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和“小铜人”公司分别可能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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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朋友圈持续发酵的“罗一笑”事件中,罗尔和“小铜人”公司是否触犯法律,分别可能承担哪些法律责任?高达270万元的捐款将如何处置呢?

2017年4月16日 10 条回复 1308 次浏览

发起人:张伟 初入职场

回复 ( 10 )

  1. 贝壳青年王佳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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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的,我正式起诉了罗尔。

    12月5号16点,贝壳青年公益团队发起人王佳恒先生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罗一笑事件”当事人罗尔本人正式提起了民事诉讼。

    要求罗尔在个人微信公众平台&微博坦白公布事件所有事实真相并赔礼道歉,包括且不限于:

    解释如何策划的此事真相;

    公布所有的捐款来源和明细包括且不限于微信赞赏、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银行转账、现金捐助等;

    解释为何故意隐瞒关于医疗费和家庭财产的真相;

    从11月30号罗一笑事件开始大范围爆炸传播后,整个社会上下都在关注,前后的媒体和政府部门的介入才使得事件真相终被披露,罗尔参与策划的这件事带来的影响太过恶劣太过深远。

    罗尔本人故意欺骗网友感情、骗取网友信任进而不正当获利,甚至隐晦的攻击深圳政府医疗保障制度不完善,种种恶劣的行为至今没有付出任何代价,罗尔本人只做出了一个毫无诚意模糊不清的致歉,没有从头到尾坦白所有事实,并且后来陆续的回应极尽嘲讽,毫无悔意,甚至昨天还说出了房子要留给儿子和自己养老,不可能卖房救女儿这种毫无人性的话,令人愤慨!

    上一次的郭美美事件,让整个公立慈善救助体系信用破产;而现在,罗尔的行为正在瓦解多年来民间自发形成的慈善救助体系,假设下次真的有一个贫困家庭的绝症患者因为没钱治疗继续用网络自媒体的形式发出声音寻求帮助,而大家都不再相信此类事,最后绝症患者真的因为没钱治疗病逝,那究竟谁是杀人凶手?

    深圳是一座移民城市,深圳市政府开放包容的执政理念吸引了来自全国各地的优秀年轻人们来到这座城市寻找自己的价值。同时一直以来,深圳市政府致力于推进全民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根据深圳市儿童医院提供的截止到11.29的数据,医保报销数额已达168050.98元,报销比例高达82.28%,罗尔本人仅仅支出3万多元,罗尔又哪里来的勇气埋怨政府工作不到位?

    尚且不知道罗一笑小朋友现在是否清醒,但有一点可以确定,笑笑肯定不知道她的亲生父亲在她身患绝症时,第一时间想到的不是全力救治自己,而竟然是靠卖自己的凄惨来赚不义之钱,自己的命甚至还不如父亲罗尔养老的一套房子重要,毫无人性,触犯众怒,这是什么样的价值观,罗尔算得上一个合格的父亲么?算得上一个合格的人么?

    无耻,极其无耻!

    因为这件事的出现,整个中国的舆论环境、社会信任感和同情心、社会道德水准都在向下滑坡,罗尔本人透支了民间慈善的公信力,对整个中国社会的伤害是巨大的,难以挽回的。

    我们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推动公检法继续对这件事展开调查,还大众一个公道,不再让下一个恶意消费公众同情心的罗尔出现,让罗尔们无可遁形,让社会公众继续对民间慈善救助保持信心,尽最大努力让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会因为罗尔一个人的恶劣做法得不到应有的帮助。

    同样因为这件事的传播,网络平台的打赏问题再次进入社会视线,打赏这个功能在中国出现并不长,打赏目前不受法律监管,是法律的空白处,出了类似的事件只能从道义上谴责,我们希望通过这件事,能和司法部门、各级人大、自媒体平台以及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将网络平台疾病类等敏感内容的赞赏打赏纳入法律监管,共同推动中国司法进步。

    另外:

    1.罗尔之前的声明声称将把来自社会各界所有的捐款用于成立白血病患儿救助专项基金,但是之后微信却退回了所有的捐款,这个细节的真相罗尔并没有公开,我们很难去揣测罗尔拿着别人捐给笑笑的钱去成立基金的动机。我们会主动联系微信方面和有关部门,还社会一个真相。

