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外星人Alien 初入职场

是时候努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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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张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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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扶老人险是一款修改裁剪后的个人责任保险,是适应特定情形的一个互联网保险产品。它增加了消费者的选择面,也拓展了消费者对保险的认知,值得鼓励。不过在现有监管制度下,保险公司设计产品还是应当再谨慎些。产品研发、合规审核、销售前台及客服后台应当更紧密地合作配合,保证产品的健康发展。

    一、什么是个人责任保险

    现代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说不准谁什么时间就可能倒霉摊上事。食堂里碰翻了别人的汤碗,热汤洒出来把人烫伤。去朋友家拜访,不慎打碎了一个古董花瓶。此类事件里,偶然间,不经意,却都要花钱去弥补。个人责任保险的出现,巧妙地将金钱赔偿转嫁给保险公司,降低被保险人本身的经济损失。

    二、扶老人险做了什么修改

    通常个人责任险保险责任包含二项:其一是依法认定的赔偿责任,比如把人烫伤须支付的治疗费或者古董花瓶的市价等;其二是因为诉讼而引发的各项费用支出(律师费、诉讼费、评估费),产品主险条款的第三条、第四条也是这么约定。但根据附加险《仅赔偿法律费用条款》,扶老人险将保险责任范围缩小,仅承担第二项。个人认为这也可以理解。购买扶老人险,本身是善意人怕被讹上官非而力图自保的手段。据深圳大学法学教授的统计,真相查明率已超过九成。那么好心人自然就不会承担赔偿责任。但调查真相的费用、聘请专业人士的费用,还是需要自己来负担的。所以扶老人险自然仅对法律费用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同时,在宣传文稿中,保险公司还增加了“全年法律咨询服务”。这在条款中并无明确约定。有业内人士指出,这属于保险公司的增值服务,并不属于条款本身的内容。不过从宣传文案的语言组织上讲,是将此内容置于“提供保障”项下,应当被认为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另有业内人士指出,责任险经营中,保险公司派员或请律师参与被保险人的诉讼,是一种常见的风险控制措施,所以法律服务确有其事。不过,我要强调,此法律服务和宣传文案中未加任何限定的“全年的法律咨询服务”肯定存在差异。在普通人的理解中,肯定不会是同一事物。

    三、不妥之处

    此项产品的上线似乎颇为仓促。从业内爆料看,包括公司内部的法律审核、客服后台的咨询均未跟上产品上线步骤。其中较为突出的就是这个产品将面临较大的监管风险。扶老人险使用的是《个人责任保险条款》和《仅赔偿法律费用条款》,但保单对保险项目的约定却是“因老人摔伤撞伤等意外,被保险人搀扶老人后导致被老人误认为肇事者来赔偿,而需要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的法律诉讼费用”。保单对条款进一步限定,将条款中的“第三人”限制为“老人”,过失事件限定为“老人摔伤撞伤,被保险人搀扶老人被老人误认为肇事者”。参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监罚〔2015〕5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监罚〔2014〕9号)两个处罚决定书的案例,扶老人险的保单责任与条款责任出入颇大,很有可能被认定“未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

    其次是投保流程。保险合同中有不少内容属于专业领域内的特有概念。普通消费者存在天然的理解障碍。为保证公平,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订立流程有严格规制。保险人除须提供条款外,还必须提示说明。互联网保险产品对此难以周全照顾。依照保险法,缺乏提示说明,格式条款的不利后果多数会由保险公司承担。扶老人险也不例外。

    三、结论

    互联网保险是一个新兴的领域,正焕发勃勃生机。各项创新层出不穷,增加了消费者的选择面,也拓展了消费者对保险的认知。这是值得鼓励的。不过在现有市场环境和监管制度下,保险公司设计产品还是应当再谨慎周全些。产品研发、合规审核、销售前台及服务后台应当更紧密地合作配合,保证产品的健康发展。

  2. 梦魇的蜗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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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名反对 @晓达的回答。

    是的,因为发现他居然又把答案粘了一遍来回答这个问题,我只好他误导到哪儿我纠正到哪儿咯。有没有人看就无所谓了。

    写在前面的声明:

