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Robot 管理大师

回复 ( 4 )

  1. 张八八
    理由
    举报 取消

    @Visor 很高兴知乎上有人和我讨论相关法规问题,因为评论区看起来太累,所以打到答题区,可能是我之前回答得比较粗略,并没有表达完整我的意思,下面继续阐述一下,欢迎指正,如果你是对的,将非常感谢你的赐教:

    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第四章 医疗器械经营与使用

      第二十九条 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贮存条件,以及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按照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医疗器械经营实施分类管理。

      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不需许可和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

    我想请问,微信经营美瞳是否属于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是否属于上述法规约束的范围?互联网经营不属于经营,还是包含在经营的含义之内?此其一。

    二、目前确实没有单独的《互联网医疗器械交易服务审批规定》,但有《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局令第9号)和关于印发《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请注意信息服务交易服务的区别,也请注意交易服务与经营的区别。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药品(包括医疗器械、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交易服务的电子商务活动。(药包材后被取消)

    第六条 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已获得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三)拥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并具备自我管理和维护的能力;

      (四)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以及完整的管理制度;

      (五)具有完整保存交易记录的能力、设施和设备;

      (六)具备网上查询、生成订单、电子合同、网上支付等交易服务功能;

      (七)具有保证上网交易资料和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的完善的管理制度、设备与技术措施;

      (八)具有保证网络正常运营和日常维护的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健全的企业内部管理机构和技术保障机构;

      (九)具有药学或者相关专业本科学历,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规的专职专业人员组成的审核部门负责网上交易的审查工作。+

    第七条 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服务的企业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

    从评论区看,我们的分歧可能在于: 你可能认为微商只是单纯地提供了医疗器械信息服务或者医疗器械交易服务,如果确实是这样的话,是不该按我原回答的条款进行处罚,而是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但是!

    实际上,很多微商既未取得信息服务许可,也未取得交易服务许可,而且在实物销售美瞳(即经营),他们既没有和合法生产商的代理合同,也不是合法公司的签约业务员;既没有进货合法渠道证明,也没有正规进货票据;既没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甚至经营的是无《医疗器械注册证》产品。当然,我评论里说了,取证比较难,但是,只要我有他销售实物的证据(即经营行为,而非提供信息服务或交易服务),我以涉嫌无证经营或经营无证医疗器械立案,何错之有?何来闭门造车之说?何来乱解读法条之说?即便到了法院,我又何惧之有?

    所以,希望你能先搞清楚,什么是“信息服务”,什么是“交易服务”,什么是“经营行为”。

    然并卵,没有足够的证据,最后还是你赢了

    ——————————————分割线———————————————————————

    以下原答案:

    不行。

    美瞳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美瞳必须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

    微信上的经营行为,基本都属于无证经营。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

  2. 钟春辉
    理由
    举报 取消

    销售任何隐形眼镜类及护理液产品都需要医疗器械许可证的,无论上线上还是线下,而且两者是分开的!线下有线下的证书,线上有互联网医疗器械许可证,而且互联网资格证是限量的!!!不是什么人都能办到的!!所以说在微信上卖大部分都是违法的,个人猜测产品大多都是三无产品,正规的品牌产品是不可能供货给没有相关证件的零售商,被药监局查到了那就有的玩咯。

  3. 陈民上
    理由
    举报 取消

    美瞳你懂吗?什么是三类医疗器械你知道吗?植入人体的才是三类医疗器械,最高管理级别的!

    劣质美瞳印色不过关,在眼里会掉色知道吗?那些爱美的少女搞不好就瞎掉了,百度一下新闻,这不是危言耸听!

    微商还是做做面膜,水果什么的,为人为己,不要碰你不懂又有专业要求的东西。

  4. 匿名用户
    理由
    举报 取消

    跑题说点其他的,网上卖的所有隐形眼镜,全不要买。

    那些隐形眼镜和美瞳全部都是小作坊小工厂里生产出来的,而且想要什么牌子就贴什么牌。

    药监局的审查老湿们所说。

我来回答

Captcha 点击图片更换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