    2.罗尔在《罗一笑,你给我站住》一文发布前便已经开始持续发文章骗取网友赞赏费,并且以向白血病儿童捐款的公益名义诱导更多不明真相的网友打赏或者私人转账,据知名媒体人王志安老师的调查,罗尔之前已经筹集了数额不小的善款,并且还向红十字小天使基金申请了一笔救助款,这两块款项加起来足够用于罗一笑的医疗费,至于后来为什么又要走火入魔般的大肆敛财200多万,目前不得而知。我们会主动联系微信和有关部门,将所有的数据公布于众,另外私自作为一个疾病救助平台募捐是否已经构成违法我们也会和律师以及相关部门沟通,尽快还社会一个真相。

    案件起诉状已经递交给了南山区人民法院,目前正处在和法院沟通补全罗尔身份信息的诉讼阶段,也遇到了一些阻力,罗尔本人的身份证号码一直无法获取到,但王先生本人及贝壳青年公益团队会持续努力跟进这件事的发展,不会放弃。

    我们不是救世主,我们只是希望告诉公众,坏人做了坏事,总要有人站出来让他付出代价,而我们会一直坚持下去。

    同时,我们也希望能和罗尔夫妇建立沟通,愿意承担罗一笑小朋友直到病愈康复前的所有医疗花费。

    愿笑笑小朋友早日康复

    贝壳青年团队

    2016.12.6/深圳

    —EOF—

    题图:正义、友善、爱和勇气

    信息会同步在微博/微信【贝壳青年团队】上,这是一场持久战,我有勇气,也有决心和耐心,我做好了准备

    更新下事件进度—————————————–

    罗尔骗捐一事,我们决定追究到底!

    正如我们知道的,以前看到在马路边乞讨的,行人们出于同情总会去捐助,但后来越来越多的骗子开始混入其中,恶意消费社会的同情心和信任感,现在已经很少的人会去捐钱给路边乞讨者了,即便真的不是骗子。

    所有人都不希望因为罗尔一个喝自己女儿人血的败类,导致多年来民间自发形成的网络慈善救助体系彻底瓦解,也不希望看到一个真正需要救助的人最后因为社会的冷漠得不到救助,原因仅仅是大家吃了罗尔的教训。

    同时罗尔本人攻击深圳市政府医保制度不完善,故意抹黑深圳城市形象,种种恶劣无耻的行为,罗尔当得起让社会道德倒退发展民族罪人的称号。

    罗尔不法,民愤不平,我们决定追究到底!

    根据微信官方公布的数据:目前罗尔已经退回的262余万善款是11.30当天的赞赏以及《罗一笑,你给我站住》单篇文章的赞赏,但自2016.9.9至今的罗尔其他文章的所有赞赏以及更多的私人转账都没有公开,我们推算罗尔骗取的这部分善款累积在80万左右。

    罗尔本人故意伪造事实隐瞒真相,诱导骗取网友打赏和转账,且用于非救治用途的行为已经构成事实诈骗罪。但目前因为缺乏明确的当事人,南山公安方面无法立案侦查。所以我们决定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被骗当事人信息,由贝壳青年牵头组织集体报案,以便于深圳南山公安方面立案侦查。

    现在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罗尔事件自2016.9.9至今被骗当事人:

    1.你给罗尔本人有过微信转账/红包、银行转账、微信赞赏等形式的捐款

    2.你的捐款至今未退回

    如果你是以上两种情况,那么请点击下方链接填写表单,我们会尽快与你建立联系,另外,我们不收集身份信息。

    罗尔骗捐信息报告表

    正义从来不会伸张自己,需要有人去持续推动。

    贝壳青年

    2016.12.12

    —EOF—

    题图:winter is coming

  2. 王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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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说明,本篇可能会有点儿枯燥,但基本都是干货,欢迎理性讨论。我将尽量避免涉及对人物的价值判断和道德推理,不讲反转与反反转、嘲笑与反嘲笑的故事(当然如果有人愿意听,等事情沉淀一下亭主可以谈谈)。