    1、利益相关:非保险专业大学毕业后进入保险公司从事销售工作约4年半,算积累了浅薄的相关知识,勉强一答。

    2、之所以要反对 @晓达的回答,是因为那篇只能称的上是“不得要领的吐槽”的回答居然误导了那么多人,还有那么多人认为那是干货,对于本来美誉度就不高的保险业,又不知培养了多少不明真相的消费者。所以不是因为别人收到的点赞太多,嫉妒了才来回的。哪怕他的回答只被10个人点赞,那也误导了10个人,我也要来尽我所能正一正试听;哪怕我的回答只有10个人能看到,至少也挽回了10个人,我也很知足的。

    3、之前没想过要专门写一篇东西来反驳,知识在 @晓达的回答下评论发表了不一样的看法,简单的几个回合交谈下来发现这位童鞋语文和逻辑简直差的看不下去,与其争辩他总是曲解到火星,一遍一遍回复评论太累,干脆专门写一下。

    4、为了让各位看官尽量关注问题本身,这里我尽可能避免人身攻击,如果有任何各位觉得不妥的,请告知,必立改。因为本来有一位法官大人 @艾法其实回答的很好了,那也确实应该是这个问题的最佳答案,但估计也是被 @晓达气到了,说了一些胡话,目前看到的 @艾法的回答是在建议修改状态。

    5、 @晓达说要反驳他的人请拿出法条,可惜他的回答里,除了对支付宝合同条款的解读,也根本没那什么法条出来(除了一点,这个后面说),我既然要反驳他,也只好按照他的要求,查一些资料来回复了。真是造谣的动动嘴,辟谣的跑断腿。

    先附保险法网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以下为正式回答—————————–并不华丽的分割线————-

    首先说对问题本身的结论:

    支付宝推出的这款”扶老人险“确实没有诚意。

    一在于只是赔偿诉讼费用,和大家第一眼看到这个险种的名称时所理解的可能会赔偿被讹的一些医药费损失、精神损失、误工损失等不符,诉讼费2万,没有诚意。

    二在于这实质上是一个广告产品,其实际的社会意义并不大。这年头保险公司研发出来的各类博人眼球的险种太多了,前有“中秋赏月险”、“熊孩子险(其实这个险种还挺有意义的)”、“单身险”等等,都是如此。

    所以,这点上我认同 @晓达的回答,求同存异嘛,以下就是异。

    为什么会反驳 @晓达,因为大部分普通消费者对于保险业这个本来美誉度就不高的行业,看到任何吐槽,或者说保险不好的论调,都自带high点、无理由相信的心态, @晓达 同带有其严重个人感情色彩的解读,甚至可以说是曲解,来迎合这样的心态,博得了一片喝彩。

    举个例子:一个人撞到了别人却没有道歉,我们可以谴责他没有礼貌、没有家教,但你不能喊”他没穿裤子“来误导大家博眼球啊!

    以下为具体分析:

    part1:

    以下的”我”指:支付宝

    第三十四条: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投保人退保的,需提交凭保险单正本、保费发票。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收到投保人的书面申请之日的二十四时起终止。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扣除3%手续费后,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按日比例计收,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保险人亦可解除本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可提前十五天通知投保人解除合同,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按日比例计收,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翻译:如果你想退保,那是不可能的,但是如果我知道你居然扶老人了,然后在你起诉前,我可以选择取消投保合同,不仅如此,还要安装0.8分/天 的价格收保费

    反驳

    一句话就有3个值得吐槽的地方:

    1、如果你想退保,那是不可能的”请问原合同条款里哪句写了不予退保?原答主大学学了法律之后,把体育老师教的语文都给忘了么?此段明明写的投保险享有随时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而恰恰保险人只享有提前15天解除合同的权利。如此明显的曲解,为什么那么堂而皇之的写在这里误导群众。

    2、但是如果我知道你居然扶老人了,然后在你起诉前,我可以选择取消投保合同”,刚刚已经说了,保险人只能提前15天通知投保人解除合同,如何提前15天未卜先知知道你要扶老人,赶紧就先通知你要解除合同。如果你是想表达你扶了老人报保险公司时,保险公司在你起诉前,赶紧解除合同。

    我只能说,你的法律学到哪里去了。既然我通知了保险公司,当然是因为我扶了老人,然后被讹了,这个时候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了,他还解除保险合同有用么?请注意,保险事故的发生时以扶了老人被讹开始的,不是以起诉来界定开始的。

    3、”不仅如此,还要安装0.8分/天 的价格收保费“我实在不知道你吐槽这边有何意思,纯粹为了吐槽二吐槽。在解除合同前,扣除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是合理的。相比之下,你去按摩,本来说好100块按1个小时,按了30分钟你说有事要走不按了,按摩店会退你钱么?关于这点保险法有明文规定,详见保险法第五十四条,你学法律的查一查都不行么?那么懒?

