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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爱而又迷人的短腿欧巴~爱音乐~爱舞蹈~恐怖的倾诉欲~别惹我,小心我唾沫横飞的吹牛逼
谢邀。不是专业律师,比较务虚,仅供参考。
其实,表面上的条文并不可怕,背后的根本原则是能够实现大公平,在有冲突的小公平小利益间找到平衡点,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也就是大公平。古今中外的法官,都要据此判案。聪明律师要从这个关节点上整明白,来打动法官,法条和法律原则的支撑也重要,但不是最难的地方。
看到这个问题还是比较兴奋的,先占个楼,晚上再答。
————————————————————————————————
4月20日更新:
先说结论:知识产权与反垄断之间的矛盾由来已久,主要体现在是优先保护知识产权(主要是专利权,下面讨论以专利权为例)还是侧重于反垄断上,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都没有达成一致的选择。
首先来看我国国内立法,《专利法》第一条规定了专利法的立法目的: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专利法在保护专利权人利益和促进科技进步上的目的是统一的,只要保护好专利权人的利益,大家为了获得利益都有动力去搞发明创造了,便能促进科技创新,科技创新必然驱动经济发展,这是根本目的。
那么怎么样才算是保护专利权人利益呢?首先需要当事人申请专利证书。专利包括发明(需要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只需要形式审查),申请发明专利的可以是产品或方法,而申请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只能是产品。其次,当专利权人获得专利证书后,可以通过许可(包括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和转让获得相应的对价;再者,如果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专利权人的专利来制造销售对应产品的,则需要赔偿专利权人的损失,具体赔偿数额则由专利法65条加以确定。
这里有些有意思的问题,比如如果甲拥有某项方法专利,而乙却用不同的方法制造出相同的产品,乙是否侵权?这时候乙是不侵权的,但乙需要举证自己用的是不同的方法。印度的制药业为什么非常发达,因为过去印度的专利法只保护药品的方法专利,这样制药人为了能够生产出相同药效的药品拼命研制方法,印度的制药业也由此变得发达。(法律和政策制定对经济社会影响是想象不到的)
但专利权的保护势必带来两个问题,一是专利权人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并不会公开自己的专利方法,这便会阻碍技术的传播。这个问题应该来说已经得以解决,解决的方法就是专利期限制度和强制许可以及默示许可制度(当然默示许可在我国立法上还不是很明显),二是会造成垄断,因为专利权人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控制某些产品的输出,便有可能造成事实上的垄断行为。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三条,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垄断的危害性在于,垄断产生后垄断者持久地获得高额垄断利润成为可能,社会财富不再尽可能平均分配而涌向某一极,这样势必造成经济发展的马太效应,贫富差距拉大,到达某一极值时形成社会动荡和政治动荡。因此有必要控制垄断行为的发生。
在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反垄断关系的理解上,举个不太恰当的例子,奥尼尔内线单打无人能及,联盟一定是要鼓励和保护球员自己开发球技这一行为的,因为这样能够鼓励更多球员开发自己的球技(相当于知识产权保护)。但另一方面,由于奥尼尔太过厉害,内线单打无能能及,冠军都是他的,这也挫伤了其他人努力打球赢得比赛的信心和动力,因此联盟只好出台进攻三秒来限制奥尼尔(反垄断)。今天库里的三分如果继续逆天下去,等观众的瘾过了,联盟一定会想出办法限制库里的三分的,这是必然的。
由此你可以看出,强调知识产权的保护还是强调反垄断,是根本无法定调的,你只能做折中处理,当专利权人还处于获得利益的初期,自然要保证其利益;但如果他在事实上达到垄断的地步,这时候还应不应该继续保护呢?只能说理论上没有定论,实践中是侧重反垄断的。
毕竟保护知识产权的是国家,而垄断最终侵害的是国家的利益,既然你都威胁到我的利益了,那么我还有什么理由继续保护你呢?