    以下将主要讨论这几个方面:第零,罗一笑事件的基本事实,作为其他讨论的前提;第一,非直接性的诱导分享和赞赏募捐,是否违反微信公众平台规范;第二,个人求助或家属扶助,是否触及慈善法;第三,罗尔的行为是否构成民事欺诈,应当承担何种责任;第四,罗尔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诈骗,可能承担何种后果。

    0. 罗一笑事件基本事实

    9月8日,罗尔之女罗一笑被查出白血病;10日起,罗尔在其个人公众号「罗尔」上为其撰文多篇。

    11月23日,罗一笑病情加重;25日,《罗一笑,你给我站住》在「罗尔」推送;27日,「小铜人」公司的公众号「P2P观察」推送文章《耶稣,请别让我做你的敌人》,其中附有《罗一笑,你给我站住》全文以及「罗尔」公众号二维码,并声明:「P2P观察」的这篇推文每被转发一次,小铜人向罗尔捐助1元(保底2万,上限50万);该文打赏捐赠罗尔。

    据悉,「罗尔」所推罗一笑多篇相关文章,两个月来最高阅读量不过3000;经「P2P观察」整理推送后,阅读量暴增,赞赏金额每天都达到上限;同时,因「P2P观察」赞赏功能被封,很多人通过二维码找到「罗尔」公众号赞赏并转发推文,还有很多人通过「罗尔」公众号所留联系方式找到罗尔本人微信打钱。

    后,该事件受到大量质疑和爆料,部分与事件直接相关的事实包括:罗尔自己有稳定工资,在深圳和东莞分别有一套和两套房产,另有车一辆(其曾声称自己有一家广告公司,且其自己和亲朋经济条件优越等,后否认);罗一笑的治疗费用,目前自费不到4万元;仅「罗尔」和「P2P观察」相关微信赞赏,已超过260万元;据悉,截止到11月底,罗一笑的医保报销额度恰好用尽,后续治疗费用很难准确估计,有人估算在15-30万左右(不包括长期服用抗排异药物的费用)。

    1. 非直接性的诱导分享和赞赏募捐,是否违反微信公众平台规范

    (1)诱导分享

    《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

    你不得利用微信公众帐号或微信公众平台服务进行如下行为:……5.2.2.2 强制、诱导其他用户关注帐号、点击链接页面或分享信息的……

    《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

    鉴于以下行为均属严重违规……任何微信公众帐号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3.3.1 诱导分享:通过外链或公众号消息等方式,强制或诱导用户将消息分享至朋友圈的行为……

    如上,微信禁止公众号诱导分享。

    在本案中,「P2P观察」以「一次转发捐一元」的方式诱导用户分享其推文,显然违反《协议》《规范》,在禁止之列,应受到处罚,这没有争议(实际上,微信方面已经进行了处理)。

    然而,「罗尔」公众号并未发布任何包含诱导分享的内容。因此,在目前的证据支持下,微信用户不管基于何种原因(即使是公众号或其相关人员营销诱导)在转发「罗尔」的推文时附上「一次转发捐一元」,无论是个人转发者还是被转发公众号「罗尔」,都未违反相关规定(个人微信发布诱分享内容发不在禁止之列)。

    (2)赞赏募捐

    《微信公众平台赞赏功能使用协议》:

    4.3.8. ……以下情形不得对文章使用赞赏功能:(1)募捐,或类似资金筹集为目的的文章中使用本功能的,包括但不限于公益筹款、众筹、乞讨,或者带有宗教色彩的募集、募捐等……

    如上,微信禁止赞赏功能用于募捐等资金筹集目的。

    在本案中,「罗尔」的推文并未说明募捐等资金筹集目的,甚至没有说明赞赏所得的用途,即使用户赞赏带有捐助目的且可能受到其他信息的影响认为相关文章的赞赏即募捐,但在现有证据支持下,应当认为对于「罗尔」公众号,用户的赞赏是自发自愿的行为。因此,「罗尔」未违反相关协议的规定。