    第五十四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保险法》

    part 2: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应该

    (一) 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翻译:(一)你必须按照规定扶老人,如果你扶的不好我们不赔,扶的不标准我们不赔,扶的我们不满意,我们不赔;

    (二)你居然真的扶了?居然还很标准?来,先写一份检查,证据清晰不清晰?能证明老人是讹诈你嘛?你说的有参考文献么?不好意思,我看不懂诶,不赔了吧;

    (三)不准动!你得一直扶着老人知道不?现场很重要!你还得让老人配合我让我揭穿他是欺诈,不然?你让我赔?

    反驳

    对于这一点,无力一句一句反驳,直接看保险法好了:

    1、第五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保险法》

    2、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保险法》

    Part 3: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或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翻译:我告诉你,你的检查我没读懂之前你不准和老人协商,我让你干啥就干啥,我让你交啥就交啥,而且,必须我去谈,你闭嘴。简而言之:我是你爹!

    反驳:

    首先要明确,这是一个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是有权参与协商赔偿事宜的,这在保险实务操作上是再清楚不过的事实,不是你貌似欢乐的吐槽就可以歪曲的。这也是为了规避被保险人与三者私下协商,多赔、乱赔。赔偿协议只对签订协议的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于未参与协议的保险公司是没有必然的约束力的。所以你抛开保险公司去和三者谈赔偿协商或者给的任何承诺,保险公司不认可是没有问题的。

    Part 4: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翻译:想要赔偿啊?必须用我推荐的律师,必须让我来挣这笔钱,而且,如果我觉得你能赢但是最后输了,我不赔

    反驳:

    这点和之前的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类似。

    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保险法》

    Part 5: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损失清单,费用单据、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必要时还应提交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或仲裁机构出具的裁决书或调解书、或责任认定证明,以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翻译:历尽千辛万苦你居然真的走到这一步了?想拿钱没这么容易,从头到尾只要你有一个文件漏了,或者没有取得原件就不赔哟,你打我呀

    反驳:

    还是只有给你贴法条了,保险公司要求你提供相应的资料也是合理的,这么简单的事你非要无意义的吐槽。

    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保险法》

    最后一点,也是 @晓达这篇回答了唯一值得肯定的地方,就是提到了:

    《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其中“加重对方责任”是他扣得最大的一顶帽子。但是从以上我列举的《保险法》相关法条可以看出,那些都是保险法里有相应规定的,甚至有的几乎就是照搬的保险法,合乎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没有“加重对方责任”。

    说到底,还是归咎于“团总支书”大人法律读的虽多,但欠缺实务操作经验。 @晓达的回答中列举的吐槽的各项条款,几乎出现于各大保险公司的各种险种,《财产一切险》《公众责任险》《货运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等等,甚至于为数不多的国家强制性保险之一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也有同样的表述,详见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参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462号)

    以上,就酱!

  3. 吴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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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保险的角度来看,这个产品并不便宜。有1块钱的,保的诉讼费额度高达5万的。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也不便宜,很多律师咨询服务是免费的。

  4. 王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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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行善需要成本。

  5. 晓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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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为一个法学生默默翻看了一下合同条款,做一些摘录和【翻tu译cao】

    如果你觉得这个保险是支付宝的良心行为…

    当然,最后给大家写了一个神奇的可以拯救我们的法条

    以下的”我”指:支付宝

    第三十四条: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投保人退保的,需提交凭保险单正本、保费发票。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收到投保人的书面申请之日的二十四时起终止。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扣除3%手续费后,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按日比例计收,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保险人亦可解除本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可提前十五天通知投保人解除合同,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按日比例计收,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翻译:如果你想退保,那是不可能的,但是如果我知道你居然扶老人了,然后在你起诉前,我可以选择取消投保合同,不仅如此,还要按照0.8分/天 的价格收保费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应该

