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少少 初入职场

不回答求职、政治、道德、感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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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

    《反垄断法》生效7年多来,商务部反垄断局没有正式受理过中国互联网企业之间涉及VIE架构的并购项目。这其中,无法区分哪些根本没申报过的,哪些是当事人已申报,但商务部反垄断局不受理的。

    这些应申报而未申报的案件,事实上属于违反强制法的行为,即便实施了合并,其民事法律效力待定,故交易各方之间的合作协议若构成限制竞争协议,理论上,仍可按《反垄断法》第二章进行处罚。另外,由于违法行为持续期间不受行政处罚2年追溯时效的限制,商务部反垄断局可以随时启动调查、罚款(上限是相比交易标的价值而言微不足道的50万人民币),甚至责令拆分。

    目前未申报就已经实施合并案例非常多,例如:

  2. 阿里巴巴入股高德 (主要讨论在竞争法研究的微博
  3. 阿里巴巴入股新浪微博
  4. 阿里巴巴组建菜鸟
  5. 搜狗吸收腾讯搜索、百科、输入法业务
  6. 腾讯剥离电商业务给京东
  7. 阿里巴巴入主内蒙君正的子公司天弘基金
  8. 携程入股途牛并获得董事会席位
  9. 阿里巴巴及马云参与控制的云峰基金收购中信21世纪(后者运营着药监局的条形码药品跟踪系统,合并后更名阿里健康)
  10. 快的/滴滴合并案
  11. 阿里巴巴入股银泰
  12. 携程入股同程约30%股份,成为仅次于同程管理团队的第二大股东
  13. 阿里巴巴入股苏宁云商
  14. 携程与关联方收购艺龙
  15. 携程通过与百度换股,获得去哪儿的控制权
  16. 背景

    依据《反垄断法》,应当依法进行事前反垄断申报的合并案需要相关交易一方面构成控制权变更,另一方面符合《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提出的申报标准。究竟如何判断控制权变更,可参考商务部自己颁布的 《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第三条

    第三条 经营者集中所指的控制权,包括单独控制权和共同控制权。


    断经营者是否通过交易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控制权和决定性影响以下统称为“控制权”),取决于大量法律和事实因
    素。集中协议和其他经营者的章程是重要判断依据,但不是唯一的依据。虽然从集中协议和章程中无法判断取得控制权,但由于其他股权分散等原因,实际上赋予了
    该经营者事实上的控制权,也属于经营者集中所指的控制权取得。判断经营者是否通过交易取得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通常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因素:

    (一)交易的目的和未来的计划;

    (二)交易前后其他经营者的股权结构及其变化;

    (三)其他经营者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及其表决机制,以及其历史出席率和表决情况;

    (四)其他经营者董事会或监事会的组成及其表决机制;

    (五)其他经营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等;

    (六)其他经营者股东、董事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委托行使投票权、一致行动人等;

    (七)该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是否存在重大商业关系、合作协议等。

    控制权取得,可由经营者直接取得,也可通过其已控制的经营者间接取得。

    截至目前,《反垄断法》生效近7年零3个月,涉及我国互联网企业的大型并购案中,只有2012年沃尔玛收购纽海1号店依法申报并附条件批准了。其背后的原因不外乎两种考量。

    1,明面上,

    我国大部分互联网企业是建立在VIE构架上的,名义上的控股者是避税港注册的外国公司,实际控制者往往是在国内注册的企业,并借此来一方面更有利地进行海外融资和赴美上市,另一方面可以规避国内在增值电信业务上对外国企业股权上的限制。后者并非《反垄断法》执法者应当考虑的内容,但是2012年8月13日【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49号 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沃尔玛公司收购纽海控股33.6%股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却把属于行业准入管制的内容作为了反垄断审查机构批准该案的附加条件中去,人为混淆了竞争政策与行业监管政策,例如其要求:

