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威仙森 初入职场

一介凡夫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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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牙膏是日用品,既不是药品也不是保健品。只要不违反《广告法》第九条,一般是没问题的。即: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优良风尚;(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基本上,第九条已经把容易误导公众的部分全部罗列了。且上述的广告词也符合第八条的规定,即:

    第八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

    回到主题,我们再来看这几个关键词:

    1,全新,这个哪怕不是事实也没关系,全是旧的技术,刚生产出来也可以叫全新。

    2,速效抗敏/牙齿敏感,速效是为抗敏这个词服务的,也就是说,关键词在于抗敏,其中敏又是关键中的关键。

    再来看,牙齿敏感是怎么回事。

    牙齿敏感是指当牙齿受到冷、热、酸、甜和机械性作用(摩擦,咬硬物)的刺激时,会突然产生酸痛感觉,或一闪而过,或短暂持续,当刺激去除后,这种酸痛感就会消失。

    换句话来说,牙齿敏感根本就不是病,是由于物理性质引起的小问题,如牙龈磨损。当牙齿敏感发生时,也就一小会。人家说抗敏,说实话也无从鉴别。只要你不吃东西,就不会牙齿敏感,这样也算是持久舒缓牙齿敏感了。如果用了这牙膏,没有效果那也赖不到这个广告词。因为人家卖的只是牙膏,又不是牙刷,而只有牙刷才会对牙齿产生物理性作用(有可能破坏牙龈保护膜)。另外,物理性质的问题,牙齿本身会自动修复,这也会达到持久舒缓牙齿铭感的效果。

    因此,这个功效事实与否,无从鉴别。换句话来说,也可以认为这个说法就是事实。

    3,口腔专家建议,请注意这个建议这个词,建议是什么意思,就是我只是提提意见,听不听劝不关我的事。至于有没有这个专家,根本不重要。专家这个身份是尊称,并不需要相关证明予以证实。阿猫阿狗也可以是专家。

    综上所述,误导消费者的事实不成立。

    PS:奸商的奸就体现在这里,法律可以提高和培养他们奸的水平。换句话来说,不够奸的商是无法生存的。我们只是不习惯奸商而已,大多数时候国内的商人一点都不奸,都是无脑销售(这也导致商人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几乎为零)。因为消费者太傻太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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