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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或者相似的商品,不能使用同商标。那么对于驰名商标而言,不同的商品也不能使用同商标吗?
美国某公司对英国出口“飞利浦”牌旅游鞋,被荷兰飞利浦公司发现,并向美公司抗议侵犯其商标权,要求立即停止使用该商标,并赔偿其损失。美公司反驳并认为“飞利浦”虽是荷兰飞利浦公司的商标,但荷兰飞利浦生产的是“飞利浦”电器,而美国出口的是“飞利浦”旅游鞋,按照国际一般惯例不同类的商品允许使用同名商标,荷兰公司向法院起诉。 法官应该支持哪一方呢?(我的观点是:虽然不是同类商品,但PHILIP是驰名商标,一个买电器被误导为卖鞋的。)(但是又怎么说腾讯QQ和奇瑞QQ 以及德芙和多芬 ) 附一个新闻案例:http://r.m.baidu.com/u7r174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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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胜诉的前提是,对方是知名品牌,虽然商标法只对驰名商标做了规定,但是实践中,对知名品牌保护力度也不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