    沃尔玛公司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一) 纽海上海此次收购,仅限于利用自身网络平台直接从事商品销售的部分。

      (二) 在未获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的情况下,纽海上海在此次收购后不得利用自身网络平台为其他交易方提供网络服务。

      (三) 本次交易完成后,沃尔玛公司不得通过VIE架构从事目前由上海益实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益实多)运营的增值电信业务。

    这样做的实际效果是限制沃尔玛通过收购纽海,借助后者VIE架构来开展电商业务,规避工信部对电商行业的准入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恰恰是在2012年,阿里巴巴正式启动了天猫超市(上海站)业务,参见《》,并被外界认为目标直指竞争对手1号店。

    笔者认为商务部给沃尔玛收购纽海1号店所附条件是画蛇添足,更是对《反垄断法》的背离,相关批评参见《拙评:“为什么要在锐邦诉强生和沃尔玛购纽… 来自竞争法研究》。

    不附加上述条件,沃尔玛同样要遵守工信部、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有关电商领域行业准入方面的规制,即便有可能影响当时正准备上市的阿里巴巴、京东等电商的估值,但也很难从根本上动摇阿里巴巴当时在电商领域的市场地位,以及华润、家乐福等传统商超在线下超市的份额。

    然而,一旦附加了这样的限制性条件,以后同样涉及VIE构架的并购案,则理所应当地附加同样的限制性条件,以示公平。但是,这无疑也会限制大量VIE架构下的中国互联网企业间的并购。所以,商务部在工信部未调整相关市场准入政策之前,开始采取一种“鸵鸟政策”,即对中国互联网企业间的并购一概不予受理,也不去主动调查这其中的那些未依法批准就已实施合并的案件。

    将这一问题公之于众的报道是范军利 刘彩萍《马云收购恒生电子案走向何处》,财新网2014年4月22日:

     记者获悉,截至财新发稿前,商务部并未对阿里恒生案件进行反垄断立案。“因此谈不上去征求相关监管部门的意见。”接近商务部的知情人士称。
      接近商务部的知情人士谈到未予立案的另一理由,则有些令人匪夷所思。商务部有关部门称可能涉及VIE结构的问题,“类似这样的海外上市企业通过协议控制国内公司,中国在这类并购案件中存在一定的法律漏洞,比较繁杂,所以没有立案。”

    该报道所述黑体字部分至今(2015年10月26日)还没有被官方正式予以否定,即商务部至今很可能仍旧因为“……海外上市企业通过协议控制国内公司,中国在这类并购案件中存在一定的法律漏洞,比较繁杂,所以没有立案。”

    2015年6月19日工信部发布了《关于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比限制的通告》,但商务部至今还没有撤销对沃尔玛收购纽海1号店所附加的限制性条件。所以,还无法确定:

    VIE架构的中国互联网企业之间的互联网企业之间如果申报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商务部是否会立案。

    但从2015年8月21日《商务部就反垄断案约谈携程》这则报道来看,商务部反垄断局认为VIE架构已经不再是调查互联网企业并购的障碍,但同时也证明携程收购艺龙时确实没有进行事前申报,那么也就意味着过去7年多里,不排除前述列举到的,或者没列举到的大量互联网企业合并案中,有不少属于根本没有依法申报的,而非申报后被商务部反垄断局拒绝受理的情况。

    商务部反垄断局在涉及VIE构架上对中外企业的差别对待暗示了,我国的《反垄断法》实施本身尚缺乏独立性,受到其他产业政策的严重影响,难免被质疑为有选择性执法、保护主义、竞争政策让位产业政策。

    而上述情况涉及部级单位之间的政策协调,肯定不是商务部反垄断局或商务部一家说了算的,因此不排除是更高层级默许了上述错误的做法。

    2. 实质上,

    互联网企业间的并购时点是非常重要的,涉及到交易标的的估值、与此密切相关的投票权分配、企业战略实现的时机等一系列问题。然而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周期可能比较长,审查结果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尤其是涉及到BAT等大型互联网企业时会引发广泛的社会关注,增加批准的难度。

