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使投资协议里的优先清算权关于支付投资款120%的描述,对于公司破产的情况下如何应用?(内详)? 举报 理由 举报 取消 天使投资协议中有下面的优先清算权条款: “公司在IPO之前因任何原因导致清算、转让核心资产或控制权变更,在股东可分配财产或转让价款总额中,首先向投资人股东支付相当于其投资款120%的款项,剩余部分由全体股东(包括投资人股东)按各自的持股比例分配。” 根据上面的条款描述,如果之前天使投资200万,后面公司破产,账上没钱了,请问是否仍然需要向天使投资人支付240万的款项?如果是,由谁来支付? 2017年12月29日 4 条回复 871 次浏览 天使,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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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优先清算权指的是指投资机构在目标企业清算或结束业务时,具有的优先于其他普通股股东获得分配的权利。
常见情况下,清算有2种情况,一是收购,一个破产清算。当然破产的情况下账上已经没有什么钱了,还得优先还债权和员工利益,再到投资人清算的时候基本上也剩不下什么钱了。所以这个条例主要沿用在创业公司被并购的情况。
在有收购方的情况下,拥有清算优先权的投资人将优先拿回本金与约定的收益。对于投资的本金,一般会约定一个倍数,即在发生并购时投资人能优先拿回自己的所投资本金的一定倍数,通常在 1 倍到 1.5 倍之间,也有一些 2 倍或 3 倍的特例。对创业者来说,这个倍数是越低越好的。当投资人优先拿回这些成本之后,剩下的钱才是他们和所有普通股股东按照股份比例来分配的。
按照题主所描述的,如果公司破产了,账面上的钱确实无法还投资机构的,按照公司法的约定来说是可以不用偿还的,这个前提是在清算的时候公司确实是没有钱了的。
当然也有一种情况例外,就是公司大股东在融资时签订了协议,承担对这笔融资款的无限连带责任时,即使公司没有钱,也需要用个人资产进行偿还,所以是否需按约定偿还这笔钱,完全看当初的协议是如何签订的。
谢邀。1)这个条款总体上没有问题,大胆签吧
2)破产了这事情就结束了,没有赔240这一说。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两个字就是指的这个。
3)特别注意,在一种情况下你是要用个人资产支付240万的,情况如下:现在注册公司可以先认缴再实缴,如果要前这个投资合同,千万千万不能用先认缴一笔大的注册资本,但暂时实缴一小部分的方式。比如说,你注册资本600万,先实缴了100万,拿了那哥们200万(增资进的资本公积),最后赔完了。这时候你对公司的有限责任是600万,并不是你实缴的100万,所以清算的时候你还得拿500万出来填公司的债务,这里面就有那240万了。如果你的公司已经是先认缴再实缴的方式的话,立马去工商局办减少注册资本的手续吧。
4)如果投资合同要求你个人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就不要签了,没这规矩。
这种条款对于投资人来说是心里安慰,一般破产情况下,投资人所投的项目已经亏本。
有限责任公司只需承担注册认缴股本的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