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设计公司在法国从事经营活动,需按照法国的税收标准缴税吗?具体是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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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朋友做了一个小型的独立设计工作室,之前在国内陆续接过一些小单子,但是都属于私活性质,并没有正式注册公司。也没有涉及税收问题。现在朋友通过在法国的工作关系,给我们打开了法国的市场,现在的问题是,法国税收十分严格,按照之前国内个人私活性质来操作,估计是不可行的。就势必要注册一个公司按照正规程序走账。所以问题来了。第一,若我们注册一个国内公司,和法国那边公司配合工作,最后他们通过外汇将费用汇入我们公司账号,这样的话是否可行?我们是否只需按照中国的税收制度缴费?国内公司在境外产生服务性质的盈利,税收这块是怎么规定的?第二,若国内公司在这方面操作困难,我们是否可以注册一个法国公司?或者利用其它更好的方法来处理?因为我和朋友都是主要做设计方面的工作,经营和财务这一块十分欠缺,可能想法有不对的地方,还希望大家不吝赐教,十分感谢!

2017年5月22日 2 条回复 1181 次浏览

发起人:庄生 初入职场

金融从业人员

回复 ( 2 )

  1. 崔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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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个人事务好久没上知乎,前面一个朋友回答得很详细了,我稍微补充一点:

    对于个人提供劳务这一商业行为,全世界没有禁止的,故你以个人身份提供劳务,在法国税法上肯定也是能行的通的。

    以公司名义提供劳务当然是可以的,这个适用的税法和个人提供有区别。

    中法双方均有税收管辖权,根据一般原则,法国的属地管辖优先。

    如同上个朋友所说,你提供的劳务要区分为劳务还是特许权,税法上区别非常大。

    详细情况,请阅读中法税收协定。

  2. 刘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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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邀,一个值得认真回答的本专业相关问题。先放结论:满足一系列前提和假设的情况下,结合题主在问题说明里的情况分析,在中国大陆境内设立法人公司,设计业务收入由法国合作方汇款至法人公司的做法较为合适可行我所指的前提假设包括:

    (1)题主提及的设计业务对象限于交付图纸、模型、专利技术等脑力智力成果,其所有权可能转让也可能不转让给法国的合作方,但无论如何都不涉及实体货物或商品,乃至不动产的流转或流通;

    (2)题主与法国合作方双方互相独立,仅限设计业务上的合作与业务往来,不存在股权投资与资金借贷等资本安排以及其他关联关系;

    (3)问题中提到的【朋友】仅负责双方的介绍和撮合,未担任任意一方的代理人,无权代表任意一方在中国或者法国境内签订商务合同;

    (4)题主与朋友经营的设计业务规模较小,对应的年收入未达到500万元,此为中国增值税法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界限之一。

    下面具体分析在中国大陆设立法人公司时对应的税收安排,由于不熟悉法国的税收制度,对于在法国设立公司的情形暂无法分析,还望见谅。根据我国实行“营改增”后的增值税法规定,狭义的【设计服务】、【广告服务】与内涵更广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都在增值税的应税服务范围之内,故成立后的法人公司需要缴纳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分开说吧:

    1. 增值税。公司经营设计服务不满500万元,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应交增值税一般按收入×3%的口径计算。而且由于收入从法国合作方汇出,法国的税务机关可能会在款项汇出的节点以法方进口劳务的事由征收法国的增值税。但是,站在中国这一方来看,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更准确一点说是出口)的这些服务,只要设计的不是境内的不动产,广告不在境内投放,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相应的收入免征中国的增值税

    2. 企业所得税。根据中法两国2013年签署并于2015年1月1日起生效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设计服务所得在涉及最终成果的转让时属财产转让收益,所得税在中国缴纳;不涉及转让时属【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缴纳的情况会复杂一点,分为:

    a. 全部在中国缴纳,或者:

    b. 法国税务机关征收一部分,剩余的在中国缴纳。其中法国征收部分最高不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具体遇到哪种情况,需要题主与合作方、与主管税务机关协商确定。

    最后附上答案涉及的税收专用术语在税法中的定义与范围,方便题主对照:

    1. 设计服务。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

    2. 广告服务。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广告服务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3.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1)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2)技术转让服务,是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3)技术咨询服务,是指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

    (4)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果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报酬的业务活动。

    (5)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是指在采矿、工程施工以前,对地形、地质构造、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

    4. 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为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任何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为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或者为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信息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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