    借助制度漏洞来纵容,客观上使中国互联网企业间的并购不受《反垄断法》约束是有利于相关交易各方及其背后的投资者的。但这也必然会给相关各方带来极大的法律风险。

    对此,以百度李彦宏为代表的一小部分互联网企业家在2013年就曾对此提出异议和担忧,也就是在百度收购爱奇艺前后、以及控制去哪儿网前夕,如2015年2月16日中的报道《一部制定中的法律让BAT们全绷紧神经?2年前李彦宏两会提案要求给予VIE模式企业“国民待遇”如今或有望实现–锐度–IT时代周刊》。

    但很显然,BAT中的另外两大巨头似乎乐见这一法律漏洞的存续,并在过去三年里加快了兼并重组和业务整合。

    造成立场差异的原因也很简单,因为早在2010年北京高院在【百度竞价排名被诉垄断案】二审中已经否定了百度的市场支配地位,所以百度不必要担心其因为可能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在将来的收购案中遇到阻碍。

    然而,直到2014年10月,最高法院对奇虎诉腾讯案二审判决中认定腾讯在PC端即时通讯市场上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对该判决笔者持严重质疑,参见《简评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案.pdf》),但究竟微信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本案并没有涉及。而阿里巴巴至今还没有正式遭遇过涉《反垄断法》适用的调查或起诉,所以其并购案也可能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中遭遇质疑。携程或也存在类似的担忧。

    也许正是因为上述原因,才会造成前述显而易见的法律漏洞长期无法得以弥补。

    ——————————-

    最后,笔者想重申的是:法治的目的有很多,其中之一是通过明确法律适用来使当事人树立合理的预期。反之,一如古今中外血泪教训早已一次次证明的那样,践踏法律、背离法治的后果就是在非法或近乎非法的基础上建立不合理的预期,并很可能为掩盖其违法性,而做出更多违法的事。最终,各方当事人有可能为此付出更多的代价,并承担其本可以避免的商业风险和道德风险,以至于为了自保而不得不选择侵蚀学术界、决策层,助长权贵经济的势头,拖更多人下水。这样发展下去的后果对相关各方可能都是很可怕的。

    很期待,相关企业能主动及时就以往7年多了应申报而未申报的案件向商务部反垄断局补交申报,更期待商务部能及时根据工信部的最新政策,废止2012年附加给沃尔玛收购纽海1号店的条件,纠正当初的错误,为受理涉及VIE构架互联网企业的并购扫清障碍。

    —–

    附两点补充:

    理论上讲:

    1.

    商务部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四条的授权对未达到法定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案件进行调查,但至今还没有这样的公开案例。近期比较被热门关注的是滴滴、快的合并案,相关讨论参见【快的/滴滴合并案:@绍耕 的相关分析汇编 – 竞争法研究 – 知乎专栏】 。

    2.

    此外,对于未达到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案件,当事人自愿申报的,尤其是对是否构成控制权变更、或者是否涉及《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四条情形的问题拿不准时,则可以自行申报,商务部反垄断局可以受理,也可以退回,被受理后,当事人也有权利撤回申请。

  • 简尚书的门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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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明确,携程和去哪儿合并,是携程从百度手中收购了去哪儿的股份……是股权收购。

    那么凡是涉及目标公司(目标业务)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达到了法定门槛(年度营业额达到法定要求)必须向商务部提出经营者集中申报。

    请注意这里有两个前提,人们基本上都会对营业额很关注,但是请别忘记了,即便营业额达到了法定门槛,但是不涉及控制权变化(控制权变化!控制权变化!控制权变化!重要的事情说三遍!因为很多人都忽视了这一规定而看到营业额达到法定标准就说谁谁谁没有申报!商务部居然不查,商务部不作为),那么交易各方就不用向商务部申报……

    今年几个互联网并购案子,做交易的主要是“那家”律所,设计了专门避免控制权变化的交易结构,商务部认为交易没有使控制权变化,自然不用申报啊!

