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Meow too 初入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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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书剑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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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名字、公司/企业名称的命名,不归广告法调整

    前者属于商标法调整的范围,后者属于公司法调整的范围

    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公司法似乎没有明文规定,但是企图用极限用语来误导消费者的话,可能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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