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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国外对华反倾销的理性思考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加入WTO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健康、持续、快速发展,对外贸易也呈现蓬勃发展之势。进出口总额由2002年的6207.7亿美元增加到2004年的11547.4亿美元,首次突破万亿大关,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第三大外贸大国。与此同时,我国对外贸易中的摩擦也呈上升之势,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也频频成为国外反倾销的关注对象,给外贸出口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因此,对我国出口商品中遇到的反倾销问题进行理性思考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反倾销的基本内涵

反倾销与倾销是一组相对应的专业术语。因此,要把握反倾销的基本内涵,首先有必要对倾销的本质要义进行清晰地认识,GATT第6.1条将倾销定义为:“缔约方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办法进入另一缔约国的商业,并且因此对某一缔约方领土内工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威胁,或对某一缔约方领土内工业的新建造成实质性阻碍”;WTO《反倾销协议》第2.1条定义的倾销与《GATT第六款》略有不同,“就本协议而言,如一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相似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到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3条认为:“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从相关权威组织及我国对倾销的定义并借助法律格言来看①,并不是说所有的倾销行为都要受到谴责,相关权威组织也并没有一概把倾销认为是坏事。因此,我们认为,倾销是指一国出口商品以低于正常价格向另一国市场销售,并由此给当地同类竞争者带来利益损害(包括对产业的损害行为)的低价竞销行为,反倾销(Anti-Dumping)是指进口国反倾销调查当局依法对造成进口国损害的倾销行为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措施以抵消损害后果的法律行为②。

二、我国面临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形势与特点

目前,国外针对我国反倾销的案件接连不断。自1979年至今,共有34个国家和地区发起了673起针对或涉及我国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特保措施调查案件,其中反倾销案件600起,其它案件73起,涉及4000多种商品,影响了我国约191亿美元的出口贸易③,给我国的外贸出口带来了巨大损失。自1996年起,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也成为部分国家滥用反倾销措施最大的受害国。国外对华反倾销呈现如下主要特征:

1、国外对华反倾销发起调查的国家(地区)越来越多,回应反倾销现象也频频发生。

20世纪90年代以前,对华提起反倾销调查的国家(地区)主要是欧共体、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组织)。进入90年代以后,一些发展中国家也频频对我国提起反倾销调查。总之,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国家(地区)是越来越多,遍及欧洲、美洲、大洋洲、亚洲、非洲五大洲30多个国家(地区)。同时,回应反倾销现象也频频发生(回应反倾销是指某出口国的相同商品在不同的进口国先后遭到反倾销的现象),我国已经成为各国回应反倾销的主要目标国。比如:我国出口的自行车就曾经分别遭受欧共体、美国、加拿大、墨西哥和阿根廷的反倾销调查,等等。

2、对华反倾销案件数量在总体上呈现上升趋势,遭遇反倾销的出口产品范围越来越广。

20世纪80年代,国外对华反倾销案件维持在每年10件左右,90年代后,平均每年达到30.5件,增长幅度高达78.69%,WTO成立后,1995-2002年的8年里,我国共遭到308起反倾销调查,平均每年多达38.5起④。需要指出的是,随着纺织品配额取消,针对我国纺织品出口的反倾销案件也必将增多。另外,在对华反倾销指控的产品范围里,不仅涉及电工刀、打火机、五矿、化工、机电、抽屉滑轨、医保、彩电、不锈钢等4000多种产品,而且随着我国出口商品结构的改善,将会出现更多针对诸如机电产品等高新技术产品的反倾销案件⑤。

3、对华反倾销涉案产品被征收的反倾销税率明显偏高,对出口产品的损害幅度大。就反倾销税率而言,我国涉案产品被征收的反倾销税较高,早在1993年4月,墨西哥对我国的4500多种商品发起反倾销调查一案中,最终对各类商品裁定的高额反倾销税率如下所示:玩具351%;鞋类1105%;纺织品(植物纤维布331%,合成纤维布501%);纺织品成品(服装533%,其他成品379%),其中裁定的鞋类以1105%的反倾销税率而创下了世界纪录。国外对华反倾销税由过去平均的20%左右上升到现在的50%左右,欧美国家对华征收反倾销税高达50%-100%⑥,无形之中提高了产品出口成本,最终使得这些产品处于退出该国市场的境地⑦。

4、对华反倾销的确定带有很强的主观性、随意性和歧视性。

严格地说,西方一些国家所确定的倾销并不完全具备构成其行为的全部条件,在确定我国出口产品是否存在倾销行为上,存在随意性和主观性。只要本国企业提出相关指控,便可以认为我国具有倾销行为,在对华反倾销税的征收上,也具有随意性和歧视性。比如:1998年欧盟对我国、印度、埃及、印尼和巴基斯坦五国的棉坯布的反倾销中,对我国征收6个月15.7%的临时反倾销税,而征收的平均关税却是12%,事实上,俄罗斯当时出口到欧洲的棉坯布的价格比我国还低40%。另一方面,由于一些国家目前仍没有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⑧(截至2004年底,已有37个国家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这也导致我国在反倾销案件中处于不利地位。

作者:陈能军 初入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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