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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起一个笑话,一群和尚去吃串串香,点了10串串串,然后一个和尚去隔壁超市买了一件泡面,下进去,一群人吃面,火锅底汤都给别人喝光了,老板在旁边看了半天,没吱声。最后结账,10串,2块钱。
美帝的脱衣舞俱乐部都是有最低消费的,不过饮料都很贵,也不能自带酒水。同样也是违反法律的。不然谁都想花15块钱进去,装一包方便面和酒水,看一整天。
这种营销方式本质上是抓住了消费者占便宜的心理,用提供附加服务赚钱。如果真要纠结法律那别人商家也没办法。不过等到观念普及了这样一板一眼的维权也有好处。结果就是零元旅行团,低价KTV,火锅底料免费,甚至靠提供付费道具和内容的免费游戏,免费茶水的消失,租金房费,入场费,点卡费大幅度上涨。最简单的例子就是在美帝华人旅行区,吃饭账单上是自动加百分之17%的,因为普遍游客没有付小费的习惯。
这样一定意义上会趋于收费合理化。在结账时,消费者会拿到一张长长的账单,茶水,锅底,小费算进去了,十分合理了同时也贵了。对于消费者来说有好有坏,想占便宜也占不了了,都一本正经的算计着,想吹空调都得给钱。一个人想去吃个火锅只能去冒菜摊摊了,一个人想去唱个歌只能浴室里干吼了。真正花大价钱能享受服务的服务质量却会提高,商家在行业上更加注重于核心竞争力。
违法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网
餐饮行业包间最低消费等属“霸王条款”。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回复中国消费者报社采访时表示,“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均属于餐饮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作出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不公平、不合理的合同格式条款。消费者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此类条款无效。
再来看案例
广华工商所查处一起“KTV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案–潜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页
2015年4月23日,该所执法人员依据职权在辖区检查时,发现辖区某KTV在其经营场所的大厅内张贴内容为“温馨提示:本店谢绝自带酒水、饮料、小吃!店内设有自选超市,如有需要可自行选购!谢谢您的配合与谅解!”的店堂告示。经该所执法人员调查分析,消费者可以选择消费经营者提供的酒水、饮料、小吃,也可不选择消费经营者提供的酒水、饮料和小吃,也可选择自带酒水、饮料和小吃,经营者无权剥夺消费者的选择权,强迫消费者接受自己提供的酒水、饮料、小吃,此KTV店堂告示的内容含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的内容,因此该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查处。
锡林郭勒盟西乌旗工商行政管理局
5月28日,该工商所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某火锅城在经营中, 以店堂告示的形式向消费者告知“谢绝自带酒水” 。随即,执法人员通过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和“谢绝自带酒水”的告示等进行了调查,对该火锅店进行了立案处理。于 6月19日, 该工商所最终认定火锅店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相关规定,认定该火锅店 “谢绝自带酒水”的行为是以告示的形式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 由此对该火锅城进行了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仟元 。
Ktv霸王条款_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信息网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所以KTV的这种经营行为是违规的,禁止自带酒水的条款是霸王条款。
无论ktv出于什么商业模式盈利模式的考量,都不应该违反法律和政府的规定。
收包房费也好,收服务费也好,靠酒水赚钱也好,这是ktv自己的盈利模式考量,选择了其中一种模式,并不能以可能不赚钱为理由去违法违规。
不去想怎么创新,就想着靠某种方式去宰顾客,盈利能够长久吗?
哦,你说不是宰,是自由市场爱来不来,酒水不贵ktv怎么赢利?没错,ktv肯定要盈利,这年头真要是免费的东西很多人还瘆的慌,但ktv自己把酒水定价成让很多人一看就是觉得买了被宰难道自己就不能换换思路?
迟早被更新的模式爆的渣都不剩。
(转)
近日,不断有媒体刊登文章和报道称“北京叫停餐饮行业6大‘霸王条款’”、“餐馆‘禁止自带酒水’最高罚3万”等等,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人士亦与媒体对话称餐饮行业存在的开瓶费、包间费侵犯消费者权益,称“禁止自带酒水”等6种合同格式条款属于霸王条款,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发出通知认定餐饮行业的六种交易行为和合同条款是“霸王条款”
上述这些所谓“霸王条款”的内容究竟是否违法?违反了什么法?侵犯了消费者的什么权益?对于这些问题,无论正方、反方,无论经营者还是消费者,都有必要调整心态,从法理和情理两方面剖析,得出一个正确的、令人信服的结论。
首先,在论证饭上述所谓“霸王条款”是否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问题之前,我们先要弄清楚饭店和客人之间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只有搞清楚饭店与客人双方之间的关系,了解有哪些法律规定与此相关,才能进而论证双方各自的行为是否侵犯对方的权利和利益。