    而「P2P观察」在推文中声明:「本文开通打赏功能,所有打赏全部定向捐赠罗尔」。这看似违反了赞赏功能使用协议,但仔细分析却并非如此简单。

    协议禁止的实际上是对以资金募集为目的的文章使用赞赏功能,而「本文开通打赏功能,所有打赏全部定向捐赠罗尔」这句话,无法被认定为以资金募集为目的,因为这句话仅仅是说明了赞赏资金的用途,而没有表明目的。而即使是综观全文(不考虑诱导分享),该文讲述了罗尔和罗一笑的事情,并说明该文赞赏的流向,虽然客观上有募集资金的作用,但若仅以此认定其有募集资金的目的,证据仍是不足。

    若对《微信公众平台赞赏功能使用协议》4.3.8 第(1)项作一定的解释(如将目的解释为依照实际作用判断),还是可以认定上述文章违规的。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所以,不能通过解释使得4.3.8所说的目的依据实际作用判断。也就是说,无法认定「P2P观察」的推送违反赞赏功能使用协议。(实际上,微信方面仅说明「罗尔」的文章不被认定为募捐,并认定「P2P观察」是诱导分享,但没有对「P2P观察」是否违反赞赏功能使用协议作出认定。)

    可能这里还是不太容易理解,让我们举个栗子吧。比如,我发布了一篇文章,内容大概是我的室友很多天没好好吃饭了,写的还算有趣,最后说明:「本文开通打赏功能,所有打赏全部定向给室友买饭」。客观上,赞赏确实起到了募集资金的作用;但在我的主观上,本文并非以募集资金为目的(可能是以写得有趣一点儿以让人打赏为目的);在赞赏者的主观上,打赏也未必以捐给作者的室友买饭为目的(虽然实际作用如此),而可能是觉得文章不错。当然这个例子不太恰当甚至有故意洗白之嫌,但我想说的是,依据客观结果来判断主观目的是一件复杂而需要极其谨慎的事儿。当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明主观目的时,一般采取「无罪推定」为宜。

    2. 个人求助或家属扶助,是否触及慈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已于2016年9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这里不讨论是否骗捐(参见下一部分),仅就能否适用上面这一条即罗尔的行为是否已经构成非法公开募捐进行讨论。需要说明的是,慈善法没有禁止个人求助或家属扶助,但个人求助与公开募捐的界限,却是相对模糊的(是否具有利他的公益性或许是判断标准之一)。

    仅就公开发布的文章来看,如上所述,「罗尔」和「P2P观察」没有明确要求募捐,无法被认定有募集目的,也无法被认定其赞赏是募捐行为。赞赏资金用于治病,完全可以看作「卖文」求助。而小铜人向罗尔捐款则只是二者之间的合同,虽然该合同的标的额与转发数有关,但这显然不是公开募捐。

    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获得的资金客观上已经远远超过了个人求助的范围(即使按照罗尔夸大的说法),而罗尔表示的捐助其他患病儿童和超额资金成立基金会等,则显然不属于个人求助或家属扶助的范围。前一点涉及个人求助和公开募捐的界限是否可以通过客观结果判断,暂且不提(个人认为不能一概而论,要综合主客观判断),后一点则确实有可能将罗尔的行为界定为非法公开募捐。

    据称民政部门已经介入调查,如果不考虑政府和政治因素,本案有可能成为我国慈善法第一案。

    3. 罗尔的行为是否构成民事欺诈,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有媒体称,罗尔没有发布虚假信息,因此不构成欺诈,这种说法若不是刻意洗地,就是撰稿人主观臆造。

    来看民事欺诈的构成要件: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对方因此陷入错误认识;对方因错误认识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欺诈具有不正当性。

    本案的关键是:是否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欺诈与错误认识是否有因果关系;错误认识和意思表示是否有因果关系。

    首先,罗尔确实隐瞒了真实情况(甚至对一些事实进行了夸大),而且基本可以判断这是故意为之而非过失。不过,这里的问题在于,只有故意隐瞒有告知义务的真实情况,才可能构成欺诈。而求助或募捐时是否有义务告知诸如自身财产状况、当前医疗花费等情况,比照相关法律规定(如,募捐须保证知情权),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和一般社会观点,可以说这样这样的告知说明义务是存在的。

