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或古代,偷偷地(不为人知地)毁坏合同或合约不被他人知晓,会有什么后果?有具体事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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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突发奇想,如果和别人签订了合同或合约,但我在一段时间内自主地毁坏条约或合同但不被对方知晓,比如用火烧掉,永久删除之类的。。。会发生什么后果呢?历史上有人这么做过吗?如果这种事情放在古代会怎样,现代又会怎样呢?

2017年11月30日 3 条回复 1379 次浏览

发起人:游蜜桃 初入职场

靜若癱瘓 動若癲癇

回复 ( 3 )

  1. 山中樵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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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邀。

    有人邀请真高兴

    这个我还不知道古代有事例。但是后果我知道。

    先回答题主古代,我想告诉你的事,这个在古代是做不到的。因为在中国古代,契约必须经手官府并交税,私人订立契约未经官府是无效的。所以契约在官府是有存档的,你就算弄没了也没用,别人去官府一查档案你还是要乖乖服从契约。当然如果你能毁掉官府档案算我没说。而且契约是一式两份的,这是从周代就开始的,别人手里还有契约,告官你还是得输啊。

    【西周时期】

      契约制度较发达合同也一式为二

      早在两千多年前的奴隶社会时期,中国就已经有了比较发达的契约制度。

      西周时期的契约主要有两种,一为买卖契约,当时称为质剂。质剂又分为两种,像买卖奴隶或牲口这样的大买卖,要使用长券,也就是质;诸如买卖兵器或食品这样的小买卖则用短券,即剂。

      另一种主要契约是叫做“傅别”的借贷契约。质剂和傅别虽然都是合同,但两者在形式上不是完全一样的。

      傅别是在一片简牍上只写一份借贷的内容,然后从中央剖开,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一半,牍上的字为半文,要两半合在一起才能看到合同的完整内容;质剂则是在一片竹简上写两份内容相同的合同,然后一分为二,买卖双方各拿一份,每一份上面都是一个完整的合同。

      【南宋】

      不交税官府不印押合同就没法律效力南

      宋时契约通称为“千照”。法律规定凡是买卖或转让财产,都必须签订合同,合同还须经官府印押,这类似于为合同作公证。

      不过,南宋政府不会无偿为百姓服务,是要收税的。经过官府印押的合同称为红契,是进行财产争讼的主要依据。订合同如果不交税,官府就不给印押,那样的合同就是白契,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万一惹了官司,白契不能作为证据。

      【东汉】

      造纸术发明以后竹木简契约淘汰

      老是在竹片或木牍上写合同也是一件比较费劲而且成本较高的事。自从四大发明之一的造纸术在东汉出现后,这种竹简和木牍的契约就被淘汰了,取而代之的是造价低廉、携带方便的纸张做的券。

      当时的契约也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判书,另一种是下手书。

      判书在秦代就有了,它是将契约从中间分为两半,合同双方各拿一半,作为履行合同和发生纠纷闹上官府时的证据。

      下手书则是汉朝人的发明,它是把两块写有相同合同内容的木板并在一块,由双方或双方再加上保人画指。

      所谓画指,就是由当事人在契约后面自己名字的下方或名字上,亲手画上自己一根手指长度的线,并画出指尖、指节的位置,或者是仅仅点出指尖、指节的位置。

      以上两种契约,在纸张出现之后,就逐渐改为用纸张书写。

      【元代】

      要获得纳税凭证必须向政府交钱元

      代的合同是由官府统一印制的。当时的法律规定,契约文书和附于契约文书后的文据,应该有“契本”。

      契本是元朝政府颁发给纳税人的纳税凭证,由元朝户部用铜板制造,成本较高,所以得收适量的工本费,原先收一钱,后来增加到三钱。无契本者视同偷税。

      明朝的契约形式更加多样,像租佃契约就分为招佃契式和承佃契式,前者是出佃人出租土地给承佃人耕种的契约,后者是承佃人承租耕地的合同。

      【东晋】

      称契约为“文券”交税后盖有官印

      东晋时称契约为“文券”,这是一种在交税后盖有官印的契约。从十六国开始,契约又称为“合同”,就是在书契两札的接合处写上一个“同”字,后来变为写“合同”二字,有些人更是别出心裁,写上一句吉祥语。此时开始以写字代替了汉代的画指。