从法律角度看,作为以盈利为目的、为客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饭店与进入饭店花费一定金钱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客人之间属于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之一的合同关系。我国现行有效的与此相关的法律规定有:《民法通则》第3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3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4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公司法》第5条第1款“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具体到饭店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应当理解为:提供商品和服务的饭店与到饭店消费的客人两者之间是合同关系,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饭店和客人双方任何一方都无权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在饭店提供商品、服务和客人在饭店的餐厅、酒吧、咖啡厅等餐饮服务营业场所消费的过程中,客人食用何种酒水、饮料、食品及需要包间还是散座等何种服务,由客人选择和决定,饭店不能强迫客人购买某种酒水、饮料、食品或接受某项服务;同样,饭店提供何种酒水、饮料、食品及何种服务,则由饭店经营者决定,客人不能强迫饭店提供饭店明示的经营范围以外的酒水、饮料、食品的品种和服务方式。
显然,如果饭店强迫消费者必须购买其供应的某种酒水、饮料、食品或必须使用包间或接受其提供的某项服务,饭店就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如果饭店有这样的行为,就是“强卖”;反之,如果消费者强迫饭店接受其自带酒水、饮料、食品进入营业场所食用的要求或当饭店同意其在饭店营业场所食用自带的酒水、饮料、食品时,或消费任意金额都要求饭店提供包间服务,强迫饭店接受其不付相应服务费的要求,则是消费者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了饭店,侵犯了饭店的自主经营权。
作为消费者,你有选择权,东家饭店不接受自带酒水,你可以再去西家,最终你可以选择一家接受自带酒水且不收开瓶费的饭店进餐。东家饭店的包间设立包间最低消费,你可以选择西家不设立包间最低消费的饭店,但法律并没有赋予消费者有决定饭店必须提供自带酒水或免开瓶费的服务、饭店必须提供免费包间等服务的权利,否则就是“强买”。
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享受一定的权利,就一定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尽了一定的义务,就享有相应的权利。饭店所有者出资建造饭店和投资购置营业所需的设施、设备及出资雇佣厨师、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然后通过为前来消费的客人提供酒水、饮料、食品,提供散座、宴会厅、包间或其他服务获得收益,从而维持或扩大饭店的生产、经营。在这一交易过程中,饭店有为客人提供合法的、卫生的酒水、饮料、食品和服务及对各类商品和服务的品种、项目、价格明示的义务,同时享有自主经营和向客人收取与消费相对应的价款的权利。客人有知悉饭店提供的各类商品和服务的品种、项目和价格的权利;有购买或不购买饭店提供的酒水、饮料、食品的权利;有使用或不使用包间的权利;有接受或不接受饭店的某项服务的权利;同时,客人在享用饭店提供的酒水、饮料、食品和相应服务后,有支付价款的义务。
其次,我们从生活的通常情理上也不难看出饭店谢绝客人在其营业场所食用自带酒水、食品及设立包间最低消费的合理性和饭店不得拒绝客人在其店内食用自带酒水、食品及客人任意消费金额都有权要求在包间消费的不合理性。
1.饭店的餐厅、酒吧、咖啡厅等本身就是以盈利为目的、为消费者有偿提供酒水、饮料、食品而设立的营业场所。饭店的所有设施、设备和经培训的所有服务人员都是饭店的所有者或经营者为客人前来享用饭店提供的酒水、饮料、食品和服务而建造、装修、购置和雇佣的,而不是为任何一个客人享用自带酒水、饮料、食品而准备的。从这个角度讲,客人如果认为饭店提供的饭菜、酒水太贵、种类太少或不喜欢饭店提供的饭菜、酒水或就是喜欢食用自家的饭菜和自带的酒水,则客人尽可在家享用或选择其认为便宜的餐厅消费;如果客人认为包间太贵,完全可以选择大厅散座消费,饭店并无以上述设施、设备和服务人员为未经饭店许可而入店享用自带酒水和食品及消费任意金额都要进入包间的客人提供无偿服务的义务。这就如同我们乘飞机,坐席依据价格不同分为头等舱、商务舱、经济舱,让乘客自主选择,同样航程、同一架飞机因坐席位置不同,而价格不同。乘客完全可以根据自身经济能力和需求选择购买和乘坐。饭店、餐饮行业的包间、散座的不同消费标准和收费与此是同样道理。
2.餐厅是为客人提供的进餐场所,酒吧是专为客人提供酒水、饮料的场所,咖啡厅是专为客人饮用咖啡和软饮料的场所,茶馆是专向客人提供各类茶水的场所,包间是为有特殊需要、有消费能力的客人提供有限的服务场所。试想,如果这些营业场所不得拒绝客人自带食品、酒水饮料、茶叶进店享用,客人都进到店来享用自带的食品、酒水、饮料、茶叶,且还不能向客人收取服务费,吃一盘花生、两盘炒菜的客人,饭店却要将有限的包间给客人使用,饭店和餐厅又将如何经营及如何能经营下去?其他有消费能力,有特殊需要的客人的权益又如何保障?饭店的自主经营权又如何保障?如果按照北京市工商局有关人士的说法就等于是花经济舱的价钱就有权享受头等舱的服务,这才是“霸王条款”和“霸王行为”!
3.从安全和责任角度看,如果饭店允许客人在其餐厅、酒吧等营业场所进餐时享用自带的酒水或食品,一旦发生食物中毒、爆炸,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伤亡,将使责任难以分清,无论对饭店,还是对消费者都不好。消费者不要认为饭店拒绝客人自带酒水入店饮用是占了多大便宜,一方面,饭店不同意客人在店内饮用自带的酒水,并不意味着饭店有权要求客人必须饮用店内提供的酒水,客人也不必须饮用酒水;另一方面,饭店拒绝客人在店内饮用自带的酒水后,一旦客人饮用了饭店提供的酒水,饭店就对其提供的酒水的质量、保质期、真伪及其因饮用该酒水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负有相应的责任。再说也不是社会上所有饭店、餐厅都谢绝客人自带酒水、食品,有的经营者从不谢绝客人自带酒水、食品,有些饭店、餐厅会根据淡旺季和市场情况谢绝客人自带酒水或不谢绝客人自带酒水,这完全是经营者根据市场,根据自身经营状况自由决定,法律并无任何禁止性规定。
再说说关于饭店、餐厅与客人在预订合同中约定,如客人取消预订应提前15日(或30日)提出,否则客人所交定金不退或将预付款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店方等,有些合同更是极致到提前3个月如何处理、提前2个月如何处理、提前1个月如何处理、提前15天如何处理等等,一方面从法律层面看,预订合同是双方经过充分协商才订立的,这些约定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书面约定,其内容符合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也不违反任何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另一方面从现实可操作性层面看,试想,饭店一旦与客人订立了合同,为客人预订的宴会、婚宴酒席等预留包间甚至整个宴会厅,就要拒绝其他客人的预订,同时还要准备和采购宴会所需的生鲜食材和酒水材料,有些还要专门装饰布置会场,提供音响、视频、灯光、布线、装配等服务,客人临近宴会突然提出取消预订了,而照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相关人士的说法,饭店还不能收取任何费用,这合理吗?这样下去饭店还如何经营?显然,这样是不行的,是违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的,这样做是对饭店利益的损害,是对市场秩序的破坏。
