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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F 合同买方已付款,货到发现有误,买方是否可以拒收货物?
S has sold tomatoes on CIF terms to B. S has been paid for the tomatoes on presentation of the correct documents. The buyer had accepted the documents. On arrival of the goods B, a “fruit & veg” merchant, realises that the goods shipped are peppers and not tomatoes as indicated on all the documents. What do you suggest to B?
Can he still reject the goods? Would you consider any other action?
我的理解是卖方既有交单义务,又有交货义务。虽然提单与合同一致但确实未履行交货义务,买方可以拒收货物。没有番茄的问题是否明显到确定是船公司开具提单时造假或严重过失?这里卖方可以怎样确定是装船时就没有番茄还是在运输过程中遗失或被窃呢?希望各位帮忙捋一捋这里的逻辑和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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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这个话题有一段时间,但是答题和关注的人都很少。但既然跳上了首页,不妨从英国法的角度简单谈谈这个问题。当然依照题主的问题,分以下四点:1.是否可以拒收货物;2可以拒收货物的例外;3. 提单是否造假、是否涉及船东/承运人的严重过失;4如何确定是装船时没有番茄还是运输过程中的遗失或被窃取?
1.是否可以拒收货物
之前有答题者在这一点上扯上了CIF买卖下的风险转移等问题,这个思路是走了歪路了。在海运提单与物权转移之间是怎样运作的?记名背书与空白背书之间又有什么区别? – Graham 的回答中已经提到,货物的物权(事实上是英美法下的财产权“property”或产权”title”)只是看双方的约定,可以是随着提单一并转让,但也可以不是。
具体回到拒收货物的问题,这一点是非常明确可以的。道理也很简单,买方当然有权利对货物作出检验,而提单等付运单证只是不断转让对货物的诉权(title to sue)和对货物的推定占有(constructive possession),但从来没有真正看过、检验过货物的买方理应可以在卸港第一次看到货物时进行此检验,以及在发现与货物描述不符合时拒绝接收货物(只要没有其他明示约定)。1979年英国货物销售法之Section 34和35都明确说明这个问题。为了方便大家阅读,不妨节录这两条:
34 Buyer’s right of examining the goods.
Unless otherwise agreed, when the seller tenders delivery of goods to the buyer, he is bound on request to afford the buyer a reasonable opportunity of examining the goods for the purpose of ascertaining whether they are in conformity with the contract
35 Acceptance.
(1)The buyer is deemed to have accepted the goods
(a)when he intimates to the seller that he has accepted them, or
(b)when the goods have been delivered to him and he does any act in relation to them which is inconsistent with the ownership of the seller.
(2)Where goods are delivered to the buyer, and he has not previously examined them, he is not deemed to have accepted them under subsection (1) above until he has had a reasonable opportunity of examining them for the purpose—
(a)of ascertaining whether they are in conformity with the contract, and
(b)in the case of a contract for sale by sample, of comparing the bulk with the sample.
相信以上条文已经很清楚说明了什么时候才算是买方真正接受了货物(表示接受或是”act… inconsistent with the ownership of the seller”),以及什么时候可以拒绝接受货物(也就是最早的合理时间进行检验)。
2. 拒收货物的例外
主要是在前一段已经提到有明示条文例外的情况,这会包括例如是禁止买方拒货条文(non-rejection clause),或是将装港的测试作为结论性证据条文(conclusive evidence clause)。其他还会有例如是买卖合约中约定质量有瑕疵时价格如何相应调整的条文,或是对货物质量与货物描述不正确的免责条文(The “Mercini Lady” (2009) 2 Lloyd’s Rep 679先例就是这种情况)。
当然还有另一方面是收货人/买方如果是有弃权或禁止反言行为(waiver/estoppel),那么也是无法再依赖货物质量或描述的问题拒货了。这会可能包括例如是行动上已经接收货物,或是过了太久才拒货等等无法尽列。
而由于题主的描述中并未细说这方面问题,也不再作更多详细展开。
3. 提单造假或严重过失
这一点上题主的描述中信息更少。因此也只是凭空想象提几点重要的事项。