    其次,这样的隐瞒是否造成了赞赏者或捐助人的错误认识。可以说,有相当大的一部分人因为罗尔的故意隐瞒和夸大,错误地以为罗尔和罗一笑的现状非常危急,而这样的认识程度超过了真实程度。或者说,如果罗尔没有隐瞒和夸大,这些人对其现状的认识会有显著差异。

    最后,这些人的赞赏或捐助与上述错误认识有无因果关系。可以说,很大一部分人如果没有对罗尔现状的错误认识,就不会作出捐款的意思表示。因此该因果关系也存在。

    当然,很可能存在即使知道罗尔的真实情况并有正确认识但依然捐款的人,对这部分人来说罗尔当然不构成欺诈。但对于因罗尔的隐瞒和夸大才决定处分财产的人来说(这些人所占比例应该很多),罗尔构成欺诈。

    至于罗尔欺诈的后果,把赞赏和捐助视为赠与,民事上只是被欺诈人享有变更和撤销权了,或者简而言之,有权把钱要回来。(实际上,经民政、腾讯和罗尔、P2P观察多方沟通,一致同意将260多万赞赏退回。当然,私下转账捐助的,如果认为自己受到了欺诈,也有权要回来。)

    4. 罗尔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诈骗,可能承担何种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事诈骗都是民事欺诈,但民事欺诈不一定是刑事诈骗,所以还要继续分析。

    不懂四要件,只学过两阶层,笑。

    诈骗罪的客观行为的结构是(和欺诈很像):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实施欺骗行为,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导致行为人或第三人财产增加,被害人财产损失。前三点之前讨论过不再重复,后两点显然符合。(注意,仅讨论赞赏打款,受骗转发不涉及财产增减,无关诈骗。)至于违法阻却事由,没有;责任,存在非难可能性。所以构成诈骗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罗尔获得的资金数额已经达到数额特别巨大,则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且,根据上述《解释》第二条第一项: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然而,也不能说罗尔就坐实了诈骗罪且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可从严惩处。

    问题之一,诈骗罪虽未明确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理论和实务中一般需要满足这一点。当然目的判断不是看罗尔说了什么,要看他客观做了什么。确实,他可能只以营销为目的而不以占有为目的,但两者兼而有之似乎更有可能。仅凭其求转发、资金已足和多余资金捐赠的声明,不能说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当然,仅凭其开放赞赏接受转账也未必就能在刑法意义上认定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一点需要更多证据来提供信息。

    问题之二,微信方面之前暂时冻结了赞赏超额的200多万,虽然不算这200多万也已经达到数额特别巨大,但如果成立诈骗罪,这个「暂时冻结」对犯罪形态和量刑是否存在影响,也需要讨论。当然,现在的情况是部分资金已经退回,且即使真构成犯罪也要考虑罗一笑的情况,量刑的事情还是交给法院裁量吧。

    问题之三,政治考量和社会影响。这个不多说了。当前,政府和舆论不仅会影响法院判决,甚至会影响到检察机关是否起诉,甚至会影响到公安机关如何侦查。当然,如果只谈法律,那罗尔应该接受公安机关侦查,然后受检察机关起诉,最后罪与非罪和如何量刑交给法院判决。

    个人观点:构成诈骗罪,但证据上问题很大,舆论上问题也不小。

    其实,抛开法条朴素地看,罗尔的行为也应当受到法律制裁。不然,谁都可以做这么一出,成功了有钱拿,不成功最不济也只是退钱,几乎稳赚不赔。也许这次因为立法和社会的种种原因,罗尔不会受到太多法律上的惩处,但我希望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借此更加完善。包括微信方面的规范,也可以更加完善。

    最后,作为做了三年新媒体的伪新媒体喵,看到罗尔完美避开几乎所有微信禁止性规范,我不得不说,这客观上是一次太成功的营销。然而,我更想说的是,虽然在道德的疆域里,底线低的人总可以问心无愧地做出底线高的人不会做的事情,甚至借此滚雪球似的获得有形或无形的利益;但是,无论如何还是要做一个自律的、非工具化的人。