还有就是关于客人在饭店、餐厅等候或进餐过程中自身的财物丢失的责任问题。目前社会上有些人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饭店、餐厅等经营者对客人进入饭店、餐厅等候或进餐过程中自身财物的丢失,就应承担责任。我认为这是有关人士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误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根据这一规定,具体到经营和消费活动中,就是要求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要对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和安全负责。比如,餐厅提供的食品和酒水、饮料,进餐场所桌椅、碗筷等餐具,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和卫生标准。商店、超市、购物中心出售的商品应符合国家及相关法律法规,符合相关质量、安全和卫生标准;银行营业厅在柜台为客人提供的货币或理财产品应保证是真实的,等等。否则这样餐厅、商场、超市、医院、银行就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直至赔偿因此给客人造成的损失。但是在上述这些场所中客人自身的财物、金钱的丢失或被盗,这些餐厅、商场、超市、购物中心、医院、银行等营业场所的业主和经营者,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首先,法律并无此种规定;其次,客人对自身的财物、金钱,有自我妥善保管和保护的义务(客人委托上述营业场所代为保管的除外);再次,客人自称有若干财物、金钱丢失,但营业场所的业主、经营者并不知晓客人是否有财物、金钱带入营业场所,法律上的举证责任在客人而不在上述这些餐厅、商场、超市或医院、银行。在现实社会生活中,这些场所的业主或经营者在适当位置、以适当方式尽到说明、告知、提醒、警示的义务就可以了。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如果客人在饭店、餐厅、商场、购物中心、银行、医院等这些公众场所发觉自己财物、金钱等丢失或被盗,被抢、被骗等,客人应立即求救和报案,这些公众场所的业主和经营者,只有协助其报案和配合公安机关破案的义务,只要这些营业场所的业主和经营者没有故意或过错,对除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而且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也是这样执行的。因此,那种让饭店、餐厅对在此进餐的客人自称丢失的财物、金钱承担赔偿责任的说法是错误的,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那种把饭店、餐厅对客人丢失的物品不负责任称之为“霸王条款”是一种伪命题,如果照此执行反而会给社会经济生活带来混乱,制造不必要的矛盾,曲解和破坏了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也给有些心怀叵测者和借机敲诈者可乘之机。
一个机构、一个行业或一个人的某项行为或所订立合同的条款是否违法、是否是“霸王条款”,只有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的生效判决,才能作为定性依据。而据我所知,到目前为止,并无任何法院将上述餐饮行业交易行为和合同条款内容认定为违法或“霸王条款”的判决。
根据上述法理和情理两方面的论证,得出的结论是,饭店、餐厅经营者根据市场和自身经营状况谢绝或同意客人自带酒水、食品进入营业场所享用、包间设立最低消费及预订宴会、酒席的客人未按约定取消预订,无权索回定金或赔偿损失的合同内容既不违反我国现行的法律,又符合国际惯例,不侵害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
从法律角度讲,上述餐饮行业的交易习惯、国际惯例、合同约定,没有一项被法院判决认定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霸王条款。
作者:原伟
转自财新网
文章有节选。
说一些与题主的题目有关的事情,关于自带酒水的事情。不是KTV的,是饭店。
本人之前做过一段时间的市场工作,每天就是去各个城市去跑饭店,从小一点儿的夫妻店,到大一些的大酒楼,都去。
先说一下为什么饭店会禁止自带酒水吧。
饭店的收益来自于两块,一块是菜品本身的盈利,另外一块就是酒水盈利。对于吃饭这个事情来讲,饭店的成本是比较高的,要买菜要顾厨师要建饭店,菜价定高了老百姓也不买单。所以其盈利还是不高的,只能勉强的维持运营(大多数饭店,特别火的除外)。人们到饭店里吃饭,大多数属于宴请性质,酒水避免不了的会消费。
酒水是极其暴利的,仅仅我了解的白酒,一瓶100元零售价的白酒,饭店的平均进货价在40元以下,最低的甚至到10元。在很久之前,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面子要求都很高,很容易就接受了饭店的禁止自带酒水(毕竟喝酒出去买在有些人看来是一件挺LOW的事情)。饭店的盈利模式主要是拉低菜品价格,吸引消费者进来进行酒水消费。
然后我来说说为什么开始禁止自带酒水了。
在我去过的大多数地方,只要有一个稍微大一点儿的饭店,旁边必定有一个烟酒店或者超市。
烟酒店和超市的盈利模式很简单,高端的烟酒可以卖假的或者卖高价,日常喝的酒水就薄利多销。
它相当于寄生(这个词并不准确,观点中性)在了饭店业务上,饭店里100元的酒,出门右转就卖70,这就给了消费者很强的动力去购买
正好,在这个时间段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应该是90年代315特别火的时候。当然,这个时候只是有意识,并不是针对饭店的。
然后,饭店开始禁止自带酒水。
然后,消费者说你特么的凭啥。
然后,饭店开始收什么开瓶费服务费。
然后,消费者说就不给,号召好友都去外面买。
饭店行业出了“害群之马”,反正我自己的生意不是很好,不如我打一个牌子“欢迎自带酒水”好了,然后消费者买账,然后大家都跟风了。
然后再这个城市,就没有人再打出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牌子了。
随之而来的,是菜品价格的上调。
