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携程与去哪的合并在中国是否违反反垄断的相关法律? 举报 理由 举报 取消 中国有没有这方面的法律?如果有的话是否存在一些中国企业被依法处理的先例? 2017年12月14日 3 条回复 679 次浏览 互联网,反垄断,法律,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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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经济法比较渣,奋力回答一发吧。答错的请各位轻喷指正。
你觉得在国内旅游市场占了较大比重的两个经营者进行了合并,会不会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会不会存在垄断?
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否成立,既要看量又要看质。
先说量,这个评判的标准主要是反垄断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
第十八条:
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携程与去哪儿本质来说,经营的是网上票务服务,其实就和建了个大菜市场一样,然后吸引了散在各地的票务代理商集中进来卖菜。那么在这个市场上两个经营者的市场占有率是否已经达到了上面个的如此大的一个体量?国内“票务代理大菜场”,做的小的也就算了,做的大的还有艺龙菜场、淘宝菜场等,所以我个人没有资料,无法断定“携程—去哪大菜场”到底占了多大的份额。而且其他经营者好像还不至于被他们两家搞的灰头土脸看他们脸色吃饭,甚至市场都进不来吧。
就算是体量达到了,那也还得看质,即他要利用自己的市场支配地位干了些不利于市场经济发展和平等竞争的事情,具体就是第十七条的规定: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 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作为一个垄断企业来说,到底是因为有了17条的行为才导致出现了18条、19条的一家独大的局面还是先有18条、19条的局面之后再任性的用17条的行为去欺凌其他经营者,这个问题好比是先有鸡还是先有蛋。但不管是哪一种形式体量和行为都是缺一不可的。所以,就算是携程和去哪合并了,即便他们体量就如此之大的占到了三分之二,但是如果没有因为自己的体量大就去任性的做第17条的事情,那么我个人认为它们并不触犯反垄断法。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反垄断法上的“经营者集中”,土话就叫并购,并不是说并购就一定是坏事情,一定会制造出托拉斯怪兽。
而且并购并不是都需要向国家反垄断部门提出申报。《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第三条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营业额的计算,应当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现在你我都不知道两家经营者的营业额状况,反倒我网上查到不少消息是说去哪儿一直在亏损。不过还好,国家虽然在市场经济中才谦抑的态度,但也还是留个个杀手锏的:
第四条 经营者集中未达到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总之,如果是两家经营者的集中使得反垄断部门进行审查的话(也可能是已申报审查、也可能是依职权主动审查),那么还必须得等反垄断部门审核批准后才能实施集中,逾期不决定的视为同意。
我扯半天好像也没扯出个子丑寅卯来的感觉是吧?
因为现在也没有什么行为表明他们触犯了反垄断法呀。
等等吧,等到哪一天机票、旅馆费由“携程去哪大联盟”来定而不是由航空公司、票务代理公司和旅馆业主来定的时候,那时才是真正的需要被拆掉的托拉斯怪兽。现在,真心不明朗。
可参考
2015年10月26日《中国互联网企业合并都不向商务部申报吗? – 绍耕的回答》
其他探讨欢迎参考:
携程和去哪儿合并后对机票市场B2C端的影响 – 竞争法研究 – 知乎专栏
携程和去哪儿合并后对酒店市场B2C端的影响(资料汇总) – 竞争法研究 – 知乎专栏
携程艺龙与去哪儿:颠覆者与其颠覆者间的反垄断法适用问题回顾 (后续新闻报道最后一次#更新#于2015年10月26日)
垄断得有客体,市场。
如果合并以后还活得捉襟见肘,法院干嘛跟它过不去?
垄断是市场充分发育的高级形态,不是一纸合同那么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