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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协商:荷兰的企业委员会制度

    在劳动者参与企业事务方面,除《雇佣法》及其他一系列劳动关系相关立法之外,荷兰有一部专门的《企业委员会法》,就员工参与公司治理问题做出了详细的制度规定。我们主要依据费迪南德·格拉佩豪斯和莱昂哈德·费尔堡所着的《荷兰雇佣法与企业委员会制度》,做一概要介绍。

  企业委员会的设立

  企业委员会是设立在一个企业内部、代表该企业雇员参与公司治理的一种法定机构。荷兰的《企业委员会法》根据企业雇员人数划分了三个档次,对员工参与公司治理的通道和企业委员会的设立做出了不同的要求。雇员人数为50人及以上的企业,必须设立企业委员会。

  雇员人数超过10人但未达到50人的企业,可以不设立正式的企业委员会,但也要有一套员工参与的制度安排。首先是,没有设立企业委员会的企业,也必须每年分两次与雇员进行协商,特别是那些涉及四分之一以上雇员的工作岗位、工作条件和环境发生重大变更的事项。其次是,在有四分之一以上雇员提出要求(要求中要说明需要协商的理由)协商的时候,企业必须与其进行协商。此外,50人以下的小企业,如果有多数雇员提出申请,企业必须同意设立由3名雇员组成的员工代表机构。涉及工作时间、工作安全、员工健康和福利等事项的决策(制度的引入、变更或者废除),需要得到员工代表机构的同意。对雇员人数在10人以下的微型企业,可以仿照10人以上、50人以下小企业的做法,成立员工代表机构,但没有明确和强制性的要求,

  根据企业规模大小,企业委员会最少要由3名委员组成,最多可以有25名委员。所有的企业委员会委员都必须是由有6个月以上工龄的员工选举产生,当选委员要有1年以上的工龄。选举产生出来的企业委员会委员,在他们当中推举产生1名委员会主席,并根据委员会章程规定任命1位委员会秘书。企业委员会可以根据其章程规定,设立一些下属的专门委员会,处理涉及雇员利益的一些专门事务,也可以根据企业的地点分布,设立各个不同地点的专门委员会。

  企业委员会的权利与经费

  企业委员会委员每年享有一定的带薪离职时间做企业委员会的工作,参加委员会的会议,及进行相关的调研工作。《企业委员会法》规定的最低标准是,企业委员会委员每年用于委员会会议的时间不得少于60个小时,进行相关调研的时间不得少于5天。企业管理当局和企业委员会之间,要就委员每年用做委员会工作的具体带薪离职时间达成协议,如果双方达不成协议,可以先经“行业委员会”调节,行业委员会调节不成,则可以由企业委员会的任何一名成员申请地区法院做出裁决。行业委员会是荷兰社会与经济理事会根据不同行业设立的半官方机构,每个行业委员会的委员都是由一半雇主代表和一半雇员代表组成,目的是在不需要法院介入的情况下,帮助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

  为了保障企业委员会委员为员工利益工作的积极性,除享有带薪离职的企业委员会工作时间保障之外,企业委员会委员的工作职位保障得到了法律支持。雇主要保证企业中现在或曾经是企业委员会委员或候选人的员工职业不会受到不利影响,如因是企业委员会委员而受到歧视,没有职业升迁机会以及被解雇,等等。未经其本人同意或者经过地区法院相关部门批准,对现在或曾经是企业委员会委员或其候选人的员工,雇主不能随意解雇,除非是企业的相关业务活动终止或者是有“紧急事由”。

  企业委员会及其下设委员会的经费由企业负担。企业委员会有权聘请专家参加会议,就某项具体议题提供咨询建议,该项费用也要由企业支付,但需事先告知企业。企业管理方和企业委员会之间可以就企业委员会及其下设委员会的年度固定经费总额达成协议,在此经费额度范围内企业委员会可以自由决定如何支出。超出协议确定经费额度之外的支出,需经企业事先同意。

  企业委员会委员、企业委员会下设委员会委员、企业委员会及其下设的秘书,以及应邀参加企业委员会会议的专家顾问,对企业经营事务负有保密义务。

  企业委员会的参与方式:劳资协商会议

  由企业员工选举产生的企业委员会,作为员工代表参与公司治理的主要方式是与企业管理层之间的劳资协商会议。无论是公司董事或管理层人员代表的企业——资方或者是企业委员会代表的劳方提出要求,都要在两周之内进行劳资双方的协商。除法律规定的企业必须与其企业委员会协商的事项(下节介绍)之外,劳资双方中任何一方认为值得协商的事项,都可以通过劳资协商会议来讨论和协商。

  企业方代表和企业委员会主席轮流担任劳资协商会议主席,除非协商会议已经就会议的永久主席议题达成一致意见。企业委员会的秘书同时担任协商会议秘书,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协商会议必须遵守企业委员会章程中有关举行协商会议的规定。会议议程中要列出企业管理方和企业委员会方向会议秘书提交的所有议题。所有的企业委员会委员都要出席协商会议。企业方则要由董事或者管理层代表出席,根据企业委员会法定义是“单独或者与他人一道直接行使员工管理的最高权力的个人”,也就是说,企业的最高管理者要出席该协商会议。在由公司管理委员会行使企业最高管理职责的情况下,管理委员会决定由谁负责与企业委员会进行协商。公司中负责人力资源的董事或者管理委员会成员,要出席所有的协商会议。

作者:仲继银 企业高管

专注于公司治理研究。已出版≪公司治理案例----世界顶尖公司的创立、传承与控制≫(2013)、《公司的骨骼--那些伟大企业的前世今生》(2011)、《董事会与公司治理》(2009)等著作。 这是本人自己管理和持续更新的唯一博客,约稿约课等请直接联系zhongjiyin@126.com,或新浪微博http://weibo.com/corpgov