    首发:个人公众号 – 雨心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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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华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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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谢邀请。

    我国《慈善法》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未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验证义务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关于“募捐”的定义,《慈善法》第二十一条也有规定:本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

    罗尔与其朋友刘侠风的公司“小铜人”约定发布在“ P2P 观察”的文章《耶稣,请别让我做你的敌人》每转发一次,小铜人向其捐款1元,50万封顶,达到转发量,小铜人依约向罗尔捐赠50万元人民币。后罗尔在其公众号写了文章《罗一笑,你给我站住》同样形成转发效应。根据罗尔自言,其属于“卖文救女”,同时对于微信”赞赏金“是否属于募捐的认定,较为模糊。该篇文章形成效应后的持续发酵,后续的“打赏”,恐怕罗尔本人也始料不及。 文章《罗一笑,你给我站住》收到微信赞赏金207万元(数据源自其”罗尔”公众号申明),是否构成上述法律规定的“违法募捐”行为,有待民政部门调查界定。

    微信打赏金本身之性质,是不构成募捐的。至于打赏动机是否决定某一行为构成”募捐“,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随意混同。

    其次,罗尔是否构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法律在考察行为性质时必须主要审查行为本身的内在动机和外在表现。还是那句话,感到被骗不一定存在“骗”。

    是否属于虚构事实:罗尔说小朋友“又进重症监护室了”,重症监护室费用一天上万。医院只是表明从9月到11月一共花费20余万元,自费了2万元,没说重症监护室费用一天不是上万或近万。据报道(待考证)报销费用封顶20万已经报销达顶峰了,接下来的治疗费用是不能再报销的,这时候对家庭的压力是无形且巨大的,很难从已知信息判断罗尔行为属于虚构事实。

    关于隐瞒真相:就目前可见信息主要为三套房与医疗报销。法律在评价隐瞒真相时,首要考虑的是信息披露义务。罗尔在发文打赏转载这一系列行为中是否具有信息披露义务。公民,公开上市的公司,政府机关披露信息的义务大大不同,而且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时间中,如果从赠与合同的角度考察,需要审查合同中是否包含了披露义务,如果设立基金会个人向基金会求助,基金会的信息披露义务也属于求助人承诺的一部分,受赠与合同(捐赠)约束;如果从行政法考虑(主要为慈善法),披露义务也需要法律在明确的规定下,个人才会负有该义务。

    小铜人在本次事件中,与罗尔的捐赠约定是否违反刑法、行政法规或承担民事责任,需要与罗尔行为独立看待。其以一定事件的成就为条件,向罗某笑小朋友的定向捐赠,是赠与合同中的常规行为,在经济生活中也比较常见。比如某矿泉水产品广告称”每购买一瓶 XX 牌矿泉水,向贫困山区希望小学捐款1分钱。”从法律关系上来看,该广告的承诺内容构成消费者与矿泉水厂商买卖合同的一个部分,受到该合同权利义务的约束。因此,就目前所能知晓的信息来看,小铜人不会承担刑事和行政责任,至于民事责任,需要是否违反合同(赠与合同)权利义务的相关内容。文章《耶稣,请别让我做你的敌人》本身收到的打赏金累计101110.79元,性质分析如罗尔文章的打赏金。

    就一些执法行为的现实情况来看,往往出事之后,再找补,选择性执法较为严重,而且不论是行政法律责任还是刑事法律责任,都有一些兜底性条款,有时候执法对于兜底性条款的理解,已经不在法律分析范围之内,是不可预测的。舆论的交给舆论,社会的交给社会,法律的交给法律。

    法律把一切事情都管起来的时候也很可怕。法律(尤其刑法和行政法)本身必须是谦抑和保守的,这样必然造成法律会有一定的滞后性,法律不能溯及既往的原则就是上述特性的体现,不能在行为人对规范没有预判的情况下,进行事后规制。

