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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 武汉大学,管理学硕士,法学与工商管理双学士, 金元宝理财社交平台创始人,CEO。曾任用友集团事业部负责人;品牌特卖平台-天品网产品总监;创业成立金融机构互联网服务公司,为华夏基金、浦发银行、海康人寿等知名金融企业提供专业服务。微信公众号:老祝说
目前在中国,用时间戳来证明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的案例,还不多见。对时间戳的应用,除了特定行业外,还没有受到普遍的重视。
根据金元宝理财在前期选型时间戳服务商过程中收集的资料,目前在医疗行业,电子签章和时间戳是应用的较多的,例如河南省,主要的医疗机构,都会对电子病历等使用时间戳,虽然在使用,但实际把时间戳用到法院诉讼,还没有出现。
案例少,不代表不重要,恰恰反映了,企业界、大众对时间戳的认识还不足够,还没有的引入到日常的业务中去。
随着互联网+战略的提出,传统企业都在纷纷接轨互联网,将很多业务线上化,这意味着,有更多重要的数据,如合同、订单等,是在网上流转的,一旦出现纠纷,如何证明电子协议的有效性,将是一个重要问题。可以想见,可信时间戳技术会在中国,不断铺展开来。
这里重点谈谈时间戳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和对P2P理财者的意义。
一、中国第一个时间戳司法应用案例
2008年11月25日,深圳市龙岗区法院依据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活动月”的要求公开宣判知识产权纠纷案,其中“利龙湖”一案系国内首例时间戳技术司法应用案例,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案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这个案件,主要是原告认为,被告在第三方网站上发布的宣传文章,涉嫌侵犯了原告的商标“利龙湖”这一注册商标权。为了证明这个事实,法院使用了时间戳技术进行证据采集:
“本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依据原告提供的网址线索分别登录上述网站进行浏览核查,分别以打印浏览网页资料及保存浏览网页数据并加盖时间戳的方式固化调查内容。
本院核查上述网站所得关于被告成科公司的宣传资料与前述公证保全资料内容基本一致,即以注明“深圳市成科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原深圳市利龙湖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的方式进行企业经营活动之宣传。被告方对经法院调查核实的网页资料真实性无异议。被告成科公司对被告高新网公司所称述的资料上传流程及免费发布信息事实无意见。”
这个案件使用时间戳技术,其实是比较简单的,而且不是当事人主动使用,而是法院用这一技术进行证据采集、保存。
二、北京首例使用时间戳固定证据案件公开宣判
2015年4月14日上午,北京首例使用时间戳固定证据案件一审宣判。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认定,使用可信时间戳认证的电子证据是未经篡改的,具有真实性。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北京华恒汉方制药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发布的“华恒汉方”新浪官方微博中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4幅摄影作品。
据悉,华盖公司为全球最大的图片供应商GettyImages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授权代表公司,通过GettyImages华盖创意图片库中文网站平台向用户提供来自全球范围的创意图片、影音素材和视觉服务。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华盖公司通过加盖可信时间戳固化网站内容的方式,证明了GettyImages网站上展示有涉案4幅图片,并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可以确认GettyImages公司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涉案图片。
最终,昌平法院认定,华恒汉方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官方微博上使用了涉案的4幅图片,侵犯了华盖公司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案件审理法官贺颖超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判决是对可信时间戳取证方式的司法确认,通过司法判例形式展现了法院对权利人著作权的保护。
三、对P2P投资者的意义
目前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还没有出现应用时间戳来固定证据的司法案例。但没有,不代表不重要。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法官龙富泉在近期举办的一个知识产权论坛发言中指出,“我们从05年审理第一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及侵权纠纷时起就已经关注到证据保全当中一个核心的问题,就是电子证据保全当中数据电文的完整性、不可否认性,以及由此引起的证据保全措施权威性问题。在我所经历的案件当中,我觉得企业已经开始意识到电子证据在企业寻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当中的重要性,但现实的很多个案当中他们并没有准备得像他们所预期希望能做到的那样充分。”
龙富泉说:“诉讼是一个新的事件,参与诉讼的各方通过自己的努力解构并建构着关于纠纷事件原貌的解释。其实作为一个法官,他的角色就是一个听众,法律给他的就是一副耳朵,一个独立思考的脑袋,这时候我们非常希望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当中运用自己的智慧,充分展示你对这个事情的判断和围绕这个事情举出相关的证据,但是非常遗憾的是很多诉讼代理人忽略了这一点,对事实主张证明的不充分增加了法院的审理难度。”
第一点,作为选择平台的重要参考指标。
对投资者而言,首先要考察平台是否引入的电子签章和可信时间戳。如果引入了,至少表明平台是较为规范的,愿意每年投入几十万来保护投资人的权益,也规范自己平台的行为。
一般来说,可信时间戳,每次认证的费用在5-10元左右,如果一天100个电子合同,费用就在1000元,一年下来,至少也要20万以上!
