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创业引导基金退出有哪些规定? 举报 理由 举报 取消 咨询各位大侠一小白问题,一般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在退出时需要履行哪些程序,在国资管理方面有没有特殊的规定。为什么很多创业企业对引进政府引导基金投资心存顾虑,在后续融资方面会因有政府引导基金投资而产生影响吗? 2017年4月27日 1 条回复 992 次浏览 创业,投资
回复 ( 1 )
我在之前一个问题回答过,现在转发过来。
按照现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应适用该《条例》,但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而《条例》中所称企业国有产权,则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根据此条件,国资委、财政部出台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对国有产权转让程序做出了界定,包括书面决议、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交易所挂牌等。
与此同时,按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财政部门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而办法所说的金融企业是指所有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和金融控股(集团)公司,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则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对金融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办法同时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企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含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信用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转让监督管理工作,比照本办法执行。
按照上述《条例》和《办法》,政府引导基金退出子基金是否需要纳入国资委管理并履行相关国有产权转让程序取决于有关部门对政府引导基金投资的子基金所做的性质界定:如果将子基金界定为非金融类企业,则应将引导基金在子基金中投入形成的权益界定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所讲的企业国有产权,需按《条例》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履行书面决议、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交易所挂牌等程序;如果将子基金界定为其他金融类企业,则应将引导基金在子基金中投入形成的权益界定为《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中所称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相关转让则应按此《办法》中规定的程序进行。从目前的实践情况来看,政府引导基金的出资及设立由财政部门在管理,而子基金的登记备案及相关监管则由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实际上纳入了中国证监会管理范畴。由此来看,国家对于引导基金及其参股子基金事实上是按其他金融类企业进行管理的。因此,引导基金退出子基金的相关程序应按《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而无需履行国资委关于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