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论中契约和定价之间的关系,用能听的懂的方式解释一下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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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能很清楚的了解这一段文字的意义,求各路大神指教。货币契约还有一个特征是,国家或社会不但强制实现其交割,而且还会决定以合法或合乎习惯的方 式清偿按计算货币订立的契约时必须交割什么东西。因此,国家首先是作为 法律当局出现,强制支付符合契约所载的名义或表征的东西。但当它除了这 种强制作用而外,还要求有权决定并宣布哪种东西符合干这一名义;在有权 不时改变其宣布的内容时,也就是说,当它要求具有修订品类规定的权利时, 便会起双重作用。所有的现代国家都要求这种权利,而且至少从四千年以来, 国家就有这种要求。只有当货币发展过程达到这一阶段后,克纳普氏的货币 国定说(主张货币是国家特有产物的学说)才得到了充分体现。

2017年7月22日 1 条回复 701 次浏览

发起人:白衣 初入职场

回复 ( 1 )

  1. 杜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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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具有修订品类规定的权利;二,强制实现其交割。所谓双重作用。货币是个实物。但实物有很多种。印在价目单上的货币名称和数子中的货币名称是由权力机关来规定的。另,权力机关又得有强制交割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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