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注册的商标,名字包含已注册的商标,算侵权吗? 举报 理由 举报 取消 如果要注册“三只小狗”这个商标,发现已经有人注册了“小狗”这个商标,分类是一样的,那“三只小狗”还能注册吗?算不算侵权? 2017年8月3日 9 条回复 1747 次浏览 侵权,商标,商标注册,法律咨询,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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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众楼上给出不少专业建议了。
只想补充一点:如果确实是想做好一个品牌,起步时要尽量用一个比较干净,不容易产生纠纷的商标。品牌是慢慢养起来的,养起来后发现有先天不足,有纠纷找上门来,真没法说,何必当初呢?
商标注册的近似和商标侵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而在商标注册审查和侵权案件审理中,对近似和混淆的判断标准又不完全相同,所以不太适合放在一起讨论。
从你举得例子来看,你想问的应该是商标注册审查中会不会判断为近似吧?
根据现在使用的《商标审查标准》,跟你问题比较接近的以下情况构成与在先商标近似:
1、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型号,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如在先有劲霸,后申请的劲霸服饰即构成近似。
2、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某些表示商品生产、销售或使用场所的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如在先有同仁,后申请的同仁堂即构成近似。
3、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如在先有桃源,后申请的生态桃源即构成近似。
4、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起修饰作用的形容词或者副词以及其他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的文字,所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在在先申请或注册的商标前加上新、老、金、银、大、小等形容词的都属于这种情况,但两商标含义有明显不同的则不构成近似。你例子里的“三只小狗”就是这种情况。
5、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
谢谢邀请
1、首先,商标注册是否能够获得核准和是否侵权是两个概念。
2、在使用商品或服务相类似的情况下,如果在先有“”“小狗”, 你再申请“三只小狗”,那么三只是对小狗的限定、修饰,容易让相关公众在一般注册意力下,对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这俩个商标属于近似商标,是很难获得核准的。
3、对于是否侵权,前面已有老师回答了。侵权的前提是有使用行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的规定,以下行为属于侵权行为:1)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未经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的注册商标;2)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你说的那个不算。
其他的话,要看具体情况
不算侵权。
要考虑的是能否注册成功,近似商标注册会有风险,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不属于侵权行为。有很大的概率注册不下来。 商标侵权(TRADEMARK INFRINGEMENT)即: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想注册的商标,名字包含已注册的商标,可能会出现商标近似的情况,申请可能会被驳回。 商标近似是商标法上的一个概念,是指:是指两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后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或者其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或者其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文字商标的近似审查规则: (一)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二)商标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仅字体或设计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商标由一个或两个非普通字体的外文字母构成,无含义且字形明显不同,使的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的。 2、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外文字母构成,顺序不同,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无含义或者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 (三)商标由两个外文单词构成,仅单词顺序不同,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四)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的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是近似商标。 但首字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的含义不同,要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五)外文商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没有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容易产生误认的,判定其为近似商标。 但首字母发音及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六)商标文字字形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七)商标文字读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含义、字形或者整体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八)商标文字含义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九)商标文字由字、词重叠而成,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十)外文商标仅在形式上发生单复数、动名词、缩写、添加冠词、比较级或最高级、词性等变化,但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十一)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型号,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十二)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某些表示商品生产、销售或使用场所的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十三)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十四)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起修饰作用的形容词或者副词以及其他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的文字,所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含义或者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十五)两商标或其中之一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部分构成,其中显著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整体含义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十六)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如果是如果是小狗,不近似。
但如果是类似微软之类的知名品牌,别说三个了,八个微软也要判近似。
简单说,是否侵权要由法院判定,不过从注册角度来说有小狗在先,再申请三只小狗,理论上可以注册,只要不是完全相同就有成功的可能,但是这种情况属于近似程度较大的情况,虽然外观、含义、发音都有不同,但是容易使消费者联想为系列商标,进而误导消费者,所以驳回风险较大,看你是否愿意冒风险争取了
简单说,是否侵权要由法院判定,不过从注册角度来说有小狗在先,再申请三只小狗,理论上可以注册,只要不是完全相同就有成功的可能,但是这种情况属于近似程度较大的情况,虽然外观、含义、发音都有不同,但是容易使消费者联想为系列商标,进而误导消费者,所以驳回风险较大,看你是否愿意冒风险争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