我的家是河北的,河北大多数城市的习惯,都是必须自带酒水。
一大家子人出去吃饭,搬一箱白酒上去,服务员还过来帮你搬。
和同学一起聚餐,啤酒饮料我们也是自己成箱搬,反正楼下就是超市。
很多省份和城市,都是这样的情况了。还能禁止顾客自带酒水的真是凤毛麟角,并且只是口头说说,顾客真带,也没什么的。
现在可能在北京还有很多类似的饭店,我记得去年北京市餐饮协会还出头,说禁止自带是合法的巴拉巴拉。
最终总结一下咯
顾客自带酒水说白了,是因为饭店的经营方式导致的。比如一瓶酒在外面卖70,在饭店里卖75。作为一个顾客我肯定就在饭店里面买了。但是外面卖70,饭店非得卖100。中间的诱惑我就不多说了。
现在好多饭店,一瓶酒都不卖,也要将自己店里的酒水价格定很高,坑一个人是一个人。
我觉得,KTV和饭店是类似的。
KTV愿意走的是酒水赚钱的路子,势必会有一些KTV开始允许或者鼓励自带,然后大家全部转型。
但是这个时间会十分的漫长,毕竟人们对KTV的需求并没有对饭店的需求那么的大。
反对之前纵容KTV的,法律就是法律,没有任何人可以违反。不论你富贵贫穷。它可以涨价。但不能耍手段
禁止自带违法,收服务费合法,但要事先说明,且数额要合理。
【案例索引】
一审: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01)云法民初字第1430号(2001年8月27日)
二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穗中法民终字第2901号(2002年1月14日)
【基本案情】
原告:曲连吉。
被告:广州市白云天鲜阁酒楼。
2001年7月15日晚,原告与几位朋友为庆贺北京申奥成功,到被告酒楼的一楼“皇冠房”进行饮食消费。期间,原告特意将自带的一瓶“杜康”酒拿出与朋友相聚庆祝,并亲手开启了这瓶酒。饭后结账时,被告除了收取原告餐饮费186元外,还要加收原告“开瓶费”20元,当时原告认为被告收取顾客自带酒水开瓶费不合法,不应收取,但被告服务员坚持收取开瓶费是酒楼的规定,最后原告只好支付了餐饮费和开瓶费206元。 在原告到被告酒楼饮食之前,被告酒楼规定“谢绝自带酒水,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20元”,并将该规定张贴在酒楼大堂和房间内。无证据证实双方在争执过程中被告有侵犯了原告人格尊严的行为。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市白云天鲜阁酒楼返还曲连吉20元。逾期履行,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曲连吉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由曲连吉、广州市白云天鲜阁酒楼各负担100元。
判后,曲连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1、等价有偿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等价有偿”是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
本案中经营者经营场地产生了成本,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不仅包括有形的商品,还包括无形的场地等服务,经营者提供的每一个商品都包含了商品本身的价格和场地服务的价格,如果消费者自己携带了商品在经营场所进行消费,那么场地服务的成本就无法得到补偿,这违背了公平原则,因此经营者就无形的场地服务向消费者收取服务费(开瓶费)是合理合法的。
但收钱也是要根据基本法的!
首先收取的数额不得超过市场价格与经营者自己提供的价格的差额。
其次收钱之前要对消费者进行充分的提示。
why?
2、格式条款提供方的公平拟约义务
由于一个一个地提示消费者”要收取服务费“哦实在太过繁琐,许多经营者选择使用“店堂告示”或者在菜单上印上服务费条款,这是典型的”格式条款“。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如果经营者在店堂告示里规定的”服务费‘过高,特别是如果高于自营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价,那么将因为“加重对方责任”而无效。
3、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根据该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但收取服务费还是可以的。
经营者应当在消费者进行消费之前,告知消费者可以选择在经营者处购买商品,也可以自带酒水并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让消费者进行对比并作出选择。
如果在消费者消费之前不告知,在消费者完成消费者搞“突然袭击”,这样的做法是违法的。
如果按照国内现行法律,确实是违法的。
但是把“谢绝自带酒水”定性为违法,本身就是不符合公平竞争要求的。
我秉持恶法亦法的观点,只能认为是违法的。
看到有些人骂作者是流氓律师,是臭显摆。我解释一下我的看法:在我看来不是他是个流氓律师,而是你是一个霸凌店主,你跟本就没明白作者的用意。只要你是中国人,你生活在中国的土地上,那么你的一切行为就要遵守中国的法律。任何个人的、组织的、行业的规定不能和现行法律冲突,更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否则就是无效的,也就无须遵守,你也没有权利要求别人遵守,因为法律不支持你这种行为。这种设置的意义就在于维护公平和正义,防止以强凌弱,减少信息不对称的消极影响。我们反向假设,按照某些人的强盗思维,随便举个例子:假如我是一个市长,我或者我所在的政府设置了我辖区内的一些规定,不论这些规定合不合理,是否违反法律(来个极端的比如说杀人不犯法或者不许在本地穿鞋),按照你的逻辑,只要来到我的辖区,都要无条件遵守。你如果不答应可以不来,这他妈很公平,因为我没求你非要来我们这里居住或者旅游,也没安排人抢你的东西,我只是把规矩摆在这里,也通知你了,你来就默认遵守,要不然别来。如果你因为这个出了什么事情有了什么损失,跟我无关我不负责。我设了苛刻的规矩最后没人住我这里是我的事,什么新闻媒体法院和检察院管不着,也都别瞎操心。 所以,那和律师才会煞费苦心的引用那么多法律条文懂了吗?你因为它是用来装逼的?这个律师之所以耍“流氓”就是因为他懂法而且爱钻牛角尖,其他人不懂或者懂也懒得计较。说白了还是中国人法律意识淡薄不懂法——所以消费者有法也不维权,所以商家敢制定这种规矩还他妈居然在各个行业推广开了,所以监管部门和执法人员睁只眼闭只眼执法流于形式或者干脆就不管。其实商家要格外感谢这一点,要不然别说开店,恐怕一年365天都在打官司。所以,这就是作者的用意:用来唤醒人们的法律意识,就像末尾说的那样,作者希望:“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一个微小的举动,从内心和行动上抵制这种不合法且不合理的现象,总有一天,这种现状就会改变。”他是为了这个目的才写的,不是为了装逼炫耀卖弄法律条文更不是花不起那个钱,懂?
