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公司四方托管可行性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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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第三方支付公司为了避规《互金指导意见》提出了四方托管概念,绕过指导意见变相为互联网金融平台(比如:P2P网贷、众筹)提供资金托管服务,请问这样是否可行?能否详细表述一下

2017年11月11日 1 条回复 1309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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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距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已有两个半月,指导意见中指定银行为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资金渠道,政策性排除了第三方支付公司。对此互联网金融行业内部人员大多比较抵触,多数人认为这是监管部门打着维护人民资金安全口号,打压支付公司维护现有金融体系,减少银行存款外流。

    在整体经济低迷的环境下,互联网金融能够对现有的金融体系起到了一个强有力的补充,而第三方支付公司(比如支付宝)的介入,其灵活性和普遍性能够让用户资金更方便、快捷、低成本的流入互联网金融行业,为互联网金融平台提供源源不断的活水。然而指导意见限制了第三方支付公司的介入,导致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资金渠道变得单一、没效率,进而影响到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蓬勃发展势头,加大实体经济的下行压力。

    我比较赞同的是政府管理部门应扮演行业规则制定者的角色,是一个裁判员,你可以制定赛场上的比赛规则、风控规则、以及惩罚退赛规则,但是你不能挑选参赛人员。一旦你做了,整场比赛的公平性就得不到保障了。然而理想丰满,但现实很骨感。想必这时候双乾、汇付这些在P2P网贷和P2P众筹行业收获颇丰的支付公司的老板们更能体会马云那句话“有时候,打败你的不是技术,可能只是一份文件。”好了,闲话少说,言归正传。

    四方托管这个概念最近在互联网金融和支付行业炒得比较火,起初这个概念是由双乾支付先提出来的,而后很多支付公司都在跟进这种模式。最近与支付公司高层探讨过此种模式的利弊,得到的答复无一例外的表示支付公司推四方托管方案也实属无奈之举,本来支付公司在互联网金融行业耕耘的如火如荼,但一纸政令让支付公司的所有努力付之东流,美好未来瞬间化为泡影,迫不得已才出此对策。

    说起四方托管,首先要从四方托管的定义说起,四方指的是:用户、平台、支付公司、银行。国家政策没出台前,支付公司给P2P网贷平台、众筹平台提供的资金托管实际上是三方托管,三方指的是:用户、平台、支付公司。三方模式下平台负责业务流、支付公司负责资金流,淘宝就是最典型的三方托管,淘宝网负责业务流,比如用户买东西的颜色、尺寸、大小、发货地址等等都是在淘宝网完成。支付宝负责资金流,买家付款给卖家是通过支付宝电子钱包来完成的。三方托管下用户的资金实际上是存管在支付公司的备付金账户里,支付公司的电子钱包(比如支付宝)实际就是一套记账系统。支付公司的电子钱包既有记账功能,因为资金又在支付公司的银行备付金账户,所以又具有资金清算功能,这样看来电子钱包的属性上就该被称为支付账户。记住这个名词,四方托管正是在这个名词上做文章的。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八条: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央行就是利用这条仅48个字规定彻底把支付公司联手互联网金融共享美好未来的美梦打破的。支付公司的理解是不能为P2P网贷或者p2p众筹开立支付账户,但是可以开立记账账户,如果将用户为平台托管的电子钱包改成只记账不清算,那不就成了记账账户了么。说干就干,于是就有了四方托管这个方案,在这个方案里,用户资金从原来的支付公司备付金迁移到了银行,这样一来支付公司给网贷和众筹设立的电子钱包里面的资金就剥离出去了,最终这个电子钱包只剩下一个记账功能,电子钱包的属性就从支付账户变成了记账账户,也就彻底摆脱了政策限制。所以总结来说,四方托管是可以规避国家政策的。

    以上部分从政策上讲述了四方托管的可行性,接下来再从实际操作上的谈谈四方托管可行性。托管是一个系统性工程,涉及到平台运营、程序开发、服务商配合、资金清算、用户体验等多个环境,所以可行性分析需要从这些主要环节进行逐一分析。

    用户体验:四方托管与三方托管相比,只有一个资金清算环节发生了改变,资金清算放由原来的支付公司变成了银行。用户在业务环节,比如充值、投标、业务查询等方面不会有太大变化,但开户环节可能趋于严格,所以用户体验会在开户和提现到账时间上有影响,但影响不大。

