法律上意义却不一样,万不可“傻傻分不清楚”。
首先,根据《公证法》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根据《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第二条规定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从上述规定可知,公证是公证机构的业务,见证是律师事务所的业务,且律师事务所并不能做公证,故在此要纠正冯轲“我的回应”内容“经过北京汉坤律师事务所公证,所有冯轲婚前婚后财产,均归属于张靓颖与冯轲共同所有”中的公证二字,不可乱用!深圳婚姻律师之所以要特别指出,并非咬文嚼字,而是公证与见证在法律效果上差别巨大,不可混为一谈。
接下来,我们仔细比对两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公证业务是可以由公证机构对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的法律文书是有效的,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很强的证明效力。而见证业务则是律师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此处的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法律行为,指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根据人们意志所为的行为,包括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综合来讲,见证其实就是律师证明某件客观事实或行为真实合法的发生了,具体到本案,通俗些讲就是证明张靓颖、冯轲确实在财产协议书上签字了,是他们两个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然而财产协议是否有效,取决于内容条款是否合法,例如前几年深圳盛行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见证,该合同即便有律师见证,也依然是无效的,故经过律师见证的协议并不当然有效。从冯轲公布的见证书内的“见证结论”即可印证上述分析:兹证明委托人冯轲于2015年11月25日签署本见证书所附的《财产协议书》,并证明委托人张靓颖于2015年11月25日签署本见证书所附的《财产协议书》,上述委托人的签字和指印均属实。
我更好奇他怎么在张母不知道的情况下变更了股权。
人家任性,关咱们后排吃瓜群众什么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