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问题:关于保单除外责任的咨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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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问题:险种主险教育金附加大病及普通住院津贴;客户保险理赔时发现存在未如实告知事项(哮喘),核保重核以后予以附加险(住院津贴)除外呼吸系统疾病及其并发症。

问题描述:

1)如果客户接受了反要约,此合同曾因呼吸系统疾病成功理赔;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退回此前的赔款呢?为什么?

2)如果客户接受了附加险的反要约,按照一般理解,保障自然缩水,那么从费率角度,继续按照投保时标准体的费率全额缴费合理吗?

3)面临除外责任的情况下,客户如何选择才能使损失最小化?

4)关于除外责任,大家有其他想说的吗?

(问题有点泛,欢迎改善编辑)

2017年4月28日 5 条回复 1849 次浏览

回复 ( 5 )

  1. 邵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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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个很好的问题。尝试解答:

    1、保险公司在发现存在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下,没有选择解除合同,而是反要约除外责任的,那么我们可以视为保险公司有比较强的让合同效力存续的意思。问题是,之前确实因为未如实告知而发生了理赔,这可以视为《合同法》上因重大误解可撤销的情形,但是从前面所说保险公司的保全合同效力的意思看,估计也不想追究这个问题了(毕竟在投保行为中,可能也有营销人员的一些坏作用)。

    2、反要约确实相对标准体减轻了一些承保责任,但同时因为是非标准体,承保的风险也加大了,这种情况下不加费都算好的了,要求全额缴费没有太大的问题。

    3、除外责任并不是客户的损失,而是双方根据风险的质、量做出的更合理的约定。保险是以风险和概率为基础讨论所有的问题,保险只能承保有可能会发生的事,一定会发生的损失那就不叫保险该叫报销了

    4、除外责任问题,在实践中确实是保险合同纠纷比较多发的范围。但是从目前的主要案例来看,大多是投保人故意、过失隐瞒了一些重要事实,或者是从一开始就对保险的本质有所误解。保险的作用,是通过风险对冲,让不确定的生活变得多一点确定性,仅此而已。将一件自己确定会发生,或者极有可能发生的事情让保险来承担,这就是逆选择

  2. 徐大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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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泻药,你所描述的情况比较复杂,每家保险公司的核保标准也不尽相同。

    1)保险公司有权追回之前理赔的保费,但是一般都不会这么做。

    2)从核保的角度,核保结果从轻到重依次为标准体承保-除外-加费-延期-拒保,保险公司还能继续承保说明客户损失并不大。

    3)对于除外,客户并没有被保险公司解除合同一方面说明客户单从健康上的问题并不是很严重,另一方面说明保险公司风险取向偏向激进(信息很少,我是猜的),故建议续保。

    4)除外根据每个公司的核保程度不同会有不同程度的变化,一般而言除外是相对较轻的非标准体承保。将来如果需要再投保时可以通过提交最新的体检报告等方式向公司证明客户健康状况无问题从而争取标准体承保。

  3. 牛冰的把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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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邀。

    首先抱歉,这几天事情太多。回复略晚。

    1这种情况应该不会现实存在。小孩本身重疾额度有限,如果达到投保都要核保的额度,保险公司也不是冤大头。其二,在理赔时候理赔部门会做相关调查,一般如果有过往记录的,很容易查到,当然如果额度不高,可能根本懒得查。真如果理赔后发现题主陈述问题,通常保险公司也不会选择追回,现在打市场,都在烧钱。客户也可选择去保监会装可怜,一般保监会会建议保险人赔偿。

    2中国的保险费率是加上了农村人口,其实可以说很便宜的,城市人买重疾简直是赚了。北京重疾简直应该费率x2才合适。再加上现在很多公司抢市场,居然开创了轻症豁免的产品,不知道他们的精算是不是心在泣血。所以说,我一点不觉得反要约贵了,反而是客户赚了。能投不错了,还要什么自行车。现在很多人是投不了。(一般有过往病症的建议额度小点,一点点加保上去)如果关注保险公司财报,你会发现现在很多保险公司盈利率在下降,可以说现在买保险就是赚了,马上理赔高发期到来,就要开始加费了,后面入场的就要开始为前面的市场推广买单了。

    3个人不喜欢教育金附加重疾这种方案,首先在投保层面。教育金最应该附加的是重疾豁免,不然买教育金失去了很大的意义。其次小孩买重疾险真心很浪费,因为根本小孩子不存在收入损失。用医疗险就可以了。现在很多公司的医疗险可以说为了拓展市场简直设计的丧心病狂(可以对比香港跟欧美市场)。教育金和医疗险分开买,这样容易核保,这个道理就像年金险附加万能账户一样,分开先后买,免得一次全被拒保或者除外责任。

  4. chris布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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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题主,这个问题我说下自己的看法,请大家参与指正和讨论。

    1)客户接受反要约后是否退以前的赔款:

    保险法十六条约定,涉及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基于此,如果客户不接受反要约,合同解除,保险公司是有权利要求客户既往理赔款退回。

    不过此案件,保险公司并未按照十六条解除合同,上述法条不适用(?),而是发出反要约,予以除外承保。

    我的理解是,此时的反要约应该算是投保时如实告知的后置,因为如果客户投保时告知哮喘等,可能也会除外承保,如果除外承保,自然后续不会发生呼吸系统的理赔。故应该退回既往赔款。

    不过,这是教育年金险种,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若想继续提供保障,在既往赔款承受范围内,应该不建议追款。

    2)责任除外后标准体费率问题:

    如果核保结论加费承保,很容易理解,更高的风险更多的费率;但此案件除外整个呼吸系统及其并发症,按个角度理解,相当于保障的部分也算一个独立的标准体,但此标准体比正常个体少了一部分,保障依然少了,所以继续按照普通标准体收费可能不合理。

    当然,从医学角度,人是统一的机体,系统与系统之间也是关系错综复杂,很难简单的把疾病按照系统分类,按照这个思路,我则认为可能除外后标准体费率合理。

    3)这个案件来说,客户是小孩,普通医疗部分很大概率(抱歉无数据,当然会有个体差异性,不过一般理解,呼吸系统感染是小孩高发)的风险就在呼吸系统,除外保障对客户来说,不划算(?)。

    客户若依然想继续承保,可以考虑附加险(津贴)解除后其他险承保。

  5. 幻紫碎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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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赔员一名一 不用

    二合理

    三 可以协商退保

    四 不知道

    毕竟我们头上有合规 条款 保险法 投诉 这四个大铡刀 我们可不敢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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