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母基金想以LP的形式将资金投到开曼的私募股权基金,是否需要通过QDII才能把钱转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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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在开曼设立离岸基金,将境内的人民币基金以LP的形式投到开曼的离岸基金里去,再用离岸基金直接投国外的项目,这样的方式可行吗?目前咨询证监会的结果是,必须符合O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条件的机构才能向境外投资,可是我查到是进行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管理的机构才需要满足ODII条件,如果是投资境外的私募股权基金,ODII在此还适用吗?一般的私募股权投资母基金可以作为境外基金的LP吗?

2017年11月9日 1 条回复 926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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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Jigo 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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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DII简而言之是国内的机构投资者投资外国证券如美股的一种制度安排,其管理对象是国内的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投资标的:

    (一)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集合计划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

    1.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

    2.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附件2)发行的证券;

    3.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附件3)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

    4.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

    5.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

    6.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附件4)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

    前款第1项所称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附件5)的境外银行。

    (二)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集合计划不得有下列行为: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所以题主说的投资方式,既不在条例管理的允许范围内,也不再条例禁止的范围内。因而个人觉得不禁止便自由,可以走QFII.

    其他的方式,我先找找资料,不知道商务部,发改委的那些条例里面能不能找到依据。

    我们要办什么事都讲究有章可循,什么时候做的不禁止便自由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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