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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公募基金则没有?
应该是证监会要求的吧,我理解主要原因是私募监管程度低,信用风险和投资水平参差不齐,所以监管机构只能一股脑地强制要求投资者具有一定投资能力(风险承受能力),某种意义上也是一种合理的制度吧
说明你比较有钱,也能亏的起。不至于亏了就闹。
没有要求的话就是公募基金了
是以保护投资者的目的出发的,为了区分投资者适用性。我觉得里面包含了两方面的考虑,一是投资者对投资品种的了解,二是投资者承担风险的能力。
资产多的投资者,一般来说投资经验更多,对于私募等其他类型投资品有更好的了解。他们对风险的承担能力也更大。监管机构不希望让风险承受能力不高的投资者投资过高风险的品种,也不希望让投资者在不充分了解自己投资品的时候去投资。
要开办一家公募基金,证监会对公司的注册资本、投资流程和标的、风险管理、产品宣传,甚至IT等各个方面都有很严格的要求,因此公募基金在市场风险之外的其他风险就要小很多。对于对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投资人而言,这起到一种保护的作用。
出于对投资者的保护,规定了一个投资门槛
信托有个刚性兑付,虽然谁也没见过这个具体的文件。但是在对信托的刚兑描述里对单一信托是不管的,单一信托的风控由资方自己去识别和承担,私募基金类似于信托里的单一信托,表明了政府不再为私募基金做信用背书。打破刚兑规则的铺垫吧
证监会有规定啊,像我们现在的定增项目,个人初始资金100万起,机构1000万起,这个就是规定啊。可是近年基金很火,势头很强。而且标准的基金里,投资人可以持有股票的,退出风险低啦~
其实这是国际通用的做法,目的是为了保护最普通最“BEN”的个人投资者。私募的风险相对而言是很大的,对于监管者而言,虽然要求基金公司让投资者充分知悉投资风险,但另一方面也假设普通的个人投资者是一无所知的,因而需要这类措施给投资者分类。基金投资者类型 – 基金法律文档 – 知乎专栏 可以参考下这个专栏的介绍。
中国的《基金法》,证监会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其实就是一个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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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证监会要求的吧,我理解主要原因是私募监管程度低,信用风险和投资水平参差不齐,所以监管机构只能一股脑地强制要求投资者具有一定投资能力(风险承受能力),某种意义上也是一种合理的制度吧
说明你比较有钱,也能亏的起。不至于亏了就闹。
没有要求的话就是公募基金了
是以保护投资者的目的出发的,为了区分投资者适用性。我觉得里面包含了两方面的考虑,一是投资者对投资品种的了解,二是投资者承担风险的能力。
资产多的投资者,一般来说投资经验更多,对于私募等其他类型投资品有更好的了解。他们对风险的承担能力也更大。监管机构不希望让风险承受能力不高的投资者投资过高风险的品种,也不希望让投资者在不充分了解自己投资品的时候去投资。
要开办一家公募基金,证监会对公司的注册资本、投资流程和标的、风险管理、产品宣传,甚至IT等各个方面都有很严格的要求,因此公募基金在市场风险之外的其他风险就要小很多。对于对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投资人而言,这起到一种保护的作用。
出于对投资者的保护,规定了一个投资门槛
信托有个刚性兑付,虽然谁也没见过这个具体的文件。但是在对信托的刚兑描述里对单一信托是不管的,单一信托的风控由资方自己去识别和承担,私募基金类似于信托里的单一信托,表明了政府不再为私募基金做信用背书。打破刚兑规则的铺垫吧
证监会有规定啊,像我们现在的定增项目,个人初始资金100万起,机构1000万起,这个就是规定啊。可是近年基金很火,势头很强。而且标准的基金里,投资人可以持有股票的,退出风险低啦~
其实这是国际通用的做法,目的是为了保护最普通最“BEN”的个人投资者。私募的风险相对而言是很大的,对于监管者而言,虽然要求基金公司让投资者充分知悉投资风险,但另一方面也假设普通的个人投资者是一无所知的,因而需要这类措施给投资者分类。基金投资者类型 – 基金法律文档 – 知乎专栏 可以参考下这个专栏的介绍。
中国的《基金法》,证监会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其实就是一个免责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