反垄断反的不是企业“垄断”这种状态,而是由“垄断”这种状态所引起各种限制竞争的行为。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主席令第六十八号) 里面关于“经营者集中”的规定,法律对于企业由于正常经营所达成的市场份额扩大所采取的是“监督”“审批”这样的限制性手段,而非禁止性手段。
所以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并不冲突,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是企业经营中所形成的特有的竞争力,这与反垄断法维护市场竞争的目的是一致的。
专利造成的不是垄断。。。
知识产权和垄断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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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不是专业律师,比较务虚,仅供参考。
其实,表面上的条文并不可怕,背后的根本原则是能够实现大公平,在有冲突的小公平小利益间找到平衡点,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也就是大公平。古今中外的法官,都要据此判案。聪明律师要从这个关节点上整明白,来打动法官,法条和法律原则的支撑也重要,但不是最难的地方。
看到这个问题还是比较兴奋的,先占个楼,晚上再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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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更新:
先说结论:知识产权与反垄断之间的矛盾由来已久,主要体现在是优先保护知识产权(主要是专利权,下面讨论以专利权为例)还是侧重于反垄断上,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都没有达成一致的选择。
首先来看我国国内立法,《专利法》第一条规定了专利法的立法目的: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专利法在保护专利权人利益和促进科技进步上的目的是统一的,只要保护好专利权人的利益,大家为了获得利益都有动力去搞发明创造了,便能促进科技创新,科技创新必然驱动经济发展,这是根本目的。
那么怎么样才算是保护专利权人利益呢?首先需要当事人申请专利证书。专利包括发明(需要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只需要形式审查),申请发明专利的可以是产品或方法,而申请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只能是产品。其次,当专利权人获得专利证书后,可以通过许可(包括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和转让获得相应的对价;再者,如果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专利权人的专利来制造销售对应产品的,则需要赔偿专利权人的损失,具体赔偿数额则由专利法65条加以确定。
这里有些有意思的问题,比如如果甲拥有某项方法专利,而乙却用不同的方法制造出相同的产品,乙是否侵权?这时候乙是不侵权的,但乙需要举证自己用的是不同的方法。印度的制药业为什么非常发达,因为过去印度的专利法只保护药品的方法专利,这样制药人为了能够生产出相同药效的药品拼命研制方法,印度的制药业也由此变得发达。(法律和政策制定对经济社会影响是想象不到的)
但专利权的保护势必带来两个问题,一是专利权人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并不会公开自己的专利方法,这便会阻碍技术的传播。这个问题应该来说已经得以解决,解决的方法就是专利期限制度和强制许可以及默示许可制度(当然默示许可在我国立法上还不是很明显),二是会造成垄断,因为专利权人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控制某些产品的输出,便有可能造成事实上的垄断行为。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三条,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垄断的危害性在于,垄断产生后垄断者持久地获得高额垄断利润成为可能,社会财富不再尽可能平均分配而涌向某一极,这样势必造成经济发展的马太效应,贫富差距拉大,到达某一极值时形成社会动荡和政治动荡。因此有必要控制垄断行为的发生。
在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反垄断关系的理解上,举个不太恰当的例子,奥尼尔内线单打无人能及,联盟一定是要鼓励和保护球员自己开发球技这一行为的,因为这样能够鼓励更多球员开发自己的球技(相当于知识产权保护)。但另一方面,由于奥尼尔太过厉害,内线单打无能能及,冠军都是他的,这也挫伤了其他人努力打球赢得比赛的信心和动力,因此联盟只好出台进攻三秒来限制奥尼尔(反垄断)。今天库里的三分如果继续逆天下去,等观众的瘾过了,联盟一定会想出办法限制库里的三分的,这是必然的。
由此你可以看出,强调知识产权的保护还是强调反垄断,是根本无法定调的,你只能做折中处理,当专利权人还处于获得利益的初期,自然要保证其利益;但如果他在事实上达到垄断的地步,这时候还应不应该继续保护呢?只能说理论上没有定论,实践中是侧重反垄断的。
毕竟保护知识产权的是国家,而垄断最终侵害的是国家的利益,既然你都威胁到我的利益了,那么我还有什么理由继续保护你呢?
反垄断反的不是企业“垄断”这种状态,而是由“垄断”这种状态所引起各种限制竞争的行为。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主席令第六十八号) 里面关于“经营者集中”的规定,法律对于企业由于正常经营所达成的市场份额扩大所采取的是“监督”“审批”这样的限制性手段,而非禁止性手段。
所以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并不冲突,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是企业经营中所形成的特有的竞争力,这与反垄断法维护市场竞争的目的是一致的。
专利造成的不是垄断。。。
知识产权和垄断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个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