    至于什么是控制权,请各位移步商务部反垄断局网站,《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好像是这个)里面有规定,例举了一些参考因素。

    第三条 经营者集中所指的控制权,包括单独控制权和共同控制权。

    判断经营者是否通过交易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控制权和决定性影响以下统称为“控制权”),取决于大量法律和事实因素。集中协议和其他经营者的章程是重要判断依据,但不是唯一的依据。虽然从集中协议和章程中无法判断取得控制权,但由于其他股权分散等原因,实际上赋予了该经营者事实上的控制权,也属于经营者集中所指的控制权取得。判断经营者是否通过交易取得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通常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因素:

    (一)交易的目的和未来的计划;

    (二)交易前后其他经营者的股权结构及其变化;

    (三)其他经营者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及其表决机制,以及其历史出席率和表决情况;

    (四)其他经营者董事会或监事会的组成及其表决机制;

    (五)其他经营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等;

    (六)其他经营者股东、董事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委托行使投票权、一致行动人等;

    (七)该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是否存在重大商业关系、合作协议等。

    控制权取得,可由经营者直接取得,也可通过其已控制的经营者间接取得。

  • 尼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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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垄断的目标应该是限制政府,而不是市场中自由竞争的公司,市场层面上的绝对垄断是不存在的。

    举个例子,比如一个市场里面只有我一家卖草莓 ,而草莓原本的价格是 5 元,那么我单方面的把草莓涨到 10000 元,我垄断还是成功的么?很明显,即便只有我一家卖草莓 ,草莓也卖不出去了,因为太贵了,而且还会有其他的人发现商机,开始以更低的价格卖草莓。当然,只有我一家,我不是涨到 10000 元,而是 10 元买的人就会少,我也不一定赚钱,这是正常的市场调节,也同样不是垄断。

    之前的垄断(只有我一家卖草莓)是因为我的价格做到了足够低(5 元)并且质量也不错、居然还能赚钱,但是其他家却做不到,可能他们卖 5 元不赚钱,所以我才能产生市场意义上的「垄断」,而不是绝对垄断。所以只要不是政府强制垄断,而是市场的协调机制,根本就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绝对垄断。

    同理,难道 Uber 和滴滴合并了就会产生绝对垄断吗?当然不是,而是因为他们的价格合理,技术实力强大,能够让打车这件事情变得简单、效率极高并且价格便宜,才让其他人不愿进入这个市场,而不是因为他们绝对垄断了。假如他们恶意涨价,自然就会有人不使用他们,就会有其他厂家继续进入这个市场。

    反而思考这个问题之中,最应该去被限制的是政府,因为只有政府才会真正产生垄断,霸占一个需求方市场,不让其他任何厂商进入,并且美其名曰基础设施,或者是关乎民生的重点行业,从而达到真正意义上的绝对垄断,并且获得暴利。

    关评论是防止喷子,总是会有些人,自以为是的觉得高人一等,不采用论点、论据、举证等方式合理辩论,而是说「你书看太少」或者「少讀書又不准人批評」等方式点评,实在浪费我时间,所以干脆关掉了,希望各位理解。

    end

  • 罗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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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名反对反垄断的目标是限制政府的那个答 @尼奥 。

    垄断企业不会把草莓定价在5000元一个,而是定在他的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地方,不会乱定高价。

    并且许多行业存在自然垄断的现象,既完全竞争市场会导致所有企业一起完蛋,边际成本定价下厂商会遭受损失,这时就是政府出面垄断抬高价格大家一起活下去了。一般电力,煤气石油等,都属于自然垄断的行业。

