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品再出口的清关问题 深圳出口→东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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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一个在东京做货运代理的。遇到一些问题希望通晓中国清关业务的前辈解答一下。shipper中国深圳LED LIGHT制造商,consignee 日本的一个led light 贸易公司。我们公司是一家货运代理,shipper和consignee两端分别是我们东京总部和香港分公司。 POL 蛇口,POD 东京 FOB。日方进口到日本后发现的LED LIGHT的不良品,会再次出口还给深圳的shipper,再由shipper以不良品代替品的名义,把良品再次出口给日本方。这次9月4日从东京出港的船9月10日在蛇口港卸货。结果shipper说10月26日才拿到货,所以以此为理由,一直没有给日方发良品代替品的货物,原因是如果在中国方面不清完关的话,代替品(无偿)是不可以出货的。我们香港分公司,只负责发行到货通知ARRIVAL NOTICE给shipper,不负责清关和拖车。清关和拖车由shipper方面arrange。所以根据我的确认,我方香港分公司并不了解具体情况。(为什么才拿到货,和我们公司没有关系)我在日本的客户,包括我,并不了解太多中国方面的清关情况,我想请问各位大神一下,如果是无偿代替品粗口的话,返回给shipper的不良品不清关,相应的无偿代替品就不可以出货,有这样的规矩吗?谢谢您的帮助

2017年7月2日 2 条回复 770 次浏览

回复 ( 2 )

  1. 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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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你说的情况。需要在日本办理部分退运。

    需要当时的出口报关单和出口发票装箱单的复印件的;退运协议需要你们和客户签订;另外还要有外汇核销单原件,加上你们已经办理的国税局出具的补税证明;还有进口申报需要的发票装箱单运单,向原出口海关申报“退运货物”进口。
    之后才可以免税再出口到日本
    
  2. 深圳报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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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所说的问题应该是跟不良品退运,然后再出口有关;不知道我说得对不对;不良品退运的话会涉及很多问题,首先,就是要第三方机构出一个不良品检验报告;还要涉及原出口报关退运问题,等等;比较复杂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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