其一是提单从未说到底是散货运输还是集装箱班轮运输(今天非常多蔬菜瓜果会以冷藏集装箱的方式运输)。因此不知道签发的是什么类型的提单,也就不知道提单条文究竟是什么情况。但以是散货中的Congenbill 2007为例,该提单中会有一条条文说:“Weight, measure, quality, quantity, condition, contents and value unknown”。
其二是提单从未说到底是谁签发。事实上,提单一般是承租人准备与备妥,还会有情况是承租人作为船东的代理人签发一份无中生有的提单(例如是Grant v. Norway (1851) 10 CB 665先例),此时船东实际上无需承担提单责任(但是这受到很多批评,当然今天英国法下已经有1992年COGSA,不再依赖这个先例了)。
其三是在《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或1971COGSA与1992COGSA下,已经有了立法的禁止反言(statutory estoppel),提单记载会约束船东/承运人向作为第三人的收货人负责。实际上如果是集装箱运输并由发货人装箱,船东甚至未必知道里面真的是什么,主要是依赖发货人的申报。发货人如果申报有问题则由船东再向发货人索偿。
最后,除了以上所说,如果能够实际证明这是船东传统的欺诈的话,这些都不重要了,因为欺诈毕竟是欺诈。
因此总结是从凭空想象来看,难以说是船东的严重过失或造假,但这并非不能而只是需要承担非常重的举证责任。
4. 如何确定是装船时没有番茄还是运输过程中的遗失或被窃取
这其实是一个复杂的课题,涉及如何依赖提单以及卸货时的收货单据证明货物是在船东/承运人的负责期间出问题。(实际上也涉及诉权[title]的问题)因此不准备详细展开。
只是简单地说在前述第3点讨论中的“其三”已经谈到了《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或1971COGSA与1992COGSA下提单会记载对货物描述,并有立法禁止反言。因此只要一份清洁提单与一份卸载的不清洁货物收据(或是一份共同检验报告)比较存在差别,收货人就可以将责任归咎于船东的运输。而之后船东是否可以向发货人要求索赔等问题,就是另一回事情了。
至于向船东的索赔能否成功(因为题主提到了遗失或窃取的问题),则又要进一步看是否涉及《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的免责事项、是否有适航问题、不妥善不小心照顾货物、绕航等等等等诸多问题也无法尽列。
5.小结
由于时间与篇幅原因,不能详细答每一点内容,但希望以上内容对诸位看官有帮助。错别字估计也不少,请诸位见谅。
以上
1、首先要接收货物,但要表明不接受货物
2、货物有误要看具体情况分析,严重的会涉及信用证欺诈,其次可能构成根本违约,再次可能构成不完全履行
3、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索赔对象,可以是卖方,也可以是承运人
4、付款与否不影响检验权的行使,也不表明买方是否愿意接受货物
本人只讨论进出口业务处理方面的经验
不讨论海商法范畴权利义务法律责任
1) B看到集装箱里装的不是西红柿,而是PEPPER, 这个动作必然是在接收了所有单据,办完了进口清关手续以后,把集装箱从其所在国海关监管堆场提出进关,到达卸货地点准备卸货时,一打开集装箱门,发现货不对版。(说句题外话,集装箱应为冻柜)
在这种情况下,货已经进关,无论是否愿意,B已经接收了货物。这时想要退回,要重走一遍出口流程。
还有极少见的情况,货柜在保税区,未进口,这种情况下,可以直接退回。
但是考虑到B已经全额付款,退回货柜B可能血本无归,不如提货变卖变现更为实际。
2) PEPPER是啥?
如果是指胡椒,那么进口商B赚大发了,胡椒比西红柿可贵多了。一个小柜装20000KGS,每公斤胡椒粒按市场价80元人民币,相当于这个货柜的人民币货值是160万!!!
如果是指青椒,那么货值差不多。B可以对S说,我可以替你卖,收下货卖了钱我慢慢付你。但你必须马上补发一个柜的西红柿过来,因为我的客户急需的货是西红柿。我的客户因为延迟交付西红柿要求我承担的费用转嫁给你承担,因为这是你的失误造成的,同时你要承担这批货卖出去之前所有的仓储和冷冻费用。
就这么简单,但现实情况可能是,出口方已经足额收到货款,不理你你也没办法。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最实际的就是把青椒卖掉变现,最能减少损失。
3) 船公司没有责任,提单上的品名一般都是shipper 或consignee确认的
4) 张三的货装到李四的柜子里,现实中很常见,一般原因是装货前未核对提单号和集装箱号导致的
接收货物和接受货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买方有接收货物的义务而无接受货物的义务#占坑慢慢答#
作业自己做吧 货物从番茄变成灯笼椒 得看具体情况
学了三年的国际贸易实务表示回答不出来
既然都使用了国际贸易术语,第一选择是看S和B所属国家是否是CISG的缔约国。如果是的话,去CISG里找一下解决方案。一般来讲,B不能拒绝接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S,协商处理方案,若协商不成,B可以自行处理收到的货物,扣除该笔货物转卖的价格后的损失可以依然向S索赔。
做了2年货代,无论什么贸易条款,只要出货文件是对的,货物对不上当然可以拒收。
这个还真的是作业,实际贸易中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如果买家已经付完全款,那就看卖家重不重视这个客户了,大客户改赔的照赔,如果买家只付了定金,通常老客户可以货到了再付款,这时候主动权就在买家手上
不能拒收。一般情况下,货物离开起运港后,卖方会收到全部货款,然后卖方把货权交于买方。
货物到港后,客户如果发现货物有问题,如果不想自认倒霉呢话只有两种解决方法。
一种是找卖方协商,放低姿态,积极索赔,如果卖方是良心企业并且想长期合作的话,应该会协商赔偿解决另一种是协商不了,只能有法律程序,这个很麻烦,花费估计比货值大的多,而且浪费时间精力感情,还不如自认倒霉。
以上是实际贸易出现类似问题的解决方法,可能和理论学习中的答案有出处,参考看一下就好,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