    自然垄断行业要是遵守完全竞争,那么就是大家一块完蛋。完全竞争市场不是万能的,在这些行业即使政府不垄断,也会有其他的大型企业将他们垄断,或者合谋。

  • 沈金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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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

    关于解除沃尔玛收购纽海控股33.6%股权经营者集中限制性条件的公告——已经解除了,今年5月30号发的公告

  • 超酷的小仙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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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当时看到新闻就觉得奇怪,合并都不向商务部申报的吗?反垄断法被当成摆设了

  • 中国好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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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滴滴联姻优步需反垄断审查 不排除被叫停

    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

    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合并。

    (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营业额的计算,应当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来源:节选自《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新京报讯(记者陈彦旭刘素宏)滴滴出行宣布与Uber全球达成战略协议后,滴滴并购优步中国是否面临反垄断审查成为舆论焦点。商务部发言人沈丹阳在2日上午举行的例行记者会上对此回应称,目前尚未收到滴滴和优步中国相关交易的经营者集中申报。

    “不申报合并无法进行”

    沈丹阳表示,按规定,凡符合《反垄断法》规定申报条件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中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均应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合并。沈丹阳还称,“滴滴和优步中国合并还得申报,不申报的话,往下走不了。”

    对于商务部的表态,2日上午,滴滴方面表示:“我们认为,目前滴滴和优步中国均未实现盈利,且优步中国在上一个会计年度营业额没有达到申报标准。”

    2008年实施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中规定,若参与集中所有经营者上一年度在中国境内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者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需要进行反垄断申报。

    分析称不排除被叫停

    业内人士认为,在中国网约车市场中,滴滴、优步中国所占份额较大,外界普遍认为这一交易需要经过中国商务部的反垄断审批。据罗兰贝格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12月,滴滴出行占据专车市场46.6%市场份额,神州专车以39.9%比例排名第二,优步占7.2%排名第三。

    北大法学院教授、北大法律经济学研究中心联席主任邓峰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优步中国就算没有在上一个会计年度营业额达到申报标准,但按照规定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滴滴并购优步在国内已引起垄断担忧舆论下,作为一个国际化的企业,应当积极申报,且应该公开具体的营业额。“是不是垄断者和亏不亏钱并无关系,亏损的垄断者一样会触发调查。”

    此外,邓峰表示,如果严格对照相关法律规定,不排除监管部门叫停滴滴出行合并优步中国。

    营业额测算仍存争议

    2015年2月14日,滴滴和快的合并时,也有业内人士认为此举可能涉嫌垄断。商务部当时回应称,没有收到有关滴滴和快的相关交易经营者集中申报。滴滴、快的称,由于两边企业均未达到有关经营者集中的申报门槛,因此不需要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但已经在与有关部门积极汇报沟通情况。

    IT与知识产权律师赵占领表示,互联网企业之间进行并购的案件比较多,但是向商务部反垄断局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进行反垄断审查的非常少。一方面可能确实因为很多互联网企业营业额较低,没有达到申报标准。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标准是营业额,而不是市场份额。即使两家企业的市场份额之和超过二分之一,如果营业额之和不到20亿元、每家的营业额不到4亿元,一般也不需要去申报,除非根据相关法规,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商务部反垄断局可以主动调查。相反,即使市场份额之和达不到二分之一,但是符合营业额标准也需要去申报。

    另一方面不少企业还未上市,财务报表不公开,公众及审查机构并不掌握其营业额的相关数据。而对监管来说,比较难以断定的恰恰是营业额的定义和测算,目前没有统一标准。

    插曲

    补贴言论吸睛高管被冒名?