还有,搭配销售和强制消费的距离只有一步之遥,这可不好说。如果是包间免费的,有个基本消费是合情合理的,但是,有些KTV打着免费的旗号吸引消费者,等过去消费了才被告知有最低消费这不是欺诈吗,你不会早点说?我把人都请来了我还好意思换地方吗?商家就是抓住消费者的这个心理并加以利用的。还有,你的基本消费跟我自带的东西有什么关系?我可以遵守你的规矩达到了基本消费,然后用自己的东西不行?凭什么有些商家在我达到了基本消费还不让我用自己的东西让我买?这是不是强制消费?商家有什么权利“代为保管”?你的店让我“代为保管”一阵子好不好?说白了大多数时候还是商家想在自己的地盘上卖高价的商品狠狠地宰顾客一笔。
我想弱弱的问下,如果违法,清真饭店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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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起一个笑话,一群和尚去吃串串香,点了10串串串,然后一个和尚去隔壁超市买了一件泡面,下进去,一群人吃面,火锅底汤都给别人喝光了,老板在旁边看了半天,没吱声。最后结账,10串,2块钱。
美帝的脱衣舞俱乐部都是有最低消费的,不过饮料都很贵,也不能自带酒水。同样也是违反法律的。不然谁都想花15块钱进去,装一包方便面和酒水,看一整天。
这种营销方式本质上是抓住了消费者占便宜的心理,用提供附加服务赚钱。如果真要纠结法律那别人商家也没办法。不过等到观念普及了这样一板一眼的维权也有好处。结果就是零元旅行团,低价KTV,火锅底料免费,甚至靠提供付费道具和内容的免费游戏,免费茶水的消失,租金房费,入场费,点卡费大幅度上涨。最简单的例子就是在美帝华人旅行区,吃饭账单上是自动加百分之17%的,因为普遍游客没有付小费的习惯。
这样一定意义上会趋于收费合理化。在结账时,消费者会拿到一张长长的账单,茶水,锅底,小费算进去了,十分合理了同时也贵了。对于消费者来说有好有坏,想占便宜也占不了了,都一本正经的算计着,想吹空调都得给钱。一个人想去吃个火锅只能去冒菜摊摊了,一个人想去唱个歌只能浴室里干吼了。真正花大价钱能享受服务的服务质量却会提高,商家在行业上更加注重于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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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行业包间最低消费等属“霸王条款”。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回复中国消费者报社采访时表示,“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均属于餐饮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作出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不公平、不合理的合同格式条款。消费者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此类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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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华工商所查处一起“KTV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案–潜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页
2015年4月23日,该所执法人员依据职权在辖区检查时,发现辖区某KTV在其经营场所的大厅内张贴内容为“温馨提示:本店谢绝自带酒水、饮料、小吃!店内设有自选超市,如有需要可自行选购!谢谢您的配合与谅解!”的店堂告示。经该所执法人员调查分析,消费者可以选择消费经营者提供的酒水、饮料、小吃,也可不选择消费经营者提供的酒水、饮料和小吃,也可选择自带酒水、饮料和小吃,经营者无权剥夺消费者的选择权,强迫消费者接受自己提供的酒水、饮料、小吃,此KTV店堂告示的内容含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的内容,因此该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查处。
锡林郭勒盟西乌旗工商行政管理局
5月28日,该工商所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某火锅城在经营中, 以店堂告示的形式向消费者告知“谢绝自带酒水” 。随即,执法人员通过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和“谢绝自带酒水”的告示等进行了调查,对该火锅店进行了立案处理。于 6月19日, 该工商所最终认定火锅店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相关规定,认定该火锅店 “谢绝自带酒水”的行为是以告示的形式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 由此对该火锅城进行了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仟元 。
Ktv霸王条款_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信息网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所以KTV的这种经营行为是违规的,禁止自带酒水的条款是霸王条款。
无论ktv出于什么商业模式盈利模式的考量,都不应该违反法律和政府的规定。
收包房费也好,收服务费也好,靠酒水赚钱也好,这是ktv自己的盈利模式考量,选择了其中一种模式,并不能以可能不赚钱为理由去违法违规。
不去想怎么创新,就想着靠某种方式去宰顾客,盈利能够长久吗?
哦,你说不是宰,是自由市场爱来不来,酒水不贵ktv怎么赢利?没错,ktv肯定要盈利,这年头真要是免费的东西很多人还瘆的慌,但ktv自己把酒水定价成让很多人一看就是觉得买了被宰难道自己就不能换换思路?
迟早被更新的模式爆的渣都不剩。
(转)
近日,不断有媒体刊登文章和报道称“北京叫停餐饮行业6大‘霸王条款’”、“餐馆‘禁止自带酒水’最高罚3万”等等,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人士亦与媒体对话称餐饮行业存在的开瓶费、包间费侵犯消费者权益,称“禁止自带酒水”等6种合同格式条款属于霸王条款,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发出通知认定餐饮行业的六种交易行为和合同条款是“霸王条款”
上述这些所谓“霸王条款”的内容究竟是否违法?违反了什么法?侵犯了消费者的什么权益?对于这些问题,无论正方、反方,无论经营者还是消费者,都有必要调整心态,从法理和情理两方面剖析,得出一个正确的、令人信服的结论。
首先,在论证饭上述所谓“霸王条款”是否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问题之前,我们先要弄清楚饭店和客人之间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只有搞清楚饭店与客人双方之间的关系,了解有哪些法律规定与此相关,才能进而论证双方各自的行为是否侵犯对方的权利和利益。
