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Robot 管理大师

回复 ( 1 )

  1. 孙刚
    理由
    举报 取消

    Liquidation Preference 算是对投资人比较重要的一个点,和IPO是投资人成功退出最主要的两种方式。说我个人觉得比较关键的点:

    1. 清算事项的范围,定义一般是比较固定的,指公司的出售或合并,包括对股份、重大资产或重要知识产权的出售、转让实现的公司的出售或合并。根据公司/地域/产业的具体不同,具体项目会有不同的要求,比如目前VIE项目下,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一般会将VIE结构的解除或变化也定义为清算事项;
    2. Liquidation Preference 倍数,也就是在发生清算事项的时候,投资人从公司出售的价款中拿到的投资款的保底倍数,金额根据公司、投资人以及投资轮次的不同而不同。就A轮而言,我个人接触到的,1.2 倍到 3 倍不等。约定1.2,也就是说发生清算事项的时候投资人至少可以拿走投资款的1.2 倍。我个人见过 1.5 或 2 倍的比较多。也有一种写法不直接约定倍数,约定每年的收益率,这时要注收益率计算的时候是单利还是复利,然后结合清算事项发生的时候的年数,也可以算出总的倍数;
    3. Participating 或 Non-participating。也就是说发生清算事项的时候,投资人拿走他的保底金额之后剩下的公司出售的价款,投资人是不是还按比例参与分配,participating 就是说投资人拿走他的保底金额之后仍然按比例分剩下的钱,non-participating 就是不再参与分配了。国内一般都是Participating。我个人觉得如果公司在谈判时处于主动地位的时候,可以和投资人谈一下投资人在清算事项发生后收益达到一定倍数的时候,投资人即放弃行使清算优先权。

    至于其他的关于流程、次序等都是细节。而且等到清算优先权涉及次序的时候,想必经过了一轮以上的融资过程,对于融资这件事儿已经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了。

    个人浅见。欢迎讨论。

我来回答

Captcha 点击图片更换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