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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房纠纷,我有没有必要付这一个月的房租?
跟房东签到8.1号的合同。没有续签,住到现在。现在想退房,下面是一些牵扯到这件事的相关规定,(合同,并非我所签,是我姐签的,对于合同内容,9.28号之前,我是不清楚的)问题是:退房需提前十天通知,合同上没有注明一定要在什么时候通知,我说,我9.28号通知你的。如果从9.28号开始算,那就是到10.7号,房东说:不算的,是要到这个月开始算,(10月),那好,我说:从十月份开始算到10.10号退房。是不是只要付这十天的房租?,房东说不是的,算这一整个月份的房租(一整个10月,可我只想住到10号,本来因工作原因,国庆3号就要去其他城市工作的了。但是她给我来一个”退房提前通知十天,好。9.28那天通知你,你说不算,那我从10月1号开始算正式通知你,只要住到10号,付这10天的房租,可你说要付一整个的房租,我说,我只住这10天,为什么要付一个月的房租?。各位,求助,我不甘心。)下面是关于这个问题的一些合同条约合同第六条:租约期满者,如决定退房,必须提前十天通知甲方(房东)。否则合同自动延期半年。(问题一:租约期满。刚开始我们没打算退房,但也没续签。现在要退房。房东说要提前十天说,那从现在开始算起,也只是到十号。所以,我们是不是不需要被这一条约束?)合同九:合同期满时。须在当天12.00前搬走。过时或超期住宿以单间20元/天计算.{问题二:合同8.1号到期,到期的时候,谁也没有说续期,(8.1到8.30我们的房租还是按平常的来算,)我们住的单房,按这一条来看的话,我们是否只是超期住宿?既然只是超期,为什么要付一个月的房租?“}合同十:(此处是一些卫生,影响注意问题,后面一句是关键)合同期满后,继续居住,本合同条款有效。(问题二:合同到期之后我们是没有续签继续住,这一条是否默认了“合同到期,没续签,继续居住是跟上面的那一条合约不相违的?”,也就是,不算是超期的?,因为前面说到过时或超期住户,以单间20/天来计算,但当时房东收的是平常的房租,不是按超期住宿以20/天的房租来算的)合同只有短短的十一条。除了这几条是比较有作用的,其实合同的漏洞很多,说了这么多,也不知道自己有没有说请吃,但我只有一个目的,我不想付一个月的钱,我有没有必要付这一个月的钱?。。感谢看完所有文字的人,如若你们有什么专业知识可以提供,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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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不过不说别的,说点现实的,如果你有空,就报警调解,这是最好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