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呆雁 初入职场

不随妄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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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朱天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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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2016年1月1日修订后颁布实施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章 发行条件 第二节“规范运行”的规定,并未将发行人的主要股东的合规性列入发行条件。

    根据据2016年1月1日修订后颁布实施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二章 发行条件 第二十条的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 ——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第49条的规定:发行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含5%)的主要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控股公司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如存在,应说明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综上所述,监管并未将主要股东的行政处罚列为首发条件,况且是股东的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再者私募一般投资的比例也比较低。所以从规定上理解,题主提出的问题并不影响该私募基金投资的公司的IPO。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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