    就在关于滴滴出行和优步中国合并之后的猜测不断之时,一条关于“滴滴副总裁称乘客补贴将减少、滴滴和优步两个App将合并”的消息传播开来。对此,滴滴方面予以否认。

    昨日,国泰君安召开投资人电话会议,根据其会议议程,公司邀请到滴滴“副总裁张总”对双方合并的大事件进行解读。随后,新浪财经报道称,滴滴副总裁张贝表示,滴滴准备减少乘客补贴,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司机端补贴。

    不过,此消息发出后,滴滴副总裁陶然第一时间通过朋友圈辟谣称,张贝并没有参加上述电话会议,是冒名顶替。“新浪财经的人录了音,放给我们一听,完全不是本人。这么大的证券公司,就这么冒名顶替,糊弄投资人?”陶然在朋友圈说。

    随后,滴滴亦发布官方声明表示,文章大量观点与事实严重不符,公司第一时间启动内部审查机制,经核实,当事人张贝并未参加任何电话会议,经与原文章作者核对录音,也证实发言者非张贝本人。

    滴滴声明表示,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对国泰君安提出严正谴责,要求其道歉。

    对此,国泰君安相关负责人对新京报记者表示,正在等待研究所调查结果。

    (李蕾刘素宏)

    进展

    优步派发奖金是裁员前奏?

    8月1日,滴滴出行宣布收购优步中国之后,有媒体报道称,优步全球连夜发布邮件,称为了认可优步中国团队的贡献,将给员工颁发一个合并完成现金奖励。

    根据媒体传出的一份内部邮件,优步全球发布了对优步中国员工的现金奖励邮件,价值为6个月基本月薪+6个月可归属的股票价值。这个现金奖励的一半将在合并完成后一周内发放,剩下的一半将在合并完成30天后发放。同时邮件提到,获得奖金的必需条件是奖金发放之时,仍保持与滴滴或优步中国的雇佣关系,优步中国将通过邮件通知个人有关以上奖励的情况。

    有媒体将此解读为是优步全球在对中国业务的裁员信号。

    对此,新京报记者联系滴滴出行、优步中国进行求证,截至发稿,并未收到回复。

    对于优步中国将发放合并奖金一事,有自称是优步员工的人士在接受网易科技采访时称,接受上述奖励将意味着愿意加盟滴滴,而选择即刻离职的,可获得3个月月薪+3个月股票奖励。

    而对于滴滴员工来说,尽管没有“红包”派送,一切工作照常,但对于未来的激励也表现得更加期待。一位要求匿名的滴滴员工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期望收购优步中国以后,滴滴能够尽快实现盈利,也期待着能够拿到公司期权,“等着发家致富呢”。

    事实上,每轮互联网公司合并消息之后,关于裁员的传言都会一浪高过一浪。就在去年情人节滴滴和快的合并之后,滴滴方面宣称不会裁员。

    (刘素宏)

    猜想

    柳氏姐妹聚首柳甄会出走?

    在市场前景无限的中国网约车行业,一个有趣的现象是,目前该市场上的三巨头都与柳氏家族有关,坊间此前将三者之间的竞争关系调侃为柳氏家族的一场“三国杀”,滴滴总裁柳青是联想控股董事局主席柳传志的女儿,优步中国区战略负责人柳甄是柳传志的侄女、也是柳青的堂妹,神州租车的二股东则是联想控股。

    而如今“三国杀”里的两位姐妹任职的公司合并为一家,能“同处一室”吗?

    “以往合并案例中鲜有亲戚聚首的,但是合并之后一方遭清洗的例子有很多”,IT分析师唐欣对新京报记者表示。

    去年10月,美团和大众点评合并,起初大众点评CEO张涛和美团CEO王兴还维持“恩爱”,共同担任联席CEO,重大决策将在联席CEO和董事会层面完成。然而蜜月期不长,在美团和大众点评合并仅仅5天后,大众点评内部疯传CEO张涛将在不久后离职。后来,虽然张涛并未离开,但11月,美团点评宣布调整架构,联席CEO的职位取消,美团CEO王兴担任新公司的CEO,张涛转任公司董事长。外界普遍认为,这意味着张涛逐渐淡出新公司,王兴会主导新公司的发展。