    法律本身是公平和效率的平衡,既然是二者的平衡,就意味着法律并做不到管理一切,法律只是社会规范的其中一面,道德、伦理、风俗、宗教、商业习惯等等都是社会规范的一个部分。大部分的公共事件之后,很多人都关注法律之眼的审读,这是非常好的现象。但深刻的去理解法律的功能、本质和局限,更是有了法律意识之后的的必修课程。

    有时候“法办”泛泛化之后,比赤裸裸的“人办”还要可怕,皇皇之词,无法辩驳。

  4. each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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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人劣迹斑斑 刚来深圳的时候就是一农民工 伪造湘潭大学学历进了报社 靠报社分了政府的福利房 如果追究起来分给他的房子都要收回

  5. 啊波次的额佛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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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发一次给一块钱。转发五十万就给五十万。这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只要小铜人真的赠与了,那么你们转发的人就没被骗,你们动一动手指,不用花钱就满足了自己的爱心。

    真正被骗的是打赏了或者捐钱了的人。但是涉不涉及诈骗罪呢?

    我们先来看一下诈骗罪的构成:行为人以不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我认为主要争议点在行为人是否以不法占有的目的发的这篇文章。从现有的证据来看似乎很难证明这一点。

    暴露出来的问题不在于法制不健全。而在于慈善机构不健全。中国缺少成规模、有公信力的慈善组织。缺少相应的管理人才,资质审查机构。导致需要帮助的人难以得到帮助,有爱心的人没有合理的贡献爱心的途径。这个系统现在是一片空白,这才是最大的问题。所以才会有童瑶、罗尔这样的人层出不穷。这不是说你惩罚一个人,惩罚两个人,能遏止的。

  6. jackie 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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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违法,更不构成犯罪。

  7. 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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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刚刚出台了慈善法,可惜(因为官方(立法的主导者)太懒得管吃力不讨好的事情)还是 把个人求助排除在外了。。。

    所以,严格说,罗的行为还真没法律可追究他。他写文章的 部分真相、选择性事实 的手法,虽然是很多媒体的常见手法(严重误导了读者,他还没说一句谎话,只是没列完整事实,被遗漏的事实正好对作者观点不利而已),也是一直没法律能追究

    另外,腾讯的打赏机制,也混淆了原因(是 文章好,还是 文章里写的 孩子病重引 发的同情,还是文章暗示的 孩子病重又(经济上)无能为力 引 发的同情?)使得罗可以浑水摸鱼——罗及其妻现在仍然认为得钱是因为 文章好。。。。

    既然有人喜欢钻法律的空子

    所以,应该有法律明确:凡是 因为家庭、个人事务而 接受 非特定人群的钱财,有义务 及时准确地公开自己的经济情况

    毕竟,正常的捐助都是 更富裕的人捐助给经济条件相对较差的人(人之常情),只有 自己已经尽了足够的努力仍然无能为力时,才有资格求助(自己的事情自己先(尝试)解决 是常态)

    但,立法前,只能靠舆论/道德的压力来追责到底,才能避免全社会的道德、善心的大滑坡

    这一次,与 当年的彭宇案何其相似!因为当年没能对事件追问、剖析到底,结果是 这么多年的不敢扶老人!

    所以,这一次必须追问到底,否则,结果必然是 同样的流毒深远:大众的善良被透支,大家都不敢再捐助,更多真正需要帮助、山穷水尽的家庭 更难得到捐助了。。。

    这也是 倒推此类立法 的重要出发点

    不过,看到一则:

    香港商報網 的微博:【官媒谈罗尔事件:法律应是人性的低保】沸沸扬扬的“罗尔事件”,几经反转之后,当事者将部分微信用户赠予款原路退回至用户零钱包,但事情并没有结束。一部分人继续深挖罗尔的各种历史,吐槽他的求助资格乃至人品;还有一部分人在收到退款之后,再找到罗尔的另一篇文章,重新打赏给笑笑,很快上限又满了。法律确实具有滞后性,但是也有强大的确定性。“罗尔事件”发生后,很多法学专家提供了细致的分析,从慈善法对个人募捐和个人求助的区分,到民法、合同法、刑法对欺诈的定义和处置,可以说,现行的法律其实是够用的,只是我们没有主动加以运用。

    ——也许平时深恶痛绝的 法律里的其他 能治他?这不是好的办法,还是赶紧立法才是正道,这一次只能靠舆论道德了

    打赏的钱,因为腾讯、民政局的出面(罗尔还打算自己用它们成立基金),原路退回了。但是

    12月1日晚的深圳新闻,有人说,除了文章、公众号打赏这几个渠道,还有直接加微信号后转账、红包的。这个渠道的钱,他们在提到腾讯退打赏的钱的时候,居然又 只字不提这个渠道!

