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李昂 初入职场

未出柜小受/月收入过万的大一狗(单身)

回复 ( 5 )

  1. 匿名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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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邀。

    首先回答题目的问题:传销组织如果骗钱,不可以定为诈骗罪。传销组织中的组织者、领导者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般的传销人员不构成犯罪

    另外,《禁止传销条例》的出台背景上面 @愤怒的藤藤菜 已经说了,这是为了规范和区分传销与正常的推销。

    参考法条:

    •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于本罪的罪状描述就已经包含了“骗取财物”的行为,所以骗财行为是传销活动的犯罪表现之一,不应该再单独构成诈骗罪。

    另外,诈骗罪的要求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者信以为真而主动、自愿交付财物”,它对于“诈骗”的要求更为严格。

    而本罪的“骗取财物”,通常的表现形式是“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即这种手段更多的是使被害人相信投资会有低风险高回报,它介于“诈骗罪的诈骗”和“民事欺诈”之间,但并没有很明显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更多的是利用双方信息不对等、利诱等方式扩大被害人的投机心理而主动参与,实践中也很难将之纳入“诈骗罪”的范围。你可以理解为媒体报道新闻时有选择、有侧重点地报道,引导舆论方向,但报道内容并没有说谎,只是让你产生误解。

    顺便说明一下:

    2009年2月28日之前

    本罪是2009年2月28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七)》里新增加的罪名,在这之前,搞传销活动的都当作非法经营罪来定(非法经营:又关我事?),这是2001年4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笥问题的批复》里的规定。

    2009年2月28日之后

    虽然有了这个罪名,对于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已经可以以此罪名判处。但对于一般参加人员,实践仍然还有判非法经营罪的情况。只是数量上慢慢减少。

    一直到2013年2月26日,最高院公布《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2013.4.8实施),才真正结束了把一般传销人员当作非法经营罪处理的日子。

    另外问问题的方式要注意啊,“可以做什么”的隐藏主语是“我”,抖机灵的回答就可以说“作为一个自由的个体,你想干什么都是可以的,就连杀人、参选国家主席都可以,何况只是告别人诈骗。”

    严谨一点,最好是问“XX可以认定为XX罪吗”

  2. 霍s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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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泻药。

    因为罪刑法定,因为立了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所以法条竞合下不定为诈骗罪。

    同样的竞合关系还有诈骗与保险诈骗、合同诈骗。

  3. 愤怒的藤藤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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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已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受害者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挽回损失。

    中国加入WTO后承诺3年内开放直销市场,此时亟需立法对直销和传销予以区别,引导直销企业变更不适应中国实际情况的运营规则、使惩治传销的执法活动有明确法律依据,故于2005年同时颁布《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这是《禁止传销条例》的诞生背景。

    《条例》之前,惩治传销的依据是1998年《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通知》内容仅提到“禁止传销和变相传销”,对传销界定不明确,直销企业也多受波及,不足以指导规范市场秩序,故《条例》的出台是有必要的。

  4. 勇敢的小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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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啊。直接报警去抓啊。管它什么罪抓了再办。不过一般来说,钱要不回来了说是传销头子都花掉了。

  5. 双鹰反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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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诈骗需要你打款单在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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