    而类似的情节也发生在58同城和赶集网合并后。并列任联席CEO一段时间后,58同城的创始人姚劲波送走赶集网创始人杨浩涌,后者加入瓜子二手车。

    从中国以往互联网公司合并案例来看,合并全面完成后,联席CEO中的一位就要离去。有分析认为,按照中国互联网公司合并后的惯例,柳甄出走是大概率事件。唐欣对此表示赞同,并称如果双方管理层都长期保留,才是对公司最大的影响。

    (刘素宏)

    转自新京报

  • 匿名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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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面试全解析,来自亲身经历。

    楼主女生,今年商务部面试已经失败了,自认为结构化答的还不错,流畅清晰有条理,自信有度不紧张,然而面试50+,一起练习的男生面试95、98。写这篇帖子主要是为了给以后报考商务部的人一些建议,希望大家不要重蹈包括楼主在内的一些人的覆辙。

    首先说说商务部招聘实质——披着公务员外衣进行企业招聘的部委。

    商务部在部委中地位不高,毕竟没什么国内实权,然而由于中国现在要走出去,所以事情很多、工作压力大、每年辞职率部委中最高(详情请看商务部人事司官网每年的公布,当然这不是全部辞职名单)、加班是常事、分房情况部委最差,所以招聘应届本科生。

    先说商务部面试流程,不是结构化,而是半结构化,首先、考官手上有考生详细的个人资料、学历经历、奖项、家庭背景一应俱全。面试过程进行自我介绍,然后三题结构化,最后考官随机发问。也就是,考官会参考个人的经历,而不是实实在在的能力打分。这点也理解,虽说没什么实权和实际待遇,毕竟还是个部委,屌丝出身,休想单凭一次考试就能改变命运的。

    另外,由于考官提前掌握了每位考生的信息,在随机发问过程中就显得非常随机,有失公平。大概率统计、对事前相中的考生会多次发问、对没兴趣的考生一个不问,似乎也在五位考官中也形成了默契,主考官不问,那么别的考官也会跟着打低分吧。

    考场上很滑稽,考官们很会装,表情严肃地看着你,看起来像是在认真听你答题,其实至于么?分数大概在还没面试前就打好了吧,分数与答题根本没关系,你那么认真地盯着我,到底能听进去我在讲什么么?追问也是在还没见到这个人前就设想好了吧?

    然后,商务部每年出分特别慢。今年,在时隔国考面试结束两周多,经过商务部人事司对面试分数的一系列全面操作后,商务部终于公布了面试分数(别的部委一般当天或者第二天公布面试分数),大家可以尽情想象这中间经历的操作。女生50、60分遍地走,只要是个男生,面试分数就是95+。

    呵呵,堂堂一个部委,选拔人才之际竟然性别歧视严重到了如此深厚的地步!

    另外,商务部简直是里一套外一套的体制内代表。楼主今年去听了商务部的宣讲,人事司郭智慧处长在公务员局彭司长面前,夸下海口,煽情地告诉全场所有的人,报考期间,她会守在咨询电话旁边,回答大家的疑问。呵呵,结果楼主呢,连续几天不间断打了n个咨询电话也没一个人接,楼主还是太年轻啊,那么轻易地相信郭处长的许诺。真的是,对我党很失望啊!这样罔顾群众的利益,只顾在领导面前挣表现,就是商务部干部的作风。

    我认识的那些女生,学历不错,本硕985、京内名校大有人在,甚至还有海外名校,为面试准备认真奋战,考场上发挥也很好,语言流畅、内容充实、但是商务部居然让面试成绩50、60遍地开花。而基本只要是个男的、面试就高到爆!试问,搞这么一场结构化面试却不根据实际答题打分,意欲何为、人事司搞给谁看呢?