    说的人 就给他转了1万,现在要求退回,最终不知道怎么处理了。它们总共有多少,仍然是个未知数!

  8. 一醉清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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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删除彭宇案部分内容)

    题主这个案子,诸君是看到一篇文笔很好的文章,把钱给了一个毫无保障和承诺的虚拟账号,连对方是不是真的存在都不知道。好听点叫天真,难听点叫愚蠢。这种行为不值得鼓励,反而应该教育大众知道自己要对自己的不负责任的选择负责,避免以后被坏人钻空子。话虽然很难听,但道理确实如此。骗子要罚,但这些无头脑的民众也有问题。

    ——————-原答案—————————-

    那篇文章中有提到要求大家赞赏,并承诺把赞赏的钱捐给文中主角没有?

    如果没有,那大家的赞赏是欣赏这篇文章文笔,没人说过赞赏就是捐款

    如果有做捐款承诺,那就是诈骗。

  9. 马泮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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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尔有能力的人却有很多关注给予帮助,而重庆市巫山童养媳马泮艳一个弱女子的事却无人问。这就是中国吗吗?

  10. 敏锐的洞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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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不是鄙人的专业。就不丢人了。

    但是作为赞赏过的人,不说两句,真心不痛快。

    鄙人身在深圳隔壁的珠海。看到文章的第一次,压根儿没信。因为朋友圈各种求资助的文章,我每周都会看见不同版本的。

    然后我会看见,各种卖保险的在那些需求资助的文章下面说:如果你买了PA保险,就不需要这样去乞讨别人的同情。有保险,幸福一生………

    结果第二天起床,好多人转载。

    三人成虎。猛虎。

    坏心猛于虎。

    我赞赏了。为了这个社会。为了我以前做过的坏事,为了以前明明我能帮到别人而自私的走开的过去。

    为了那个,在路边摔倒的骑三轮车的中年男人。对不起,我没敢去扶你。甚至没敢帮你打个120。

    人不都是这样吗。

    罗尔,作家。那是我曾经多么向往的一个职业。读书时期的第一志愿。不必如李白,不必如老舍,不必如鲁迅,不必如韩寒。

    但愿如同泡芙小姐,自由,自在。写我爱写的,谁的脸色我也不看。包括钱。

    但是什么时候作家两个字也变得这么肮脏了。

    作家。那是包含了小时候那些学校里语文顶尖学子的第一职业选择啊。

    你这是在造孽啊。

    造孽啊!!

    你这是在侮辱中华五千年的学子啊。是啊,他们有的人贪,也有的人自私,有的人卖国,有的人奉承。

    但是,我自认遍读历史的人,都很少看见和平年代,拿自己的孩子来换钱与名声的啊。

    这不是绝秦书的年代啊,这不是被围城五年的年代啊。这样的和平年代,这是在造孽啊。

    造孽啊!!

    我不为那赞赏的人后悔。那是我的选择。我也看见了现在满世界说你要把那些钱还了。

    但是,你就觉得,还了钱,你造的孽就可以赎过去了吗。

    我告诉你,这钱,哪怕原路返回了,我也不要!!

    你这是要下十八层地狱的!!

    你这是造了二十一世纪,我见过最大的孽!!

    你不是作家,是“作”家!!

    我期待你的女儿好起来,然后,恨你一辈子!!

    她会慢慢长大,会慢慢成熟,会慢慢知道她的父亲以前把作家这个名词,贬义到了极点。

    会像杨过知道他的父亲,并不是一个正直的男人,会像杨过一样,内心只认郭靖为父亲。

    你连当父亲尚且不配,何况要当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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