    程序开发:四方托管模式的根本是银行与支付公司间进行数据交互,所以P2P网贷平台与支付公司间的程序对接不会有太大问题,顶多是开户环节因为银行的要求会稍作变动。但支付公司需要做的事情就多的多了,比如专线布置和接口开发、硬件设备添加(银行出于信息安全考虑一般都会要求双方系统对接中设置风控硬件进行风险隔离)、系统调试、总行验收、准入制度和风控规则制定、应急制度等多个环节(此部分由双乾支付COO从利波提供),所以支付公司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去做准备工作,不过这也没啥影响,因为他们别无选择。

    平台运营:银行出于名誉风险考虑,对平台发布的借款项目可能会适当介入(需要注意的是银行介入不代表银行对借款项目的真实性和借款人还款能力负责),原有的借款项目审批流程可能因为银行的介入要做适当的微调,这就稍微加大了平台运营人员和借款人的项目发布时的繁琐度。另外资金清算方是银行所以平台遇到资金清算延迟、出错等问题需要银行进行沟通时,银行因为自身体制原因往往不能像支付公司那样迅速、准确的解决问题,从而给平台造成资金损失或者投资人流失,这点会对平台的后期发展制约较大。所以P2P网贷平台在选择四方托管的时候,对于资金清算方(银行)一定要进行充足了解。

    技术服务商:P2P网贷行业,系统自主开发的平台不到5%,也就是说95%的网贷平台系统由绿麻雀、帝友、迪蒙、融天下、四象、融都、金鼎这些P2P网贷系统开发商进行开发和维护的,这些系统开发商统称为技术服务商。平台想要在系统上进行任何改动都必须得到这些技术服务商的配合,而这些改动在技术服务商看来都属于二次开发,二次开发意味着要收取一定的开发费用,四方模式下平台系统改动的地方不多,至于开发费用收多少,就得看技术服务商的良心了。四方托管对技术服务商而言是一个好消息,因为又增加了一个创收的途径。另一方面技术服务商与第三方支付公司合作是有好处的,三方托管模式下技术服务商能从支付公司处获得较为可观的现金分润,目前市场上规模较大的渠道商绿麻雀、帝友、迪蒙、融天下等每年从双乾、汇付这样的三方支付公司身上获得分润少则数十万多则上百万。从合作分润这个角度来看技术服务商和三方支付公司是利益共同体,如果没有四方托管,银行取代P2P网贷资金托管环节中支付公司的角色,银行给技术服务商分润几无可能。所以技术服务商从自身利益出发会积极推动四方托管模式,这对支付公司而言是一个利好。

    资金清算:三方托管模式下支付公司作为资金清算方,处理用户提现资金时间大多为T+0到账,而银行给支付公司的清算时间是T+1到账。T+0清算模式实际上是支付公司在给用户垫付提现资金,垫付的最直接后果是沉淀资金大幅减少,进而损失了沉淀资金带来的利息收入。支付公司做T+0也是无奈之选,你不做T+0别的支付公司做,市场就轮不到你了,演变到最后T+0就成了一个三方托管模式下资金清算的标配。四方托管资金清算方换成银行后,多数银行出于沉淀资金、总行政策等原因考虑,会选择T+1(工作日的第2天)而不是T+0到账。T+1对用户来讲到账时间会晚一天,非工作日到账时间就得顺延了。到账时间延迟可能导致投资人错失再投资时机,也可能给借款人的资金使用带来不便,从这点上分析用户体验会比较受影响。但T+1清算时趋势,用户也要慢慢学会接受。

    上述几点看来,四方托管在实际运营中是确实可行,但从大数据这个角度分析会遇到不少阻力,阻力主要来自合作伙伴兼竞争对手的银行。因为四方托管模式下支付公司掌握平台业务信息流,银行只负责资金清算,银行虽然获得大量沉淀资金,但无法通过大数据对行业和平台本身进行深入了解,而支付公司可以。所以支付公司搞四方托管不能是个银行就合作,而要先了解合作银行看中的是沉淀资金还是大数据。有些银行有自己的P2P平台比如民生银行旗下有民贷天下、民生易贷、民生转赚3家互联网金融平台,招商银行有小企业e家,平安银行有陆金所,在这些银行看来大数据分析带来的价值要远超过资金沉淀带来的价值,所以从大数据角度分析这些银行都不适合做四方托管的合作银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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