从法律角度看,作为以盈利为目的、为客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饭店与进入饭店花费一定金钱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客人之间属于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之一的合同关系。我国现行有效的与此相关的法律规定有:《民法通则》第3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3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4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公司法》第5条第1款“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具体到饭店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应当理解为:提供商品和服务的饭店与到饭店消费的客人两者之间是合同关系,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饭店和客人双方任何一方都无权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在饭店提供商品、服务和客人在饭店的餐厅、酒吧、咖啡厅等餐饮服务营业场所消费的过程中,客人食用何种酒水、饮料、食品及需要包间还是散座等何种服务,由客人选择和决定,饭店不能强迫客人购买某种酒水、饮料、食品或接受某项服务;同样,饭店提供何种酒水、饮料、食品及何种服务,则由饭店经营者决定,客人不能强迫饭店提供饭店明示的经营范围以外的酒水、饮料、食品的品种和服务方式。
显然,如果饭店强迫消费者必须购买其供应的某种酒水、饮料、食品或必须使用包间或接受其提供的某项服务,饭店就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如果饭店有这样的行为,就是“强卖”;反之,如果消费者强迫饭店接受其自带酒水、饮料、食品进入营业场所食用的要求或当饭店同意其在饭店营业场所食用自带的酒水、饮料、食品时,或消费任意金额都要求饭店提供包间服务,强迫饭店接受其不付相应服务费的要求,则是消费者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了饭店,侵犯了饭店的自主经营权。
作为消费者,你有选择权,东家饭店不接受自带酒水,你可以再去西家,最终你可以选择一家接受自带酒水且不收开瓶费的饭店进餐。东家饭店的包间设立包间最低消费,你可以选择西家不设立包间最低消费的饭店,但法律并没有赋予消费者有决定饭店必须提供自带酒水或免开瓶费的服务、饭店必须提供免费包间等服务的权利,否则就是“强买”。
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享受一定的权利,就一定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尽了一定的义务,就享有相应的权利。饭店所有者出资建造饭店和投资购置营业所需的设施、设备及出资雇佣厨师、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然后通过为前来消费的客人提供酒水、饮料、食品,提供散座、宴会厅、包间或其他服务获得收益,从而维持或扩大饭店的生产、经营。在这一交易过程中,饭店有为客人提供合法的、卫生的酒水、饮料、食品和服务及对各类商品和服务的品种、项目、价格明示的义务,同时享有自主经营和向客人收取与消费相对应的价款的权利。客人有知悉饭店提供的各类商品和服务的品种、项目和价格的权利;有购买或不购买饭店提供的酒水、饮料、食品的权利;有使用或不使用包间的权利;有接受或不接受饭店的某项服务的权利;同时,客人在享用饭店提供的酒水、饮料、食品和相应服务后,有支付价款的义务。
其次,我们从生活的通常情理上也不难看出饭店谢绝客人在其营业场所食用自带酒水、食品及设立包间最低消费的合理性和饭店不得拒绝客人在其店内食用自带酒水、食品及客人任意消费金额都有权要求在包间消费的不合理性。
1.饭店的餐厅、酒吧、咖啡厅等本身就是以盈利为目的、为消费者有偿提供酒水、饮料、食品而设立的营业场所。饭店的所有设施、设备和经培训的所有服务人员都是饭店的所有者或经营者为客人前来享用饭店提供的酒水、饮料、食品和服务而建造、装修、购置和雇佣的,而不是为任何一个客人享用自带酒水、饮料、食品而准备的。从这个角度讲,客人如果认为饭店提供的饭菜、酒水太贵、种类太少或不喜欢饭店提供的饭菜、酒水或就是喜欢食用自家的饭菜和自带的酒水,则客人尽可在家享用或选择其认为便宜的餐厅消费;如果客人认为包间太贵,完全可以选择大厅散座消费,饭店并无以上述设施、设备和服务人员为未经饭店许可而入店享用自带酒水和食品及消费任意金额都要进入包间的客人提供无偿服务的义务。这就如同我们乘飞机,坐席依据价格不同分为头等舱、商务舱、经济舱,让乘客自主选择,同样航程、同一架飞机因坐席位置不同,而价格不同。乘客完全可以根据自身经济能力和需求选择购买和乘坐。饭店、餐饮行业的包间、散座的不同消费标准和收费与此是同样道理。
2.餐厅是为客人提供的进餐场所,酒吧是专为客人提供酒水、饮料的场所,咖啡厅是专为客人饮用咖啡和软饮料的场所,茶馆是专向客人提供各类茶水的场所,包间是为有特殊需要、有消费能力的客人提供有限的服务场所。试想,如果这些营业场所不得拒绝客人自带食品、酒水饮料、茶叶进店享用,客人都进到店来享用自带的食品、酒水、饮料、茶叶,且还不能向客人收取服务费,吃一盘花生、两盘炒菜的客人,饭店却要将有限的包间给客人使用,饭店和餐厅又将如何经营及如何能经营下去?其他有消费能力,有特殊需要的客人的权益又如何保障?饭店的自主经营权又如何保障?如果按照北京市工商局有关人士的说法就等于是花经济舱的价钱就有权享受头等舱的服务,这才是“霸王条款”和“霸王行为”!
3.从安全和责任角度看,如果饭店允许客人在其餐厅、酒吧等营业场所进餐时享用自带的酒水或食品,一旦发生食物中毒、爆炸,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伤亡,将使责任难以分清,无论对饭店,还是对消费者都不好。消费者不要认为饭店拒绝客人自带酒水入店饮用是占了多大便宜,一方面,饭店不同意客人在店内饮用自带的酒水,并不意味着饭店有权要求客人必须饮用店内提供的酒水,客人也不必须饮用酒水;另一方面,饭店拒绝客人在店内饮用自带的酒水后,一旦客人饮用了饭店提供的酒水,饭店就对其提供的酒水的质量、保质期、真伪及其因饮用该酒水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负有相应的责任。再说也不是社会上所有饭店、餐厅都谢绝客人自带酒水、食品,有的经营者从不谢绝客人自带酒水、食品,有些饭店、餐厅会根据淡旺季和市场情况谢绝客人自带酒水或不谢绝客人自带酒水,这完全是经营者根据市场,根据自身经营状况自由决定,法律并无任何禁止性规定。
