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并购基金里上市公司作为劣后级资金对基金进行兜底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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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各位资本界的老司机请教,请问如果在并购基金里面,上市公司作为劣后级资金可否用本金对优先和夹层资金进行本金和收益兜底?是否有证监会的相关条款作为依据?如果能告诉我是证监会发布的哪一份文件里的哪一条规定,小弟感激不尽!拜谢!

2017年4月24日 1 条回复 813 次浏览

发起人:Charles 管理专家

回复 ( 1 )

  1. 匿名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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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能只能提供以下信息作为参考:

    《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GE/劣后)。

    因此,如果仅根据问题中提到的“‘上市公司’“作为劣后级资金可否用本金对优先和夹层资金进行本金和收益兜底”,答案是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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