    数十个京内TOP3的女生面试60,更别提其他高校的女生了,而男生,只要不是歪瓜裂枣统统95+。

    想要你,就是98,不想要,就是60,既然不想要女生,又为什么让那么多女生通过报名,既然不想要某些专业,为什么不在报名时将这些专业卡在门外,毁人前程,恬不知耻。

    这个打分从55到99的标准是公务员局设定的嘛?商务部人事司权利盖过天啊。

    另外,商务部人事司每年都不走公务员正规程序,面试成绩公布的一星期前,就先从各岗位挑选一些优秀的人去考察,每年割韭菜。

    而且商务部人事司很聪明,甚至是狡猾,为了不让这么滑稽的分差暴露在网上,商务部人事司今年先让各司局打电话通知进了考察的人,之后隔了几小时才在网站公布分数,这样,收到考察的高分考生,自然就不会在网上讨论这滑稽的分数而是闷声准备自己的考察面试了。

    另外,一个商务部工作的朋友也很有优越感地明说商务部不喜欢大龄女青年。然而今年报考群里非有几个优秀的28岁女博士不了解情况去报考,她说,考官全程没抬头看她一眼(呵呵,这些考官被我党养的连最起码的尊重都忘记了!),分数出来也是低的可怕。当然,楼主也是面试认真答题,然而没用啊,进门前考官看了简历就不想要你了,学历经历再牛逼,英语再好,也没用,答完就让走人了。

    而其实追问呢,也无所谓。男生答的再烂,哪怕那个男生说公务员不是他喜欢的职业(真事),他也是90+分,而女生呢,任你再怎么表决心,同意驻外几年,不管父母,都是50几。

    试问,笔试要花费多大的努力才能拉出几分甚至十分的差距,而面试呢,商务部一任性,就是几十分的差距。

    如今,商务部要求新人必须驻外,喜欢男生想要男生也可以理解,但是能不能像公安部等其他靠谱的部委一样,就在某些招聘里写下限制性别,能不能不要葬送那么多优秀女青年的时间。

    其实,你可以性别歧视啊,中央的女性就业政策你可以不管不顾啊、反正都是你说了算。作为部委,你们可以任意妄为,置群众的时间幸福不顾,作为部委,你们确实可以任意妄为!那么多女生的努力辛苦准备,在考官眼里就是那么可笑!那么多50、60就是考官随手一打!

    但是,既然不想要女生,为什么非得在面试出分这关才捅破篓子!

    最后,给未来报考的人几点建议吧:

    1.这几类人慎报:女生,特别是大龄女生,看过太多不公平的例子了,即使英语97、笔试140+、女生面试50多也大有人在,当然,对于英语三这类财务岗女生还好点;非名校学生,商务部有名校情结。没面上的女生也不用过多纠结,你们太优秀了,而商务部需要的是没那么多想法、听话易被洗脑的好孩子。

    2.想想一个本科应届生,凭什么让你去部委,有得必有失。待遇不高,驻外实际上没有人脉,回国又得从头干起。要去鸟不拉屎的地方忍受战乱病毒孤独寂寞。要去就做好这辈子与亲人分离献身祖国的打算,当然,你任期满了也可以离职,但是辞职也不是那么容易。真有实力,就工作几年,考其他实权性价比高的部门吧。

    3.男生直接去报!长得歪瓜裂枣,本科学校差一点都不是问题,只要你是个男的,愿意驻外,就没问题!不用在乎什么经历长相奖项甚至不用在乎答题本身,只要你是个男的,商务部就想留你下来为国奉献。

    4.如果是贸大北外外交学院清北人的学生,面试前就让你们的导师什么的尽力去部里做做工作吧,从朋友的经历来看,兴许有用呢。

    5.商务部这些年是被大范围离职辞职给吓到了吧,因为本身也没什么吸引力留得住人!所以要求忠诚要男生、要年轻,最好是20-22岁容易被调教被洗脑的女生,最好是不那么跳槽的听话的人。

    编辑于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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