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以现金或股份收购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外资占20%)是否可行? 举报 理由 举报 取消 上市公司以现金或发行股份的方式,收购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外资占20%),是否可行?涉及哪些审批手续? 2017年4月28日 1 条回复 991 次浏览 企业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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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上市公司收购目标企业的股权(含外资股权)有两种方式:一是以现金收购,二是发行股份收购。
以现金收购不存在法律障碍,不需要商务部门审批,只需要根据最新的外资备案办法办理备案手续。
以发行股份方式收购,目前一般按照境外投资者战略投资的规定,报请商务部审批,有多起成功案例;但商务部是否受理以及是否符合战略投资审批条件,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需要与证监会及商务部个案沟通。
理由:
1.
上市公司以现金方式收购目标企业股权(含外资股权),收购完成后原持有目标企业股权的境外投资者取得现金并退出,目标公司则成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性质为内资企业。根据新出台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项,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类型由中外合资变更至内资企业的,仅需就变更事项在商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无需审批。
2. 上市公司若以发行股份方式收购目标公司股权(含外资股权),在目标企业成为上市公司子公司的同时,目标公司的境外股东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目前法律明确规定的境外企业取得已上市公司股份的方式只有三种:境外战略投资者、QFII以及RQFII。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方式并购中外合资企业,一般都适用境外战略投资者的规定。
3. 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三条,境外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需要商务部审批。根据第五条,战略投资要满足以下主要条件:
(1) 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不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
(2) 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
但在实务中,上述规定均有所突破。比如,星星科技(300256)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引入的境外股东的持股比例低于10%,但仍取得了商务部的批准。在长百集团(600856)案例中,对引入的三名外国投资者的限售期进行了差异化安排,也得到了批准。而在工大高新(600701)以及福安药业(300194)两个案例中,企业向商务部提交申请后,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均以引入的境外股东持股比例不到10%而答复“无需商务部审批”,证监会对此未提出异议。
综上所述,就本案而言,依据境外投资者战略投资的路径报请商务部审批是一条可行的路径,但由于实践操作尚未统一,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需要与证监会及商务部个案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