第二点,便于进行证据保全,在出现纠纷时,大大降低举证的成本。
在P2P平台上,完成投标后,通常都会有一个电子借款合同。但要注意的是,有这个合同,却不一定能作为证据。原因前面已经说过,电子合同文本,是可以随时修改的,万一被人篡改过,那么谁来证明,你保存的这个电子合同,是真实的,没有改过的呢?
法院要投资者自己证明自己拿到的合同,没有被篡改过,难度可想而知。所以,最好的方法,就是合同生成时,就加上可信时间戳,此时电子合同就具有了唯一性和不可篡改性。加了可信时间戳的合同,就可以作为证据了。
第三点,防止平台方面,在出现问题后,篡改在线电子合同,对投资者不利。
这种情况,并不鲜见。有些平台出现了坏账后,连夜修改合同,将不利于自己的条款全部删除。这样,万一发生法律诉讼,就可以逃避责任。因为投资者也无法证明,原来的合同究竟是什么样的。但如果引入时间戳,那么就固定了电子合同,时候平台即使修改,也无济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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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中国,用时间戳来证明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的案例,还不多见。对时间戳的应用,除了特定行业外,还没有受到普遍的重视。
根据金元宝理财在前期选型时间戳服务商过程中收集的资料,目前在医疗行业,电子签章和时间戳是应用的较多的,例如河南省,主要的医疗机构,都会对电子病历等使用时间戳,虽然在使用,但实际把时间戳用到法院诉讼,还没有出现。
案例少,不代表不重要,恰恰反映了,企业界、大众对时间戳的认识还不足够,还没有的引入到日常的业务中去。
随着互联网+战略的提出,传统企业都在纷纷接轨互联网,将很多业务线上化,这意味着,有更多重要的数据,如合同、订单等,是在网上流转的,一旦出现纠纷,如何证明电子协议的有效性,将是一个重要问题。可以想见,可信时间戳技术会在中国,不断铺展开来。
这里重点谈谈时间戳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和对P2P理财者的意义。
一、中国第一个时间戳司法应用案例
2008年11月25日,深圳市龙岗区法院依据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活动月”的要求公开宣判知识产权纠纷案,其中“利龙湖”一案系国内首例时间戳技术司法应用案例,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案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这个案件,主要是原告认为,被告在第三方网站上发布的宣传文章,涉嫌侵犯了原告的商标“利龙湖”这一注册商标权。为了证明这个事实,法院使用了时间戳技术进行证据采集:
“本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依据原告提供的网址线索分别登录上述网站进行浏览核查,分别以打印浏览网页资料及保存浏览网页数据并加盖时间戳的方式固化调查内容。
本院核查上述网站所得关于被告成科公司的宣传资料与前述公证保全资料内容基本一致,即以注明“深圳市成科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原深圳市利龙湖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的方式进行企业经营活动之宣传。被告方对经法院调查核实的网页资料真实性无异议。被告成科公司对被告高新网公司所称述的资料上传流程及免费发布信息事实无意见。”
这个案件使用时间戳技术,其实是比较简单的,而且不是当事人主动使用,而是法院用这一技术进行证据采集、保存。
二、北京首例使用时间戳固定证据案件公开宣判
2015年4月14日上午,北京首例使用时间戳固定证据案件一审宣判。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认定,使用可信时间戳认证的电子证据是未经篡改的,具有真实性。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北京华恒汉方制药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发布的“华恒汉方”新浪官方微博中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4幅摄影作品。