      【唐代】

      把契约叫做“市券”官府统一格式

      唐代把契约叫做“市券”,其格式和文字由官府统一规定,倒也替当事人省了拟合同的麻烦。

      值得一提的是,“合同”这一称谓,正是在唐代开始成为契约的正式叫法,它来源于“分支合同”的意思。这是因为,古代的质剂、傅别、判书等契约文书的共同特点是同样的内容一分为二,要用时,就把这两份合而为一,“合同”由此得名。

      【清代】

      后期不交印花税合同无法律效力清

      代中期以前,法律允许民间自行书写订立合同,只需在合同后面粘贴官府颁印的契尾就行了,契尾是交易经官府登记并纳税后,由官府填发的一种文书,作为契约的重要附件;后期则改用官印的契纸,也就是合同文本,当然,对民间私立的契约文书,通常还是准予粘贴契尾的。

      再后来,订合同得交印花税了。这里的印花税是对契约上粘贴的政府特制的印花税票所征的一种租税。不粘印花税票,不交印花税,合同可就没有法律效力了。

      【古今对比·书面合同】

      古时要求白纸黑字如今电子邮件也可

      古代的书面合同不是刻在竹片或木牍就是写在纸上,大多要求白纸黑字。现在,一切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有协议的东西都可以叫做合同,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如今国家出台了各种合同的示范文本供民众参考使用,但绝不像古代那样要求只能用国家印制的契书订合同。使用合同范本也不需要交纳什么费用。

      【古今对比·生效条件】

      古时得经过官府印押如今一般成立即生效

      古时合同必须经过官府印押才能成立并生效,从南宋开始都是如此。

      如今,一般的合同是成立时则生效,至于合同何时成立,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三十三条又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也有一些合同成立时不立即生效,而需要经过一定的手续,如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都是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定金合同则是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如果是在现在,这种情况请自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题主情况不符合上述内容,所以失效不成立。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对方可以利用该条款要求题主赔偿。

    当然,除非你能让对方做到这样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

    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

    权。

    或者这样

    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

    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至于没有上述情况的题主情况后果是这样

    第一百二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由于合同一式两份,即使题主的那份毁了,对方可以用自己的那份合同要求题主履行义务,除非对方自己要求放弃或者对方触犯了法律商业底线,否则题主都要履行合同。不然对方可以提请控诉最高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题主履行合同义务。

  2. 匿名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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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约不是或者说不止是一张纸。最重要的是契约精神。

    对守约的人来说,契约本身存在与否无关紧要。合同只有在查询以及发生纠纷时有用。

    而且,知道为啥契约要一式多份吗?就是为了你丢了或者毁坏契约,别人还有。

    单方面毁约,看似毁掉了责任,其实是单方面毁掉了自己的保障,因为对方还可以用他手中的那份来强制你实现义务,你却没有了凭证去限制对方。

    如果你能把各方的合同都销毁,那你就可以逃脱义务了。但是那只是法律上的。道义上你总会付出代价的。

  3. 用户头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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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法涨姿势

    “恶意磋商”是什么?

    一、构成恶意磋商的条件:

    1、无意在合理价格范围订立合同

    2、与对方协商合同事宜,误导对方有进行交易的可能

    3、给对方造成损失(包含丧失交易机会等合理损失)

    二、合同诈骗与恶意磋商有啥不同:

    1、合同诈骗:以订立合同为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2、协商合同的行为是诈骗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其目的与恶意磋商不同

    三、恶意磋商的认定 :

    1、在举证方面:需要结合侵权人的言论和业务状况,以及推出合同的理由综合判断

    2、对于受害人的损失计算,要结合侵权人的恶意程度和再次交易的难度等非金钱因素来判断

    (via 百度百科)

    现在知道什么是“恶意磋商”了吗?

    未来的老板们,做法盲很可怕又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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