再说说关于饭店、餐厅与客人在预订合同中约定,如客人取消预订应提前15日(或30日)提出,否则客人所交定金不退或将预付款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店方等,有些合同更是极致到提前3个月如何处理、提前2个月如何处理、提前1个月如何处理、提前15天如何处理等等,一方面从法律层面看,预订合同是双方经过充分协商才订立的,这些约定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书面约定,其内容符合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也不违反任何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另一方面从现实可操作性层面看,试想,饭店一旦与客人订立了合同,为客人预订的宴会、婚宴酒席等预留包间甚至整个宴会厅,就要拒绝其他客人的预订,同时还要准备和采购宴会所需的生鲜食材和酒水材料,有些还要专门装饰布置会场,提供音响、视频、灯光、布线、装配等服务,客人临近宴会突然提出取消预订了,而照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相关人士的说法,饭店还不能收取任何费用,这合理吗?这样下去饭店还如何经营?显然,这样是不行的,是违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的,这样做是对饭店利益的损害,是对市场秩序的破坏。
还有就是关于客人在饭店、餐厅等候或进餐过程中自身的财物丢失的责任问题。目前社会上有些人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饭店、餐厅等经营者对客人进入饭店、餐厅等候或进餐过程中自身财物的丢失,就应承担责任。我认为这是有关人士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误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根据这一规定,具体到经营和消费活动中,就是要求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要对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和安全负责。比如,餐厅提供的食品和酒水、饮料,进餐场所桌椅、碗筷等餐具,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和卫生标准。商店、超市、购物中心出售的商品应符合国家及相关法律法规,符合相关质量、安全和卫生标准;银行营业厅在柜台为客人提供的货币或理财产品应保证是真实的,等等。否则这样餐厅、商场、超市、医院、银行就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直至赔偿因此给客人造成的损失。但是在上述这些场所中客人自身的财物、金钱的丢失或被盗,这些餐厅、商场、超市、购物中心、医院、银行等营业场所的业主和经营者,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首先,法律并无此种规定;其次,客人对自身的财物、金钱,有自我妥善保管和保护的义务(客人委托上述营业场所代为保管的除外);再次,客人自称有若干财物、金钱丢失,但营业场所的业主、经营者并不知晓客人是否有财物、金钱带入营业场所,法律上的举证责任在客人而不在上述这些餐厅、商场、超市或医院、银行。在现实社会生活中,这些场所的业主或经营者在适当位置、以适当方式尽到说明、告知、提醒、警示的义务就可以了。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如果客人在饭店、餐厅、商场、购物中心、银行、医院等这些公众场所发觉自己财物、金钱等丢失或被盗,被抢、被骗等,客人应立即求救和报案,这些公众场所的业主和经营者,只有协助其报案和配合公安机关破案的义务,只要这些营业场所的业主和经营者没有故意或过错,对除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而且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也是这样执行的。因此,那种让饭店、餐厅对在此进餐的客人自称丢失的财物、金钱承担赔偿责任的说法是错误的,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那种把饭店、餐厅对客人丢失的物品不负责任称之为“霸王条款”是一种伪命题,如果照此执行反而会给社会经济生活带来混乱,制造不必要的矛盾,曲解和破坏了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也给有些心怀叵测者和借机敲诈者可乘之机。
一个机构、一个行业或一个人的某项行为或所订立合同的条款是否违法、是否是“霸王条款”,只有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的生效判决,才能作为定性依据。而据我所知,到目前为止,并无任何法院将上述餐饮行业交易行为和合同条款内容认定为违法或“霸王条款”的判决。
根据上述法理和情理两方面的论证,得出的结论是,饭店、餐厅经营者根据市场和自身经营状况谢绝或同意客人自带酒水、食品进入营业场所享用、包间设立最低消费及预订宴会、酒席的客人未按约定取消预订,无权索回定金或赔偿损失的合同内容既不违反我国现行的法律,又符合国际惯例,不侵害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
从法律角度讲,上述餐饮行业的交易习惯、国际惯例、合同约定,没有一项被法院判决认定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霸王条款。
作者:原伟
转自财新网
文章有节选。
说一些与题主的题目有关的事情,关于自带酒水的事情。不是KTV的,是饭店。
本人之前做过一段时间的市场工作,每天就是去各个城市去跑饭店,从小一点儿的夫妻店,到大一些的大酒楼,都去。
先说一下为什么饭店会禁止自带酒水吧。
饭店的收益来自于两块,一块是菜品本身的盈利,另外一块就是酒水盈利。对于吃饭这个事情来讲,饭店的成本是比较高的,要买菜要顾厨师要建饭店,菜价定高了老百姓也不买单。所以其盈利还是不高的,只能勉强的维持运营(大多数饭店,特别火的除外)。人们到饭店里吃饭,大多数属于宴请性质,酒水避免不了的会消费。
酒水是极其暴利的,仅仅我了解的白酒,一瓶100元零售价的白酒,饭店的平均进货价在40元以下,最低的甚至到10元。在很久之前,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面子要求都很高,很容易就接受了饭店的禁止自带酒水(毕竟喝酒出去买在有些人看来是一件挺LOW的事情)。饭店的盈利模式主要是拉低菜品价格,吸引消费者进来进行酒水消费。
然后我来说说为什么开始禁止自带酒水了。
在我去过的大多数地方,只要有一个稍微大一点儿的饭店,旁边必定有一个烟酒店或者超市。
烟酒店和超市的盈利模式很简单,高端的烟酒可以卖假的或者卖高价,日常喝的酒水就薄利多销。
它相当于寄生(这个词并不准确,观点中性)在了饭店业务上,饭店里100元的酒,出门右转就卖70,这就给了消费者很强的动力去购买
正好,在这个时间段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应该是90年代315特别火的时候。当然,这个时候只是有意识,并不是针对饭店的。
然后,饭店开始禁止自带酒水。
然后,消费者说你特么的凭啥。
然后,饭店开始收什么开瓶费服务费。
然后,消费者说就不给,号召好友都去外面买。
饭店行业出了“害群之马”,反正我自己的生意不是很好,不如我打一个牌子“欢迎自带酒水”好了,然后消费者买账,然后大家都跟风了。
然后再这个城市,就没有人再打出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牌子了。
随之而来的,是菜品价格的上调。
我的家是河北的,河北大多数城市的习惯,都是必须自带酒水。
一大家子人出去吃饭,搬一箱白酒上去,服务员还过来帮你搬。
和同学一起聚餐,啤酒饮料我们也是自己成箱搬,反正楼下就是超市。
很多省份和城市,都是这样的情况了。还能禁止顾客自带酒水的真是凤毛麟角,并且只是口头说说,顾客真带,也没什么的。
