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 ( 2 )

  1. zhongguomeng666
    理由
    举报 取消

    下面是正在发生的真实案例,小地方政府,认为山高皇帝远,就可以胡作非为

    求知乎网友指点,如何阻止无理暴力强拆!

    根据中纪办《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规定,“已经取消行政强制拆迁,先补偿后搬迁,禁止采取暴力威胁迫使搬迁;”

    只补偿了房屋价值款项一半,居然要强拆,恳请天涯的网友帮指点一二,有什么好办法阻止呢?

    下面是起诉当地政府的诉状和实际情况,

    现在是2016年12月1日已经送材料到资源县人民法院,但还有7天审查期

    审查期过后,才知道法院是否立案(在网上查资料是,现在什么案子都要帮立案,是这样吗)

    请知乎的网友们帮看看:

    行政诉讼起诉书

    原告:李正义(化名),男,汉族,19**年**月**日,现住:资源县资源镇************,身份证号:45**************,联系电话:187**********

    被告:资源县城北城镇化建设办公室,地址:资源县城北新区行政中心大楼,联系电话:0773-4311142

    诉讼请求:

    1、判令《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对原告无约束力;

    2、被告赔偿原告以此造成的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共计*****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李正义(化名)资源镇************村民小组成员。位于资源县资源镇******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及该地块上房屋产权属于李正义(化名)所有。

    2009年9月,被告以方便******厂周边四、五户拆迁户的宅基地安置为由,让原告进行房屋拆迁安置。

    被告在没有出示任何审批、备案法律文书,更没有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拆迁程序(既没有2009年有关本拆迁的相关审批、备案文件,也没有公告征求群众意见,更没有得到人民群众认可并完善后进行拆迁工作),以欺骗的手段(原告相信被告,因被告代表的是政府,原告接受的信息完全是被动的;而被告在原告无力求证的情况下,欺骗原告),于2009年9月**日签订了所谓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

    在对原告所谓的房屋拆迁安置过程中,被告、房屋拆迁程序及签订的所谓《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存在严重违法,理由有四(知乎限制字数,略写):

    一、被告无权对外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签订主体非法。理由是资源县城北城镇化建设办公室系资源县人民政府内设机构,并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法律或法规授权的组织,被告无权对外签订任何合同或协议。被告资源县城北城镇化建设办公室与原告于2009年9月**日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超出了被告的职权范围,且被告无任何法律主体资格,与原告签订的协议无法律支撑,对原告无约束力。

    二、被告进行房屋拆迁没有审批、备案的法律文书,没有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流程、程序。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法》中明确规定: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就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进行论证。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应当将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但是,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日。 ”

    由此可见,被告没有按法定征收程序实施房屋拆迁,存在严重违法,整个牵涉到原告的拆迁、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对原告没有约束力。

    三、被告没有按国家有关拆迁的法律、法规之规定,贯彻“先补偿后拆迁”,而在《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中的第十条“上述补偿分两次付清,即签订本协议后,甲方付给乙方总补偿金额的50%;乙方在规定期限内拆迁完毕后,并经甲方认可,乙方在十日之内将剩余的50%补偿费全部领取。”,完全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实际情况是,截止目前原告房屋价值款项只补偿了50%,完全是要挟原告,不拆迁、不补偿。理由是根据中纪办《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告完全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实施拆迁工作严重违法并跟原告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对原告没有约束力。

    四、被告跟原告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中实行的拆迁补偿标准没有按国家相关法规执行。理由是根据中纪办《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实施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范围内商品房的市场平均价格,按以下三种情形及标准。

    1、低档被征收房屋包括棚户区平房、4层以下住宅楼等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范围内商品房市场平均价格的2倍; ”

    据以上法律法规,被告完全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和实施违法的拆迁补偿;因此,被告跟原告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对原告没有约束力。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针对原告操作实施的房屋拆迁存在严重违法,2009年9月17日签订的所谓《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对原告没有约束力。同时,被告从2009年9月至今,多次通过口头、下发通知等形式要实施强制拆迁,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和伤害,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工作和生活,被告需赔偿原告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另,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望法院公正判决!

      此 致

    资源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正义(化名)

    2016年11月29日

      附:

      《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1份

    被征收人该如何阻止强拆,要赢得行政诉讼还有哪些要完善?~

  2. 正义必胜
    理由
    举报 取消

    紧急求助!!!

    尊敬的彭清华书记、陈武主席:

    我们是银滩镇白虎头村村民。在一场血色拆迁即将爆发之际,向您们紧急求助!!!

    2016年11月以来,不断有人采取停水停电、盯梢、半夜涂鸦、清晨5点高音喇叭骚扰、半夜用石块打砸玻璃、整夜蹲守等方式迫害我们。

    2017年1月以来,北海市政府再次采取“株连式”方式(2009年也用过),强迫我们的亲属停工回家。“劝说”家人同意拆迁。

    1月13日至今有人把村中现存所有房屋均写上了“拆”字并组织身着迷彩服的人(不知身份)开车挖机、警车强行将蔡建月、叶太利 、龙志友、孙寿光、赵世福、陈海、高剑波家夷为平地。我们的房子都是有产权证的合法财产或是世居房子,怎么可以不经合法程序想拆就拆能?这不是赤裸裸的侵害群众利益吗?

    这些天来,整个村子笼罩在恐怖之中。村民家中户户都准备拼死的勇气。一场血色拆迁一触即发!!!

    让非法侵入者后果自负!!!

    为了保护我们的合法财产,提醒政府规范拆迁行为,我们于1月16日到北海市信访办信访,得到的却是一纸《不予受理告知书》。明明是北海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北海市银滩保护和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在主拆迁,市信访办却以“不属于本级政府或工作部门处理权限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建议我们去银海区信访局。这分明是揣着明白装糊涂,分明就是故意踢皮球、为难我们。逼得我们不得不到自治区来上访。

    我们不能理解和接受:为什么在党中央高度重视民生和社会稳定的情况下,在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禁止违法强拆、禁止暴力拆迁的情况下,居然还有人胆敢与党中央对抗,违法拆除我们有合法证件、没有签订拆迁协议的房子?难道他们的眼里没有王法了吗?

    难道银海区政府某个领导说违法就是违法了吗?如果是这样法院还要干吗?

    2007年北海市政府以每亩2.6万元的价格强制征收银滩白虎头村一线地700多亩,连村民的就业用地也在其中。当时北海的地价每亩300多万元,2008年以来更是居高不下。2010年在北海一般房价已是5000元/平方米的情况下,政府却按照每平方米680元的价格强制征收我们的一线海景房。

    我们作为世世代代生活在银滩的农民,我们也真心希望银滩能够建设得越来越美好。我们所要求的仅仅是合理合法的补偿。换位思考一下:一栋占地 120平方米的一线海景三层楼房仅补偿60万元,合理吗?这不是抢钱是什么?我们认为,人民政府应当是最讲道理和法律的,如此蛮不讲理、胡作非为的行为实在不应当是政府之所为。

    因此:

    特此向您们求助,真诚希望您们能够体恤我们普通百姓的艰辛和困苦,在您们的敦促之下,北海能够走上依法行政、依法拆迁的轨道。不要再重演野蛮拆迁,更不要发生血色拆迁!那将是百姓之福,北海之福。

    白虎头村民

    2017年2月28日

我来回答

Captcha 点击图片更换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