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商标复审请求可以以哪一条法条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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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申请人未使用商标,但许可了他人使用商标。申请人在收到要求提供使用证据通知后未提交商标使用证明导致商标被撤销。现商标使用人要求申请人提交撤销复审。此种情况,应该以哪一条法条为依据作为复审理由?另,该使用许可未在商标局备案,许可人提供的使用证据是否有效?是否需在提交复审同时向商标局办理许可备案?还是可以在复审成功之后再补充办理许可备案?

2017年11月23日 1 条回复 833 次浏览

回复 ( 1 )

  1. 知产律师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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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撤三申请是依照商标法四十九条。商标注册人只需要证明商标存在使用,不符合该条即可,不需要其他依据。

    使用许可不备案也生效。撤三的案子比较单纯,只需在复审阶段提交符合条件的使用证据,就能维持注册。难点在于准备证据的完整和关联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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