现在可能在北京还有很多类似的饭店,我记得去年北京市餐饮协会还出头,说禁止自带是合法的巴拉巴拉。
最终总结一下咯
顾客自带酒水说白了,是因为饭店的经营方式导致的。比如一瓶酒在外面卖70,在饭店里卖75。作为一个顾客我肯定就在饭店里面买了。但是外面卖70,饭店非得卖100。中间的诱惑我就不多说了。
现在好多饭店,一瓶酒都不卖,也要将自己店里的酒水价格定很高,坑一个人是一个人。
我觉得,KTV和饭店是类似的。
KTV愿意走的是酒水赚钱的路子,势必会有一些KTV开始允许或者鼓励自带,然后大家全部转型。
但是这个时间会十分的漫长,毕竟人们对KTV的需求并没有对饭店的需求那么的大。
反对之前纵容KTV的,法律就是法律,没有任何人可以违反。不论你富贵贫穷。它可以涨价。但不能耍手段
禁止自带违法,收服务费合法,但要事先说明,且数额要合理。
【案例索引】
一审: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01)云法民初字第1430号(2001年8月27日)
二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穗中法民终字第2901号(2002年1月14日)
【基本案情】
原告:曲连吉。
被告:广州市白云天鲜阁酒楼。
2001年7月15日晚,原告与几位朋友为庆贺北京申奥成功,到被告酒楼的一楼“皇冠房”进行饮食消费。期间,原告特意将自带的一瓶“杜康”酒拿出与朋友相聚庆祝,并亲手开启了这瓶酒。饭后结账时,被告除了收取原告餐饮费186元外,还要加收原告“开瓶费”20元,当时原告认为被告收取顾客自带酒水开瓶费不合法,不应收取,但被告服务员坚持收取开瓶费是酒楼的规定,最后原告只好支付了餐饮费和开瓶费206元。 在原告到被告酒楼饮食之前,被告酒楼规定“谢绝自带酒水,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20元”,并将该规定张贴在酒楼大堂和房间内。无证据证实双方在争执过程中被告有侵犯了原告人格尊严的行为。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市白云天鲜阁酒楼返还曲连吉20元。逾期履行,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曲连吉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由曲连吉、广州市白云天鲜阁酒楼各负担100元。
判后,曲连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1、等价有偿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等价有偿”是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
本案中经营者经营场地产生了成本,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不仅包括有形的商品,还包括无形的场地等服务,经营者提供的每一个商品都包含了商品本身的价格和场地服务的价格,如果消费者自己携带了商品在经营场所进行消费,那么场地服务的成本就无法得到补偿,这违背了公平原则,因此经营者就无形的场地服务向消费者收取服务费(开瓶费)是合理合法的。
但收钱也是要根据基本法的!
首先收取的数额不得超过市场价格与经营者自己提供的价格的差额。
其次收钱之前要对消费者进行充分的提示。
why?
2、格式条款提供方的公平拟约义务
由于一个一个地提示消费者”要收取服务费“哦实在太过繁琐,许多经营者选择使用“店堂告示”或者在菜单上印上服务费条款,这是典型的”格式条款“。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如果经营者在店堂告示里规定的”服务费‘过高,特别是如果高于自营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价,那么将因为“加重对方责任”而无效。
3、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根据该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但收取服务费还是可以的。
经营者应当在消费者进行消费之前,告知消费者可以选择在经营者处购买商品,也可以自带酒水并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让消费者进行对比并作出选择。
如果在消费者消费之前不告知,在消费者完成消费者搞“突然袭击”,这样的做法是违法的。
如果按照国内现行法律,确实是违法的。
但是把“谢绝自带酒水”定性为违法,本身就是不符合公平竞争要求的。
我秉持恶法亦法的观点,只能认为是违法的。
看到有些人骂作者是流氓律师,是臭显摆。我解释一下我的看法:在我看来不是他是个流氓律师,而是你是一个霸凌店主,你跟本就没明白作者的用意。只要你是中国人,你生活在中国的土地上,那么你的一切行为就要遵守中国的法律。任何个人的、组织的、行业的规定不能和现行法律冲突,更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否则就是无效的,也就无须遵守,你也没有权利要求别人遵守,因为法律不支持你这种行为。这种设置的意义就在于维护公平和正义,防止以强凌弱,减少信息不对称的消极影响。我们反向假设,按照某些人的强盗思维,随便举个例子:假如我是一个市长,我或者我所在的政府设置了我辖区内的一些规定,不论这些规定合不合理,是否违反法律(来个极端的比如说杀人不犯法或者不许在本地穿鞋),按照你的逻辑,只要来到我的辖区,都要无条件遵守。你如果不答应可以不来,这他妈很公平,因为我没求你非要来我们这里居住或者旅游,也没安排人抢你的东西,我只是把规矩摆在这里,也通知你了,你来就默认遵守,要不然别来。如果你因为这个出了什么事情有了什么损失,跟我无关我不负责。我设了苛刻的规矩最后没人住我这里是我的事,什么新闻媒体法院和检察院管不着,也都别瞎操心。 所以,那和律师才会煞费苦心的引用那么多法律条文懂了吗?你因为它是用来装逼的?这个律师之所以耍“流氓”就是因为他懂法而且爱钻牛角尖,其他人不懂或者懂也懒得计较。说白了还是中国人法律意识淡薄不懂法——所以消费者有法也不维权,所以商家敢制定这种规矩还他妈居然在各个行业推广开了,所以监管部门和执法人员睁只眼闭只眼执法流于形式或者干脆就不管。其实商家要格外感谢这一点,要不然别说开店,恐怕一年365天都在打官司。所以,这就是作者的用意:用来唤醒人们的法律意识,就像末尾说的那样,作者希望:“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一个微小的举动,从内心和行动上抵制这种不合法且不合理的现象,总有一天,这种现状就会改变。”他是为了这个目的才写的,不是为了装逼炫耀卖弄法律条文更不是花不起那个钱,懂?
还有,搭配销售和强制消费的距离只有一步之遥,这可不好说。如果是包间免费的,有个基本消费是合情合理的,但是,有些KTV打着免费的旗号吸引消费者,等过去消费了才被告知有最低消费这不是欺诈吗,你不会早点说?我把人都请来了我还好意思换地方吗?商家就是抓住消费者的这个心理并加以利用的。还有,你的基本消费跟我自带的东西有什么关系?我可以遵守你的规矩达到了基本消费,然后用自己的东西不行?凭什么有些商家在我达到了基本消费还不让我用自己的东西让我买?这是不是强制消费?商家有什么权利“代为保管”?你的店让我“代为保管”一阵子好不好?说白了大多数时候还是商家想在自己的地盘上卖高价的商品狠狠地宰顾客一笔。
我想弱弱的问下,如果违法,清真饭店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