据悉,华盖公司为全球最大的图片供应商GettyImages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授权代表公司,通过GettyImages华盖创意图片库中文网站平台向用户提供来自全球范围的创意图片、影音素材和视觉服务。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华盖公司通过加盖可信时间戳固化网站内容的方式,证明了GettyImages网站上展示有涉案4幅图片,并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可以确认GettyImages公司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涉案图片。
最终,昌平法院认定,华恒汉方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官方微博上使用了涉案的4幅图片,侵犯了华盖公司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案件审理法官贺颖超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判决是对可信时间戳取证方式的司法确认,通过司法判例形式展现了法院对权利人著作权的保护。
三、对P2P投资者的意义
目前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还没有出现应用时间戳来固定证据的司法案例。但没有,不代表不重要。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法官龙富泉在近期举办的一个知识产权论坛发言中指出,“我们从05年审理第一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及侵权纠纷时起就已经关注到证据保全当中一个核心的问题,就是电子证据保全当中数据电文的完整性、不可否认性,以及由此引起的证据保全措施权威性问题。在我所经历的案件当中,我觉得企业已经开始意识到电子证据在企业寻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当中的重要性,但现实的很多个案当中他们并没有准备得像他们所预期希望能做到的那样充分。”
龙富泉说:“诉讼是一个新的事件,参与诉讼的各方通过自己的努力解构并建构着关于纠纷事件原貌的解释。其实作为一个法官,他的角色就是一个听众,法律给他的就是一副耳朵,一个独立思考的脑袋,这时候我们非常希望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当中运用自己的智慧,充分展示你对这个事情的判断和围绕这个事情举出相关的证据,但是非常遗憾的是很多诉讼代理人忽略了这一点,对事实主张证明的不充分增加了法院的审理难度。”
第一点,作为选择平台的重要参考指标。
对投资者而言,首先要考察平台是否引入的电子签章和可信时间戳。如果引入了,至少表明平台是较为规范的,愿意每年投入几十万来保护投资人的权益,也规范自己平台的行为。
一般来说,可信时间戳,每次认证的费用在5-10元左右,如果一天100个电子合同,费用就在1000元,一年下来,至少也要20万以上!
第二点,便于进行证据保全,在出现纠纷时,大大降低举证的成本。
在P2P平台上,完成投标后,通常都会有一个电子借款合同。但要注意的是,有这个合同,却不一定能作为证据。原因前面已经说过,电子合同文本,是可以随时修改的,万一被人篡改过,那么谁来证明,你保存的这个电子合同,是真实的,没有改过的呢?
法院要投资者自己证明自己拿到的合同,没有被篡改过,难度可想而知。所以,最好的方法,就是合同生成时,就加上可信时间戳,此时电子合同就具有了唯一性和不可篡改性。加了可信时间戳的合同,就可以作为证据了。
第三点,防止平台方面,在出现问题后,篡改在线电子合同,对投资者不利。
这种情况,并不鲜见。有些平台出现了坏账后,连夜修改合同,将不利于自己的条款全部删除。这样,万一发生法律诉讼,就可以逃避责任。因为投资者也无法证明,原来的合同究竟是什么样的。但如果引入时间戳,那么就固定了电子合同,时候平台即使修改,也无济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