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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审机狗的苦思冥想:资产剥离后再被收购事项中存在的若干操作问题?
背景:某电气设备公司拟打算将其全部股权出售给上市公司(非关联方),经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及其他方面(代表政府的投资公司)协商后达成如下计划和安排:
首先,上市公司与代表政府的投资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公司A;
接着,电气设备公司将其全部资产、负债出售给A公司;
然后,A公司将从原电气设备公司买过来全部资产、负债中与产品A(假设该公司只生产一种商品,即A产品)相关的优质资产(只要与产品A相关债权债务、品牌、资质等,不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再回售给电气设备公司;
最后,上市公司将电气设备公司全资收购
提示:从三方协商的结果来看,出售与回售主要目的是剥离不良资产,上市公司看中的是电气设备公司在行业内积累的经验、品牌美誉度以及客户资源,上市公司打算收购完成后重新买地、买机器设备和建厂房生产产品A。同时,避免原来的电气设备公司可能存在的或有负债等一系列法律风险。
本乎友是在第二个环节中为资产、负债出售做尽职调查的auditor。
问:电气设备公司先出售再回购是否行得通?从物权法的角度看,依据是什么?上市公司希望收购的是一个干干净净的壳,会不会造成电气设备公司原股东要价过高而导致重组失败?
回复 ( 1 )
行不通。“出售”负债是属于债务的转让,在法律上是要债权人明示同意的,然而现实中有债权人明示同意的屈指可数。
建议重新审查该并购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