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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播欢乐散播爱,各位享受了福利的童鞋,会觉得有罪吗?
我觉得有罪啊。
现在他被起诉的罪名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司法解释说“明知他人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等帮助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共同犯罪论处。” 现在的证据显示,快播确实为淫秽信息的传播提供了工具上的帮助。而且王欣对这种状态是知道的。(这里一个争议就是王欣是不是”明知”,公诉人准备的材料太粗糙了。)然后快播能不能作为这个罪的对象?快播说自己只是研发了这样一项点播而不是传播的技术,这种研发本身没错,那造成这样的结果也不是他们可以意识到的,他们也没办法。但是“技术中立”这个概念早就被澄清过,它并不是任何技术研发的保护伞。新技术的产生其本身是没错,但是当它带来不合法或者负面的结果时,技术拥有者有责任主动地去避免不好的结果产生。王欣就说自己确实已经有主动去避免不好结果产生了,比如设置了110系统。但是,法律在判定这类问题时并不是只看你是不是做了一点行为就够了,还要看你是不是尽所有可能去避免这种不好的结果产生。如果你没有尽可能去控制(两个方面:及时&技术层面可实现),那你的行为和最终的不好结果之间就有了联系。(这个点公诉人也提了,但是没有抓住这个点)。
所以,从这两点上看,王欣还是很有可能被判定有罪的,除非证明现有技术真的对这类问题无计可施了。这点挺难证明的,因为人家连迅雷都把淫秽视频关得差不多了。
是我们人性的过错(^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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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播欢乐散播爱,各位享受了福利的童鞋,会觉得有罪吗?
我觉得有罪啊。
现在他被起诉的罪名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司法解释说“明知他人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等帮助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共同犯罪论处。” 现在的证据显示,快播确实为淫秽信息的传播提供了工具上的帮助。而且王欣对这种状态是知道的。(这里一个争议就是王欣是不是”明知”,公诉人准备的材料太粗糙了。)然后快播能不能作为这个罪的对象?快播说自己只是研发了这样一项点播而不是传播的技术,这种研发本身没错,那造成这样的结果也不是他们可以意识到的,他们也没办法。但是“技术中立”这个概念早就被澄清过,它并不是任何技术研发的保护伞。新技术的产生其本身是没错,但是当它带来不合法或者负面的结果时,技术拥有者有责任主动地去避免不好的结果产生。王欣就说自己确实已经有主动去避免不好结果产生了,比如设置了110系统。但是,法律在判定这类问题时并不是只看你是不是做了一点行为就够了,还要看你是不是尽所有可能去避免这种不好的结果产生。如果你没有尽可能去控制(两个方面:及时&技术层面可实现),那你的行为和最终的不好结果之间就有了联系。(这个点公诉人也提了,但是没有抓住这个点)。
所以,从这两点上看,王欣还是很有可能被判定有罪的,除非证明现有技术真的对这类问题无计可施了。这点挺难证明的,因为人家连迅雷都把淫秽视频关得差不多了。
是我们人性的过错(^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