    (一) 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翻译:(一)你必须按照规定扶老人,如果你扶的不好我们不赔,扶的不标准我们不赔,扶的我们不满意,我们不赔;

    (二)你居然真的扶了?居然还很标准?来,先写一份检查,证据清晰不清晰?能证明老人是讹诈你嘛?你说的有参考文献么?不好意思,我看不懂诶,不赔了吧;

    (三)不准动!你得一直扶着老人知道不?现场很重要!你还得让老人配合我让我揭穿他是欺诈,不然?你让我赔?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或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翻译:我告诉你,你的检查我没读懂之前你不准和老人协商,我让你干啥就干啥,我让你交啥就交啥,而且,必须我去谈,你闭嘴。简而言之:我是你爹!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翻译:想要赔偿啊?必须用我推荐的律师,必须让我来挣这笔钱,而且,如果我觉得你能赢但是最后输了,我不赔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损失清单,费用单据、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必要时还应提交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或仲裁机构出具的裁决书或调解书、或责任认定证明,以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翻译:历尽千辛万苦你居然真的走到这一步了?想拿钱没这么容易,从头到尾只要你有一个文件漏了,或者没有取得原件就不赔哟,你打我呀

    实在没什么更能吐槽的了,毫无诚意与担当的合同,支付宝太让人失望

    所以上面那些奇葩的条款我们并不是没法对待,毕竟我们还有神奇的合同法

    《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合同条款的无效)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嗯……所以如果你真遇到了还可以和支付宝好好撕一逼。

    【作者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赋予的一切权利,未经付费请勿转载 知乎日报除外(稿费30元,私信)】

  6. 吴彦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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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现这种保险,是一个国家的笑话。只能说明这个国家法治不昌,根本不是法制国家

  7. 王首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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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效前提:“你被误认为…”—也就是说需要你胜诉。

    如果判决你赔钱了,就是你真有责任,不符合理赔条件。

    不过,胜诉之后:诉讼费不是败诉方拿么?

    这个险种存在的意义?就为了咨询费?

    无语。

  8. 匿名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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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为了博取眼球故意曲解保险条款的晓达同学先学学保险法,不要误导他人。

  9. 用户头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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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刚好在这家公司工作过,目前已离职,斗胆谈谈自己的看法。

    前两天跟以前的同事吃饭他们提起过这个险种,简单的说说这件事到底怎么回事。

    首先,该险种明确说了保障范围只是是法律诉讼费用,最高赔付2万元(不是说你被讹了,被讹的医药费也赔)。目前听同事反映的情况一般都是客户购买以后来电咨询该险种具体的保险责任,还有就是那一年的法律咨询怎么使用的问题。

    其次,对于该险种的推出,华安内部的准备也是不足的。客户致电客服中心咨询上述两个问题时,客服并不能做出具体的说明,甚至会让客户自行去咨询支付宝客服(其实最初的那两天客服自己都不知道公司推出了该险种,总公司及各地分公司都没有在产品上线前将客户来电后的操作规范通知客服中心)。

    个人感觉此次扶老人险的推出是华安一次比较成功的营销。保险责任是时下比较热点的话题,低保费,相对较高的赔付金额,成功的吸引的公众的眼球。但如果说这个险种到底好不好,本人还是持否定态度的。很多客户在购买前并没有仔细的阅读保险条款,只是凭借一个吸睛的标题和低额的保险本着花三块钱试试的心态购买的,还有一部分客户购买的动机根本就不在这个扶老人险上,都是盯着那一年的法律咨询服务去的(从客户来电咨询问题的侧重点可以判断出)。但是客户实际上能否真的在被讹后舒心的享受相关赔付呢,这个问题之前楼上@晓达已经回答过,大家可以移步自己看下。然后还剩下一个法律咨询服务的问题,对此我只能表示还是等小白鼠先去试试再看吧,之前提到过,这款险种上线前相关的操作规范都未及时下发客服中心,不知道这两天华安有没有做好后续的班前会宣导操作规范,对于这种保险产品相信各位看官自己心里也有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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