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320条关于上诉费缴纳的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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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诉讼费缴纳办法中规定,上诉费的缴纳是说,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未在上诉期内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该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但新司法解释320条中说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我想问的是,法院未开具缴费单的情况下,递交了上诉状,法院说判决书写明应在上诉期满7天内预交,现在是我们没有主动过问缴费单事宜,说按撤诉处理,是否合理?

2017年2月23日 1 条回复 1547 次浏览

发起人:法眼(民事法官) 初入职场

民事法官

回复 ( 1 )

  1. 法眼(民事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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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必须通知上诉人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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