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作为内地初创公司的始创人,怎样获得内地公司股权证明? 举报 理由 举报 取消 希望能找到法律圈朋友解答我的疑问。题主为 常年深圳居住的 香港人一枚,跟内地朋友一起开前海公司。根据注册资料我是公司法人,他是公司股东,这样子我们就避开了外资的身份了。但我们公司属于互联网初创企业 (Startup),万一走运的话可能上市涉及上千万计的金额。 (先别急着损我,说的是万一,最好的情况)现在由于我技术上不是股东,我挺头疼的,如果起争议,法律上该怎样证明自己的股份,保障自己作为始创人应该有的权益呢? 有什么是法律承认认可的方法证明?2016.10.28那我领了股东代持协议就可以了? 行业是 IT 互联网 2017年4月22日 4 条回复 925 次浏览 企业,公司法,创始人,注册公司,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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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中的股东代持协议是比较常见的,虽然不能对抗第三人,但在相对人之间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在必要的时候,符合一定的条件下,可以主张从隐名股东变成显名股东。
但是,中国内地有许多产业是限制外商投资的,这个需要外商投资者非常注意的,否则,进入了这个产业,即便有代持协议,发生诉讼也会被认定无效,理由是规避了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十四条 当事人之间约定一方实际投资、另一方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实际投资者请求确认其在外商投资企业中的股东身份或者请求变更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除外:
(一)实际投资者已经实际投资;
(二)名义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认可实际投资者的股东身份;
(三)人民法院或当事人在诉讼期间就将实际投资者变更为股东征得了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的同意。
第十五条 合同约定一方实际投资、另一方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合同有效。一方当事人仅以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主张该合同无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现在已有承认代持协议效力的案例,可咨询当地律师。
正好最近我为一家公司的香港名义股东草拟了股权代持协议,情况与您类似,当然我草拟的立场是公司方。
关于您的情况,肯定要另拟股权代持协议,建议在股权代持协议中有关于如协议无效或者无法继续履行的股权折现算法,这是保底条款,以保证在股权无法保证的前提下权益不至于受到损失。
采用股权代持模式可以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